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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与保护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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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网络发展趋势,虚拟财产在人们的生活中逐步占据重要的位置,侵权案件随之产生。然而我国目前并没有保护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文首先对虚拟财产的定义进行说明,阐述其具有价值性、可控制性、相对稀缺性的特点,同时以《物权法》相关条目为依据,认为虚拟财产属于物的范畴。以网络游戏等为例子,对虚拟财产权利属性进行浅析,认为其具有可支配性及排他性,可列入物权法范围进行保护。根据我国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现状,提出明确虚拟财產所有权、完善网络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三个方面的保护对策。
  关键词:虚拟财产 特点 权利属性 物权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9)10-0263-01
  当前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日新月异的电子政务,风生水起的电商经济,火爆全国的《王者荣耀》,全要依靠网络这个平台为人们所应用。随着发展的大趋势,“虚拟财产”这个名词走入了人们的视野。虚拟财产并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在笔者看来,不论是QQ、微信、邮箱等主要用于信息流通的账号,或者淘宝、网银等多种涉及财产交易的账号,亦或是手机游戏、网络游戏里的ID、装备、宠物、游戏货币等,毫无疑问都是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广义上的虚拟财产即“存在于特定的网络虚拟空间的、以数字化(0,1)的数字形态被生成的,具有专属性、能通过一定程序在网络空间转移的、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存在于特定网络服务器上的财产利益”。虽然涉及如此广泛,但是在法律层面如何维护这一财产利益至今仍没有确切的依据和指导。
  一、虚拟财产的特点
  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以网络游戏为例,玩家在游戏中付出时间和劳动进行升级,获得装备、虚拟货币、宠物等虚拟物品,在劳动的过程中,不单伴随财产收入,也满足了玩家在精神方面的需求。基于网络游戏中开发的虚拟货币和现实货币兑换功能,玩家可以通过充值等手段将现实货币转换为虚拟货币进行消费,使虚拟财产具有了现实价值[1]。QQ、微信、邮箱一类账户也是同样,人们消费金钱以获取账号或会员服务,可以自行进行个性化设置,满足了信息交流等方面需求同时也具有了实际价值。淘宝网具有虚拟物品交易板块,这体现了虚拟财产的可交易性。虚拟物品所有人付出了劳动与金钱,可以将其进行标价售卖,比如网游中衍生出的职业玩家与工作室,以出售游戏道具以及代为练级等手段获得收益;游戏运营商开通道具商城,方便玩家直接以现实货币购买某件道具,从而达到盈利的目的;用户将数字特殊的QQ账号在淘宝网上售卖等等。由此可以看出,虚拟财产已经脱离了因为处于虚拟空间而与现实空间隔离开来的状况,从而具有了价值性。
  其次,虚拟财产具有可控制性。用户虽然不能通过直接接触控制虚拟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网络以及终端设备对虚拟财产进行操控,或者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将数据转变为客观存在的、可直接接触的物体的形式进行转移或存放。德国法院的判例集中规定:“计算机程序因缺少有体性也不是物,但它们因储存于数据载体中而获得可把握的形式时,却成为物”,就是指这种情况。
  再次,虚拟财产具有相对稀缺性。物以稀为贵,如果虚拟物品像空气、风等自然资源一样随处可感,众人共享,就失去了本身的价值,也就失去了购买的必要性。网络游戏中,游戏内容是相对于级别设定的,不同等级的玩家游戏感受有很大差别;稀有的游戏道具,需要玩家通过劳动或者购买才能获取,从而享有区别于一般玩家的游戏体验,稀缺度越高,获得难度越高,价格也就越贵。QQ、邮箱以及其他多种多样的账号,通过用户付费获得会员身份,就会有更高等的试用体验,比如去广告功能、酷炫的皮肤、会员专享的优惠等。所以虚拟物品具备一定的稀缺性,应视为财产对待。
  二、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
  我国《物权法》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指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我国的物权法并没有给出物的内涵,它省略了“本法所指的物是有体物”,如今的物权客体已经从传统的有体物转向实质是财产利益的物,这是物权保护规则从实体本位向价值本位转变的必然要求[2]。结合这些特点来讲,虚拟财产是一种物,可以受《物权法》保护。对虚拟财产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以下属性:
  1.虚拟财产的可支配性
  有一种观点是虚拟财产是网络运营商与用户签订相关协议所产生的债权关系,虚拟财产的所有人仍然是网络运营商,用户只是获取了使用权。笔者对这个观点持反对态度。单独由债权法层面分析虚拟财产会导致一些侵权案例无法解决。比如虚拟财产面临的主要两种侵权行为:一是虚拟财产被盗用,例如网络游戏账号、QQ、微信账号等被盗,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损害权利的行为;二是由于网络运营商的过失使得数据丢失,例如网络游戏中由于运营商维护不当,或者产生程序漏洞导致玩家的账号或者游戏道具丢失等。这些情况之下,实际侵犯了用户的物权,造成用户的劳动投入和财产投入受到损失。虚拟财产可以由用户支配,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可以将其丢弃,可以录入,可以修改,可以覆盖,甚至用户可以利用一些平台制作新的软件等。在愈加开放的网络环境里,用户已经由单纯的使用者逐步成为参与者、创造者,只有足够大的支配权才能造就这种发展的局面。
