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过程监管模式的研究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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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珣珣 陈培毅 温剑波
摘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正在深刻地重塑全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理念和市场格局,它将监督检查列为三大支柱之一,积极促进监管当局实现从规则监管模式向过程监管模式的转变。本文对当前国内外关于过程监管模式的研究文献进行整理,以求对过程监管模式有一个全面深入的综述,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础。
关键词:过程监管;激励相容;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1-0049-04
一、前言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发布实施以来,作为国际银行业最重要的游戏规则,它正在深刻地重塑着全球银行业的风险管理理念和市场格局,而其所蕴涵的监管理念的变化也正在被欧美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实践和运用着。新协议的最大变革之一就是将监督检查列为了三大支柱之一,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积极主动的要求,促使监管当局积极参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和评估等过程,实现从规则监管模式(rule-based approach)到过程(process-based approach)监管模式的转变。目前,随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的临近,包括美国货币监理署在内的发达金融市场的监管当局都已不同程度的开展了模型的验证阶段。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银行业界缺乏实施新协议的明确时间框架,监管当局尚未确立过程监管模式的审慎监管理念和相应对策是这当中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因而,实质上过程监管模式的确立关系到的不仅仅是审慎监管理念的构建,更与我国银行业能否遵循国际银行业的游戏准则从而在国际银行业界谋求发展空间密切相关。正是基于上述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笔者将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过程监管模式在国内的研究情况进行文献综述,以求对过程型监管模式有一个全面深入的概述,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础。
二、国内学者对过程监管概念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过程监管的研究还比较粗浅,仍停留在对过程监管进行一般性的介绍,包括定义、特点、优势及与传统监管方式的比较。
胡怀邦(2005)对过程监管做了比较具体的阐述,他认为过程监管是风险性监管的监管程序,“与传统的监管方式相比,风险监管不再仅仅局限于对个别指标或瞬间结果的考核,而是面向整个银行经营业务全过程的跟踪监控,是一个首尾相接、循环往复的连续跟踪监控过程,通过‘了解被监管机构――风险评估――策划监管工作――确定现场检查范围――实施现场检查――辅以连续性的非现场检查――进一步了解被监管机构’这样一个前后相继、螺旋上升的监管循环,对被监管机构营运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考量评价,整个过程坚持‘盯住风险’的原则,紧紧围绕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而展开,始终强调的是对风险的分析、评价、预测、预警,并通过优化监管工作流程,提高监管工作的时效性、预见性和前瞻性,同时还通过审慎监管会议、联席会议、监管例会、监管咨询书和预警通知书等形式,加强信息的反馈工作,对风险及时进行‘窗口’提示,疏通监管意图的传导机制,提高监管效率。”[1]
金雪军、李红坤(2005)将过程监管定性为对资本充足性的监管方式。作者通过对比规则监管和过程监管来阐述过程监管的内涵。他们认为,规则监管制定了被监管企业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用以评估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金数量的简单机械公式的应用,它针对所有的机构是一致的、标准化的;过程监管则抛弃了标准化的想法,也不认为定期的报告制度对评估银行的金融健全性是充分的,它强调过程的完整性代替资本金计算的标准化和定期报告制度。因此,在很多方面,这两种监管方式是完全对立的,体现在:(1)过程型管更难于实施,因为银行在其内部体系上具有多样性以及在评估资本配置机制的充分性时涉及到相机抉择;(2)过程监管包括由个别银行用其专有信息所决定的一些措施,而这些措施很可能是银行出于竞争的考虑不愿意公开的;(3)由于评估这些过程有赖于特定机构的专有信息,因此往往难以重复和验证,从而在透明度上不如规则监管;(4)从设计和实践的角度来讲,过程监管的目的并不在于使所有银行都服从一个统一的风险计量框架,因而其结果在银行之间不具有可比性。[2]
从上述研究中,可以看到,过程监管是一个抽象的监管模式的概念,它包括两个重要的监管元素:一是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二是创新的监管工具――VAR监管方法等。下面笔者对就这两个监管元素在国内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
三、国内学者关于过程监管理念和工具的研究综述
1.关于银行激励相容监管理念的研究
国内学者主要在理论层面对激励相容的新银行监管理念进行研究,体现为对激励相容监管理念的内涵进行深入分析,对激励不相容的危害进行阐述,设计我国监管激励相容的机制,对我国引入监管激励相容理念提出构想。
首先,激励不相容的监管会带来一系列危害(何自云2004、陈正勇2004):使监管失效;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产生非常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金融创新。[3]徐卫国(2005)则细分了多种激励不相容的监管方式所带来的危害,认为,(1)严厉管制导致激励功能基本丧失,带来监管权力寻租、服务效率低下,金融创新被严重遏止;(2)负向激励诱发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对违轨者惩处过轻,导致“劣币驱除良币”,二是对经营者约束不够,导致道德风险;(3)监管越位导致“三大支柱”人为割裂,使监管效率难以提高,监管成本居高不下。[4]
