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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几点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贺云龙

  【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国新旧投资准则规范内容差异的基础上,探讨了新旧准则在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规范方面的差异,并结合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中的投资》,对我国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变迁规律进行了合理的解释。
  
  为规范企业投资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财政部于1998年6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2001年1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简称“旧准则”);2006年2月重新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简称“新准则”)。旧准则对投资进行了全面的定义和分类,而新准则对投资未进行定义和分类。从旧准则对投资的定义和分类可以看出,旧准则规范的是企业全面投资行为,而新准则仅仅规范了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行为。因此,本文仅就新旧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方面的规范进行比较。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定之间的差异
  
  新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定之间的最大差异是: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的方式分别为合并和非合并确认其初始投资成本,而旧准则未进行区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新准则作了如下两个方面的规定:(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按取得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之间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新准则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来加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其初始成本的确定按照交易方式来加以确定。一次交易实现的,其初始成本包括:(1)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3)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未来事项很可能对合并成本产生影响并且其金额能可靠地计量,也并入合并成本。通过多次交易实现的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二)非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对非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当企业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的规定完全相同: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初始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的支出。
  1.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定的差异
  新旧准则对企业以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新准则增加了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前者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后者以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2)旧准则在以非货币性交易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支付补价时,对当期损益没有任何影响,只有在收到补价时才有可能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而新准则无论是支付补价还是收到补价,都有可能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3)旧准则在确定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时,强调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而新准则强调的是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4)从确定以非货币性交易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的繁简程序来分析,新准则比旧准则要简单得多,特别是旧准则换出资产收到补价时更加复杂。
  2.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定差异
  新旧准则对企业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差异:(1)新准则无论是债务人以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还是将债务转为资本,债权人在确定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时,对当期损益都有影响;而旧准则规定债权人在确定以上述两种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时,对当期损益无任何影响。(2)新准则在确定以上述两种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时,强调的是公允价值;而旧准则强调的是账面价值。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差异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适用范围差异
  新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存在比较大的差异:1.尽管新旧准则都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采用成本法,但新准则更强调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2.旧准则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时采用成本法,有控制时采用权益法;而新准则在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采用成本法,在这一方面刚好完全相反。3.旧准则对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的持股比例进行了限定,而新准则未进行限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差异
  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对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程序,除了新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以外,其它核算程序完全相同。
  新旧准则对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时,账务处理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旧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无论比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是大还是小,其间的差额均通过“股权投资差额”账户进行核算,并分期进行摊销;而新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旧准则把采用权益法核算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分期摊销抵减投资收益与按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差异规定为时间性差异,并视企业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而新准则由于差额仅仅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产生,且差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对其与税法规定相抵触时的处理未作规定。3.对投资者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改按权益法核算时的初始成本确定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新准则做了可选择性规定,即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来确定;而旧准则规定按照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来确定。
  
  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处理差异
  
  (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比较基础差异
  新准则分别以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比较基础: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确认以公允价值作为比较基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减值确认以现值作为比较基础。新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的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的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旧准则以可收回金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比较基础。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定期地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一次。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二)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判断标准的差异
  旧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分别为长期股权投资有无市价提供了判断的标准:对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提供了五个方面的判断标准;对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提供了四个方面的判断标准。
  新准则对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未提供判断的标准,对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提供了判断标准,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四、长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差异
  
  新旧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方面的差异比较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新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信息披露主体的侧重点来分析
  新准则侧重于披露被投资主体的财务信息;而旧准则侧重于披露投资主体的财务信息。
  
  (二)从披露信息的形式来看
  旧准则侧重于披露可计量的会计信息;而新准则侧重于信息本身的质量特性。
  
  五、我国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国际协调
  
  综上所述,新准则与旧准则之间的突出差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分别合并与非合并来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二是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情况下采用成本法核算;三是强调公允价值的计量;四是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时引入了现值概念。考查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中的投资》可以看出,尽管国际会计准则对联营投资应采用权益法处理,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投资者为全资子公司,或者是被另一主体部分拥有的子公司,并且其他所有者,包括未被授予表决权的所有者,已被告知且不反对投资者不采用权益法;二是投资者的权益工具不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国内或国外股票交易市场或当地或地区性的柜台交易)。此外,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中的投资》强调公允价值计量和以现值作为比较基础确认投资减值,对于初始成本的确定与我国新准则也无多大差异。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被投资单位成为其子公司,子公司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无论是新准则强调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还是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时采用成本法,还是初始成本的确定、强调公允价值以及引入现值概念,这都充分说明我国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改进后的国际联营投资准则已大体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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