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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的对比分析及相关建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魏守智

  【摘要】成本、费用是影响企业利润的重要因素,而职工薪酬又是成本、费用的重要构成内容。同时,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企业还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将应付职工薪酬进行纳税调整。本文着重就职工薪酬的内涵和外延作了对比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2007年开始施行的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全面核算职工薪酬费用,按照受益对象摊入成本。这对于加强成本核算,全面反映成本信息,完善成本补偿制度,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我国职工薪酬包含的内容
  
  我国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其他职工薪酬等。
  
  二、我国职工薪酬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对比分析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有关职工薪酬的准则包括《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ISA19)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退
  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ISA26)。在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职工薪酬的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国际会计准则》中将退休后福利(主要是养老金)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对职工离职后福利的责任是其已经承诺提供给职工的金额,应运用精算技术确定各期成本费用和负债。我国目前对养老金还没有设定受益计划的规定,在实务中,企业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大都是各期按照固定金额或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属于设定提存计划。
  
  三、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职工薪酬的对比分析
  
  (一)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核算科目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薪酬,统一通过新设立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二)明确了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企业应根据
  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负债。
  
  (三)新增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分别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对职工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者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四、会计与税法有关职工薪酬的对比分析
  
  (一)工资的对比分析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按相关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等。因此,会计准则所定义的“职工薪酬”的某些项目并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内,如住房公积金等。
  
  (二)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对比分析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计税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实际发放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根据相关规定,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三)社会保险费的对比分析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四)住房公积金的对比分析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五)支付给职工一次性补偿金的对比分析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五、相关建议
  
  (一)统一职工薪酬的内涵和外延
  凡是企业给予职工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以及为其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均应列入职工薪酬的范畴,取消计税工资以及“三项”费用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扣除的办法,采取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的做法,即属于职工薪酬范畴的合理支出均应予以税前扣除。但取消计税工资后企业为职工个人缴纳或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增加职工退休后福利设定受益计划
  对于企业预计待退休和退养人员可按现行或预测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水平结合承诺期限进行精算现值,计入当期损益,并按一年内到期或一年以上到期以区分列支流动负债或非流动负债。
  
  (三)明确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中,将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作为法定公益金,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但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有关法定公益金的规定被取消。法定公益金提取的目的是为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购建,从使用性质上来看是用于企业员工的支出,职工的收益和福利都应表现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当企业并未向职工支付这部分收益和福利时,它表现为企业的账面负债,因此它应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在应付职工薪酬中明确这一项目。这也符合《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雇员“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的规定,即如果由于过去事项的结果,企业现在负有作出利润分享支付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可以对义务作出可靠的估计,并且企业除了支付没有其他现实选择时,就应对这一义务确认为费用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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