  2.虚拟财产具有排他性
  可排他性,即任何人非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侵害或加以干涉,权利人可排除他人干涉,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虚拟财产的所有者对其所有的虚拟物品,例如文档、邮件、视频、音频等,用户通过持有账号和私人密码,确保实现了排除用户以外其他人的干涉,同时可以独立自主的进行修改、剪辑、删除、发布等,合法的虚拟财产也可以用来交易或以共享等其他形式获利,网络文学作家可以注销自己的笔名,不需要经过网站运营者的同意,这都是非常明确的物权属性。当然,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因为以运营者与玩家之间的合同为基础,依存于运营者设立的游戏环境与游戏规则存在,但同时玩家也可以独立进行交易行为,整体权利属性兼顾物权与债权方面,较为复杂,要结合两种权利进行综合分析。   三、我国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法律源于生活,但高于生活,其有效性体现在它可以对人民的财产、生命进行合法以及有效的保护。真正合理的法律制度要与时俱进,随着时代的要求不断完善扩充。我国至今仍未出台特定的法律法规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但是虚拟财产作为确切的物的概念已经逐步被大众接受,前有大学毕业生盗取虚拟财产获刑,后有浙江玩家继承亡父的游戏账号使用权,国家对于虚拟财产已经逐步重视起来,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通过民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以达到保护虚拟财产的最终目的。
  1.应确立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明确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民法总则草案将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受物权法保护,这就给了虚拟财产一个法律定位,对于解决虚拟财产纠纷,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我国法律的一大进步。但这个法律定位太过笼统,针对复杂多样的情况仍存在法律空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是重要问题之一,例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其所有权究竟属于投资建设的运营商还是注册账号付出劳动和金钱的玩家?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才能有的放矢,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让网络账户、游戏装备像银行的账户一样不容易被盗窃,从源头遏制虚拟物品的违法交易,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不受侵犯[3]。
  2.应完善网络监管体系,采取措施提升相关追责能力
  目前虚拟财产受到侵犯追踪能力较差,由于网络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大部分虚拟财产丢失问题无法解决。网络用戶持有的游戏账号、装备、道具被盗,QQ账号失窃,向运营商申诉,程序繁琐,回应缓慢,结果不尽人意,使得大部分用户自认倒霉,案件不了了之,盗窃者愈发猖狂。在这个大多数人们逐步生活在“云”上的时代,出现这种状况着实令人担忧,极大的破坏了网络发展氛围。我国已经在多领域推行了“实名制”制度,就是针对这个问题采取的一项有效措施,可以继续在技术层面上有所提升,完善虚拟财产追踪体系,提高追责能力,打击违法行为。
  3.应针对不同层面建立健全虚拟财产法律体系
  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根本在于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应对不同群体区别对待,针对网络运营商可以规定其设置保护虚拟财产的安全措施,制定审批标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对用户进行安全提示;侵权行为发生情况下,通过责任分析明确运营商是否担责,避免再次发生虚拟财产被盗或由于程序漏洞产生损失,用户申诉无门的情况;针对用户方面,规定其网络行为,对侵权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制裁,确保用户自觉守法,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时判定用户自身是否应该担责,从而提高网络安全意识,营造安全的网络环境。
  四、结论
  总之,网络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的当下,我们应及时采取措施提高民众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意识。应对随网络推广产生的一系列侵权行为,要增强对虚拟财产的认识理解,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秩序,提高保护虚拟财产的技术手段,保障网络市场的安全稳定。最为重要的是及早搭建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保证网络事业健康发展,为“互联网+”行动保驾护航,带动我国国力稳步提升。
  参考文献
  [1]马子建,刘燕.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2]王烨.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巢湖学院学报,2011(2).
  [3]张帆.论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及法律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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