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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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我于2018年12月上旬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对全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一、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
我縣自2006年开始发展农民合作社以来,截止2018年底,全县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1497个。涉及种植、养殖、农机、剪纸、旅游等行业,在合作社行业中,种植、养殖、农机合作社占到92%以上。合作社中,国家级示范合作社2个,省级示范合作社15个,市级示范合作社25个。有20个合作社注册了商标,有2个合作社获得了地理标志认证,有2个合作社获得了4项国家专利发明,有6个合作社办理了无公害产品认证,有3个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的认定从2014年开始,截止2018年底,已认定29家家庭农场,其中,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2个,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1个,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3个,土地流转千亩以上规模家庭农场3个,这些都促进了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范化建设,也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县经济发展发挥的作用
1.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确定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把处于松散状态的农户组织起来,有效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衔接问题,使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明显增强,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南贾君诚养殖合作社,申请了无公害羊的产品认证,建立了贮藏冷库,实行羊肉排酸,年屠宰羊30万只,逐步向品牌养殖、流通、贮藏、加工等生产经济层次发展。通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效缓解了单家独户的农民难以进入市场的问题。
2.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
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提供给成员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好,相对销售价格高,提高了经济效益,增加了农民收入,如南贾高升玉米种植合作社,入社社员100余户,玉米种植面积1000多亩,采取统一提供生产资料,利用其双株玉米叶龄种植管理技术专利发明,统一种植技术指导、管理,每亩玉米产量提高200-300斤左右,亩均增收160-240元,有效地降低了成本,提高产量,实现了增收。
3.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
有的合作社中开展了不同程度的标准化生产,在苹果种植管理上。景毛申村晋丰苹果种植合作社,为提高苹果品质,坚持标准化生产,成立了专门作业队伍,在苹果生长周期,实行统一的生产标准技术流程,每年春季,统一熬制、喷洒石硫合剂,减少病虫害发生,在后期管理中,什么时间该用药、用何种品牌农药、用量多少,什么时间施肥、施何种肥,都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并由该社专业队伍统一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确保全社社员苹果品质达到无公害品质要求,坚持苹果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合作社入社社员136户,苹果种植面积800多亩,截止现在,2018年合作社社员苹果基本上全部销售完毕,销售苹果近400万斤,每斤苹果在1.4-1.5元之间,比邻村苹果每斤多卖0.2元以上,每亩果园纯利润在8000元以上,好的在万元以上。
4.打造农产品质量品牌,开展电商销售,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目前,我县已有20个合作社已取得了注册商标。如南贾岗众城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社员苹果面积近500亩,通过注册贾家坡商标、办理无公害产品认证,培育品牌,极大地增强了该合作社社员苹果的市场竞争力,通过电商销售,实现好的价格,2016年,通过电商销售苹果1250吨,每斤苹果4-5元,每斤增收1元以上,2018年,电商销售苹果已经达20万斤,后续正在紧张销售中。
5.加大土地流转力度,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信息平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土地经营权的转包、出租等方式,不断加大土地流转力度,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襄汾县君强家庭农场主翟战备,根据本村年轻人外出务工多,土地无人耕种的实际,通过县乡两级经管部门的指导服务,利用两年时间,流转土地1047.8亩,利用宽幅种肥同播机和双翼式深松犁这两项农机专利发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行农业机械化耕作,通过降低成本,提高产量,经济效益不断增加,既保证了国家粮食安全,又加快了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并带动全村农户采取种肥同播耕作技术。
6.带动农户发展产业,提高效益增加收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通过发展不同产业,采取统一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统一技术流程,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社会化服务体系,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加收益,带动周边农户发展规模产业,增加农民收入。襄汾县农哈哈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组成的五个合作社,经过近几年发展,入社社员不断增加,现已经达到753户,苹果种植面积近万亩,并带动农户发展苹果产业,申村、尉村、北贾坊、南贾岗、北堡等合作社所在村,苹果种植面积不断增加,特别是申村,全村农户家家种植苹果,全村耕地面积1600多亩,苹果种植面积达到1000多亩,全村农户230多户,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到135户,苹果产业成为该村支柱产业,也是农民发家致富的重要来源。
