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非寿险产品成本管理探解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周奇钢

  非寿险产品成本管理一直是保险公司管理的薄弱环节。在目前非寿险业快速发展、非寿险公司争相上市、社会对保险需求急剧上升以及一切经营评价以会计报表为依据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加大对非寿险业务特点的研究。
  
  问题揭示
  
  非寿险作为特殊行业,有着许多一般行业没有或不同的特点。正是这些难为一般人群认识的特点造成非寿险业务发展的困难。
  一、收入与费用匹配失衡
  国内现行会计处理中只将通过中介销售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认定为业务取得费用,而不认可非寿险公司自营业务在销售环节发生的费用。显然,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来讲这是不合理的。
  按现行规则,销售保单发生的中介业务费用应全部作为期间成本而减少当年利润,但作为当年利润来源的保费收入,却按承保经过时间用等分法以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形式核算当年利润,这便产生了收入与成本不匹配的问题。
  
  另外,由于香港制度允许将销售环节的费用按承保期对等递延,所以如果非寿险公司在香港上市,中介业务多的非寿险公司收入与费用匹配性就好,既符合一般财务理论,又能为一般投资人所理解,而且当年会计利润香港报表比国内报表更合理。
  二、成本费用计量有待规范
  首先,会计处理并没有对非寿险初保和维护等发生的费用、处理分保发生的费用、为资金运用发生的费用以及为第三方管理发生的费用做出分类和定义。这就给非寿险公司和投资人寻找降低成本的途径带来很大困难,客观上也直接影响到引用费用数据的保险业务评价指标,如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的合理性。
  其次,产险储金产品的增值支出主要来源于投资组合收益,但是会计核算只简单处理为增值来源是利息收入,且没有合适的科目来表达这类产品增值运作成本,缺少判断这类产品盈亏的规则。
  再次,非寿险公司为防范风险、提高效率,将全公司的网络销售、核保核赔、再保险处理、客户服务、IT支持,乃至会计核算等事项,逐渐从分支机构中分离出去进行专事管理和操作。由于各保险公司总部对每个分部会根据其业务强项和专业人员情况设定不同的职能,各分部的成本管理范围参差不一,这虽不影响公司汇总后的报表,但地区分部报表数据实质差异较大。
  最后,国内现行会计处理中只将通过中介销售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认定为业务取得费用,而不认可非寿险公司自营业务在销售环节发生的费用,显然,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来讲,这也是不合理的。
  三、赔付成本核算缺乏真实性
  按照行业惯例,非寿险赔付成本是以赔案为对象,由理赔部门确定损失赔偿金额和这个赔案承担的理赔费用。与制造业由会计部门负责归集分配费用成本不一样,非寿险会计的功能只是将确定的赔款金额进行会计记录,赔款计算书类似于制造业的定单产品成本单。由于保险赔偿有一个过程,因此查勘中随时发生的诸如律师费、检测费用等支出会涉及跨会计期的情况。目前在非寿险会计制度中缺少类似制造业“在产品”的归集科目,因此理赔过程中的费用成本只能先作为“营业费用”入账,待赔案赔款确定后再转为个案的赔付成本,这样才能保持业务个案赔款与财务赔付成本在时间和金额上的一致。但是,由此也造成了在具体时点报表上经营费用和赔付成本数据的不真实。
  四、精算准备金效力不足
  首先,精算责任准备金是运用特殊方法采集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确定,并以法人为对象进行判断的,但是在我国,同一保险产品在不同地区的损失概率(如冰雪气候)和赔偿成本(如交警判定或社会治安情况)会有很大差异,因此将按全公司平均概率确定的准备金采用简单方法分解到每个分公司,无法反映分部业务的真实赔偿成本水平。
  其次,由于精算方法的特殊性,期末要对精算部门计算的准备金再做充足性测试,只能是复核计算过程和判断基础。因此如果靠充足性测试来保证年度利润的真实性,而不加强平时真实情况管理,年内每期利润数据就不真实,特别是上市公司在编制季报、半年报,预报当年利润时的难度就更大。比如,一个案例表明假定在不考虑资金收益情况下的保险业务利润率为2%,准备金存量为保费收入的一半,则当精算估计与最后确定的准备金差异为1%时,就将影响预报利润至少达25%,足见平时计算不准确的后果之严重。
  再次,精算的责任准备金对风险保障能力值的估计采用最保守的方法(比如在“9.11”事件后就会考虑同类事件发生概率),但是在直接采用精算准备金数据进行会计核算的情况下,就可能会出现因远远偏离最终实际赔付值而导致无法真实反映非寿险公司实际需要保持的负债水平的情况。同时,精算人员取样不合理、样本过少、经验不足或出于对个人信誉的保护等原因,也会直接影响非寿险公司年度利润的真实性和其他业绩水平。
  另外,在精算准备金中要估计理赔费用,制度中也多次提到了理赔费用准备的概念,实务中规定必须引用精算准备金数据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对于究竟什么是理赔费用则没有明确,现在主要是凭精算人员的理解,因此财务结果就肯定会存在问题。
  
