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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巴塞尔协议中IRB初级法和高级法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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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新巴塞尔协议最主要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IRB法。IRB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本文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从不同资产组合的风险暴露角度浅析了两者的异同,为我国银行业未来实施IRB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IRB初级法;高级法
  中图分类号:F540.57 文献标识码:A
  
  新巴塞尔协议最主要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IRB法(内部评级法)。IRB法是建立在银行自身内部评级结果基础之上,根据银行自己掌握的信息对借款人可能出现违约的概率和银行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这种评估与资本充足率挂钩的过程。其计量依据是对借款人和特定类型交易风险特征的评估,主要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暴露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AD),即对某项贷款承诺而言,发生违约时可能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M),即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到期日。
  根据银行之间对风险要素计量能力的不同,巴塞尔将IRB法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形式。在IRB法中,包括许多不同的资产组合,各类风险暴露所采用的资本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按照IRB法的要求,银行将其账户分为具有不同潜在风险特征的五大资产类别,包括(a)公司,(b)主权,(c)银行,(d)零售,(e)股权。下面本文就各类资产组合采用的IRB初级法和IRB高级法之间的区别做个简述。
  一、公司、银行和主权的风险暴露
  IRB对主权、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高级法和初级法主要的区别反映在数据要求上,前者要求的数据是银行自己的估计值,而后者要求的数据则是由监管当局确定。具体区别见下表:
  数据 IRB初级法 IRB高级法
  违约概率(PD)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违约损失率(LG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违约风险暴露
  (EA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期限(M)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或各监管当局自已决定允许采用银行提供的估计值(某些风险暴露除外)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某些风险暴露除外)
  
  上表表明,对于公司、主权和银行同业的风险暴露,所有采用IRB法的银行都必须提供违约概率的内部估计值。此外,采用高级法的银行必须提供LGD 和 EAD的内部估计值, 而采用初级法的银行将采用监管当局考虑到风险暴露属性后而规定的指标。总体来看,采用高级法的银行应提供上述各类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估计值。而对于采用初级法的银行,监管当局可自己决定是否全国所有的银行都采用规定的固定期限假设,或银行自己提供剩余期限的估计值。
  IRB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即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处理。IRB法本身,特别是LGD参数,为评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技术的潜在价值提供充分的灵活性。因此,对于采用初级法的银行,监管当局规定的不同LGD值反映了存在不同类别的抵押品。在评估不同类别抵押品价值时,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对于涉及金融抵押品的交易,IRB法力求确保银行使用认可的方法来评估风险,因为抵押品价值会发生变化。
  二、零售风险暴露
  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只可采用高级法,不可采用初级法。IRB零售风险暴露公式的主要数据为PD、LGD和EAD,完全是银行提供的估计值。相对公司风险暴露的IRB法而言,在此不需计算单笔的风险暴露,但需要计算一揽子同类风险暴露的估计值。
  考虑到零售风险暴露包括的各类产品表现了不同的历史损失情况,在此将零售风险暴露划为三大类。一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的风险暴露,二是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三是其它非住房抵押贷款,又称其它零售风险暴露。新巴塞尔对这三类业务规定了不同的风险权重公式。
  三、专业贷款
  新巴塞尔将不同于其它公司贷款的批发贷款做了细分,并将他们统称为专业贷款。专业贷款是指单个项目提供的融资,其还款与对应的资产池或抵押品的营运情况紧密相关。对于除一项专业贷款外,对于其它专业贷款,如果银行能够满足估计相关数据的最低要求,他们即可采用公司贷款IRB法计算这类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对于特定的一类专业贷款,即“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HVCRE),有能力估计所需数据的IRB法银行将采用单独一项公式。由于这类贷款的风险大,所以该公式比一般的公司贷款风险权重公式要保守。不能估计所需数据的银行,可以将HVCRE风险暴露细分为五类。新巴塞尔对各档明确规定了风险权重。
  四、股权风险暴露
  IRB法中,银行需要单独处理股权风险暴露。巴塞尔规定了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建立在公司贷款的PD和LGD基础上,要求银行提供相关股权风险暴露的估计值。但是这种方法规定的LGD是90%,另外还规定了其它方面的限制,其中包括在许多情况下风险权重最低为100%。第二种方法旨在鼓励银行针对一个季度内持有的股权市场价值下跌的可能性建立模型。此外巴塞尔还规定了一种简易方法,其中包括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固定风险权重。
  综上所述,初级法中,金融机构需根据内部数据对于不同级别的借款测算违约概率(PD),金融监管当局则必需提供其他所需参数如违约损失率(LGD)及违约风险暴露(EAD)等。而高级法中上述参数由银行自行测算决定,但必须由监管当局加以确认方可实行。
  同时,初级法和高级法在不同资产组合的计算公式及授信期限等调整因子上也存在着一定差异,其最终结果是金融机构在计算风险资产及提取相应准备上存在巨大差异。
  
  参考文献:
  [1]丁剑.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研究,商业时代,2008,01
  [2]郑磊,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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