在我国,由于监管部门长期以来片面强调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的引进,忽视了监管环境和监管文化的建设,激励不相容的监管思维和做法普遍存在。鲁志勇、于良春(2005)以预先承诺制为理论基础,讨论了激励相容监管机制的设计,并以中国银监会实施的监管收费为例,对这一机制在我国银行业规制中的应用进行了案例分析,他们认为,从激励相容的角度看,这种操作程序不符合激励相容的要求。[5]蒋海等(2004)则运用博弈论的理论框架探讨了我国金融监管激励缺失的主要原因,认为当前的金融监管制度安排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导致的监管当局提供有效监管激励的缺失及金融机构普遍的道德风险是造成金融监管失灵的主要原因。[6]
因此,建设我国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是必须的。何自云(2004)、陈正勇(2004)认为,激励相容监管的核心要素是:在监管中融合银行的经营管理目标;在监管中融合银行的内部管理;在监管中融合市场约束。蒋海等(2004)提出了形成激励相容监管机制的主要措施与制度安排:(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推进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建设;(2)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形成合理的监管制度安排;(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监督。徐卫国(2005)提出了我国银行监管激励相容的构想,包括创新方面,建立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实施监管事先承诺制度、不断完善银行差别监管;约束方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发挥外部评级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监督;相容方面,监管部门与银行必须在理念、行为和文化等领域达成共识。
2.对西方各类银行监管方法的介绍和分析
刘宇飞(1999),黄智猛、吴冲锋(2000),郭亮(2004),围绕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进,介绍了到目前为止西方针对市场风险监管所提出的三类监管方法,即标准方法(SA)、内部模型法(IMA)和预先承诺方法(PCA),分析了VAR方法在内部模型法和预先承诺方法中的运用,并探讨了各类方法的优点、缺陷及其在实践操作中的困难。
赵永伟(1999)则侧重于对内部模型法和预先承诺法的比较,作者论述了预先承诺法与内部模型法各自的特点,分析两种方法下银行内部的代理问题和银行声誉所产生的扭曲效应,得出通过构建最佳的激励相容方案可以消除扭曲效应的结论。[7]
陈珠明、陈建梁(2001)对金融机构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机制――预先承诺制的有约束最小化预先承诺制模型进行评价后,给出了其修正式,研究了最优资本金的配置,不同类型银行和金融机构持有资本量之间的关系,最后构造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PCA模型。[8]
金雪军、李红坤(2005)亦对各类监管方法进行了研究,并进一步探讨了它们在我国的适用性。作者认为,标准化监管在我国银行监管中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内部模型法应成为对内控制态度严谨的银行进行监管的首选方法,是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监管的发展方向;预先承诺法的监管理念更加合理,然而由于具体操作方法有待改进,在发达国家尚处试行阶段,在我国更难施行,但应密切关注。
3.VAR方法在我国风险监管中应用的研究
吴文英(2004)认为,引入VAR方法可以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中的审慎经营原则。首先,作者分析了我国监管法中审慎经营规则及其实际运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对于监管者,法律条款规定的弱操作性,导致了低效监管;对于被监管者,无法摆脱信用风险的危机,没有恰当关注市场风险,并遏制了金融创新。因此,通过引入VAR方法和相关补充理论,可以完善银行监管法规中的审慎经营原则。作者进一步指出,通过引入VAR方法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中审慎经营原则,应该做到:(1)在监管法案和原则上强调基于VAR方法的风险监管方法;(2)在银监会内设立独立性相对较高的风险控制部门;(3)设立风险管理基金;(4)根据VAR的构想,配套改革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使其控制标准数量化、科学化。[9]
钟毅(2004)从技术的角度,利用VAR模型构建一个市级风险监管信息系统。他分析了系统开发的需求、主要技术、目标和设计原则,并规划了系统功能的七大模块,从而设计了一个完整的市级风险监管信息系统方案,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
由于VAR模型存在种种自身的局限性,利用压力测试来弥补VAR的不足十分必要。杨军、朱怡(2004)、杨鹏(2005)对压力测试及其在各国包括中国的实践进行了一般性的介绍,最后给出压力测试在我国金融监管中应用的对策建议:(1)敦促各银行建立压力情景所需的风险因子模型;(2)先行了解实务界现行的需求与做法,制定适合本国银行业使用的规范;(3)加强情景分析和模拟分析;(4)推动银行对大额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压力测试;(5)考虑将分析结果作为银行财务报告的项目之一。
四、国内学者关于金融监管从规则监管到以风险为目的过程监管的转变的研究综述
1.过程监管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困难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强调了监管者的日常监督及帮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自治的角色。黄辉(2006)认为,在发展中国家执行支柱二面临多方面的挑战:(1)执行支柱二的有效性从根本上取决于监管者的权力和能力,但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监管体制中政府因素过多,作为被监管的银行并不惧监管者;监管者的业务水平也有待加强。(2)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尚不健全,可能增加系统风险。(3)在中国,银行业本身的结构也将严重影响监管标准的执行,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性质,使监管的独立性大打折扣。[10]