  应对手段
  
  合理地划分非寿险行业各类成本可以满足管理层和股东的要求,为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管理效益提供依据。
  一、建立经营管理标准
  标准是科学管理的基础。非寿险公司经营标准化应该包括:生产环节、数据口径、资源使用、对象情况、数据维度等。其中,生产环节如产品设计、展业推销、承保出单、资金运用、客户服务、查勘理赔、业务管理;数据口径如业务规模;资源使用如资产占用、工时消耗;数据维度如产品类别、销售方式、业务风险类别、保单存继时间;对象情况如被保险人、中介人、被投资人;其他情况如政府监控指标、行业公认标杆、股东投资目标等必须有标准。
  二、完善匹配规则
  对销售环节发生的费用应该认定其为保费取得费用,并且通过调节未到期准备金得到同步补偿,这是近期解决年度合理利润的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法。由于理赔环节的费用已经在未决准备金中解决,保险业务的费用成本主要集中在销售和维护环节,因此可以认为保费中的附加保费主要用于销售和维护。具体就是通过精算方法估计满期损失预留风险准备或等分纯保费,再加上承保期内的维护费用,作为未到期准备金提留,将剩余保费用于控制销售和维护费用。这样就可以达到形成当年利润的收入与当年发生成本的匹配,也符合费用与准备金的资产负债计量原则。
  三、正确划分成本分类
  合理的成本分类有助于正确反映非寿险产品的成本构成,提高非寿险公司的成本管理和控制能力。依笔者看来,目前非寿险公司的防灾防损费、施救费和理赔查勘费是归错类的。防灾防损费是为改善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设施,降低保险事故发生和未来赔款支出而使用的;施救费是防止损失扩大的必要费用;理赔查勘费是为查勘事故确定损失额而支出的费用,同时未决准备金也要求必须包括理赔费用,理赔查勘费应属于赔偿成本。可见,防灾防损费、施救费与赔款是同质的支出。对此,如果能比照制造业辅助生产成本的管理(即先归集“在理赔成本”,待赔案赔款确定后再转为个案赔付成本)的模式,就可以既解决跨期赔案成本的归集问题,又解决营业费用的真实性问题。
  四、真实核算资金运用收益
  目前,资金运用收益只反映投资的纯增值,并以此评价资金运用效果,但事实上资金的增值是需要前期投入的,特别是在目前按规定保险资金必须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操作的情况下,资产管理公司为保证受托资产的增值需要投入包括操盘人工、专门系统、资金存放等多项成本费用,实务上非寿险公司在分析利润来源时,也专门反映了资金的净增值对利润的贡献度,因此有必要将现有的投资收益数据按纯收益、操作费用和税费监管费等项目进行分解。
  五、完善会计处理规则
  非寿险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需要提高经济效益,也有分期的管理目标。只有按销售、管理、财务等分类、归集和展示费用,设置以资金增值为重点的储金产品的科学核算规则,才能满足管理需要,为费用成因分析和储金成本分析提供有力依据。另外,在编制以地区为对象的分部报告时,应重点反映原产地业务发生情况,同时弱化对费用成本数据的反映,而着重反映业务量、出险损失成本和销售成本数据。
  六、改善精算准备金管理模式
  首先,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同一保险产品在不同地区销售的损失概率和赔偿成本有很大差异,因此应建立以同质风险地区为对象的精算历史数据库和调整系数,在有利于对各地区风险分类的基础上作出合理评估。同时,应细化计算准备金的分类基础信息的收集,按照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要求,计算每期用于利润核算的准备金数据。
  其次,公司管理层应在精算师给出准备金估计范围后,根据财务报告的目的以及精算对风险估计范围出现的相对概率,在评估范围中选择最佳估计作为公司财务报告值进行计算。比如美国监管会计也曾偏好最高风险值的方法,要求被记账的责任准备金必须达到用特定公式得出的最大值,但最终因其不能反映股份公司一般利润规则下的负债内涵,美国取消了对这些办法的使用。这也说明修正现有的会计核算规则对提高非寿险公司年度利润真实性是非常必要的。
  再次,精算准备金管理要为改善业务质量服务,要有助于非寿险公司的责任者判断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业务发展的趋势,有助于非寿险公司和投资人判断企业可以取得的利润额。精算规则也应探索精算准备金的通俗解释方法。只有让大家都掌握了精算准备金的基础操作,才能在分散销售模式中更好地控制风险的发生。
  (作者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6112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