三、目前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调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办社门槛低,运转不正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有五名以上规定的成员就可以注册登记办理合作社,且注册登记合作社不收费、不验资、不评估。一些农民对合作社内容要求不了解,只知道有5个人身份证就可以登记成立合作社,造成了入社门槛低,随意性大;有的合作社就是希望争取到上级资金的扶持而盲目成立,这部分合作社也基本不运转;有的合作社由于市场的原因,经营不善,已经倒闭,办理注销手续,得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登记发布,因此也不办理注销手续。 2.规模小,带动作用弱,组织松散
由于农民合作社是一个特殊注册登记企业,全县1497个合作社中,90%以上的合作社入社社员只有五名,入社成员大多数自发形成,整体规模小,自身经济实力弱,很大一部分合作社与成員关系松散,没有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和管理制度,法律又明确规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再加上没有入社资金制约,缺乏基本民主的理念,没有吸引力,很多入社社员只能和合作社利益共享,却不能风险共担,后期发展服务功能受到制约。
3.管理专业人才缺乏
我县合作社的参与者97%以上都是以农民为主,农民对国家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缺乏认识,理解不透,掌握不深,即使合作社平台搭建起来,由于缺乏相关知识,怎么干、干什么,没有必要的规划,难以起到带领农户增收致富作用,再加上文化层次较低,综合素质不高,经营管理理念弱,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部分大学生村官创办、领办的合作社,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原大学生村官都转为公务员或事业人员,脱离原单位,其创办、领办的合作社就不运营了。部门家庭农场主虽然实行土地规模经营,但由于自身管理、技术等方面原因,效益不高,极大地影响他们的积极性。
4.土地流转机制不畅,流转土地难以连片耕作
通过县经管中心的推动,县乡村都建立了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人员、待遇等方面的原因,流转机制不畅同,再加上部分农户不愿流转自己土地等原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的土地不能连片耕作,新技术、新产品难以得到更大的推广,机械化、集约化、规模化难以实现。
四、对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建议
1.严把成立关,实行分类指导,提高办社(场)质量
一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成立登记时,要严格细致审核设立人员提供的成员身份、出资情况、草拟的章程等相关资料,杜绝弄虚作假,严把进入关,使设立合作社工作扎实严谨;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于种植、养殖、农机、林业、旅游类合作社,由农委、畜牧、农机、林业、旅游等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指导、规范服务,真正提高办社质量。
二是对于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度报告的合作社,纳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三年经营异常的拉入“黑名单”,直至注销。对该注销的合作社,即使其不申请注销,也要劝其办理退出手续,避免大量“僵尸”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经过三年发展,经审核不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予以注销。
2.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管理水平
按照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开展面向以理事长为主的经营管理人才,以会计为主的理财能手,以专业技术为主的种养能人,在法律、法规、政策、会计业务、种养管理技术、标准化生产等方面,进行系统化培训;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合作社从事种养从业人员进行不同的技术、技能培训;结合务工人员技能培训,对从事旅游农家乐、剪纸、编织类合作社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确实提高合作社人员的管理水平、经营能力,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3.加强宣传,增强广大农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认识
要运用传单、小册子、微信、电视、广播专题片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宣传其的重要意义、性质、组织机构等基本知识,引导干部群众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有正确认识,组织农户开展适度规模经营,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以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4.政府引导,部门联动,支持信息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一是强化政府引导、服务功能,设立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和专项扶持资金,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冷库等基础设施,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贮存难的问题;鼓励社会化力量建设电商、物流销售平台,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销售难的问题。
二是县级各职能部门财政支农项目,要在政府统一指导下,针对不同主体,采取不同方式,增强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按照部门不同,渠道来源不同,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漏斗下水原则,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实际成效作为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进行扶持,同时把其纳入各种补贴范围,建立农业信息监测预警机制,为其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建立销售服务平台,为解决其销售难、价格低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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