朱军林(2003)认为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在发展中国家实行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要素,包括健全的法制体系、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独立的监管机构、规范银行内部关联贷款等。
2.我国如何实现从规则监管到过程监管的转变
在由规则监管向规则监管及过程监管并重的转变过程中,唐双宁(2001)认为我国应该:(1)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2)以防范风险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3)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持续监管。
王兆星(1999)提出我国要逐渐由过去粗放型监管方式向风险目标监管方式转变,做到:(1)使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成为有机的整体,成为监管连续过程的、相互补充的两个重要环节;(2)强化现场检查的计划性、协调性和连续性,尽快实现监管的常规化、制度化和程序化;(3)通过加强和完善非现场监测,充分发挥其预警功能,使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从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尽快转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4)建立每家被监管银行的综合档案,以实现连续性的跟踪监管。
刘代学(2003)主要通过借鉴香港风险为本的监管制度,提出了对内地银行监管工作的启示:(1)转变监管理念,积极培养先进的监管文化,建立正确的监管取向;(2)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编制一步具有约束力和比较具有操作性的《银行监管政策手册》;(3)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4)合理确定监管者的责任,明确区分监管工作奋斗目标和监管职责;(5)建立一套现代化的、科学高效的数据采集、处理和供应系统;(6)建立一套有利于监管人员迅速成长的人事教育制度。
胡怀邦(2005)在深入分析过程监管的内涵后,提出对于我国银行业监管而言,要从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实际出发,以有效控制风险为基本导向,选择合适的监管制度,制定适当的监管政策,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真正贴近中国银行业风险实际的监管模式:(1)监管机构应实现良好治理,完善监管主体;(2)在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状况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同时,积极推动商业银行的各项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3)监管要注重转轨过程中的特殊风险类别,如体制性风险;(4)逐步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的透明度,重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约束机制;(5)高度重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密切结合。
任月娥(2006)提出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转变金融监管的理念,放松不适当的管制,在监管的过程中考虑监管成本与收益;(2)在行政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市场的约束力量和银行自身管理能力的培养;(3)在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加强信息披露的要求;(4)建立新型的监管协调机制;(5)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加强监管的国际化合作。
五、简要评述
通过以上的文献综述,笔者发现,关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过程监管模式的研究,在每个分主题上,都有不少的文献。但考察完各个文献之后,笔者感到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过程监管模式本身具有实践性较强的特点,需要从各国监管当局的规则中归纳、比较、提炼出共同点,上升至理论层面的探讨,但国内文献仍缺乏这方面的实践经验总结以及对过程监管具体内涵和实施方法、过程的归纳概括。
第二,对过程监管模式中包括VAR各种监管模型还欠缺深入详细的比较论证和模型的验证,特别是要结合中国本土银行目前各种内部模型的开发实践来进行选择。
第三,鉴于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尚停留在规则监管模式,再考虑到我国本土银行较为落后的风险管理能力,如何结合我国的监管实践以及银行的风险管理事务,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监管模式转变路径和具体有效的监管模型,尚缺乏深入有效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胡怀邦.风险为本的银行监管:国际经验及其现实启示[J].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05,(3).
[2] 金雪军,李红坤.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嬗变途径分析[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5,(4).
[3] 何自云.激励相容的银行监管[J].财经科学,2004,(5).
[4] 徐卫国.银行业激励相容监管问题研究[J].浙江金融,2005,(8).
[5] 鲁志勇,于良春.银行激励相容监管的机制设计[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5,(5).
[6] 蒋海,萧松华,齐洁.金融监管效率的基石: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J].当代经济科学,2004,(7).
[7] 赵永伟.代理激励和声誉扭曲――市场风险监管中VAR法同预先承诺方案的效果比较[J].华南金融研究,1999,(12).
[8] 陈珠明,陈建梁.对金融机构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机制――预先承诺制(PCA)的信息经济学分析[J].经济科学,2001,(3).
[9] 吴文英.引入VAR方法,完善银行监管法规的审慎经营规则[J].农金纵横,2004,(3).
[10] 黄辉.《巴塞尔协议》的演变:银行监管新问题与新对策[J].环球法律评论,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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