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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记者拒证权的文献综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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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记者拒证权始于西方欧美国家,迄今已有百余年历史。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权利,它主要用于保护信息提供者的身份和该秘密信息的来源。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法治思想和权利意识逐步提高,记者拒证权有了趋于共性的价值基础,在学界和业界得到了广泛认可。但记者拒证权在中国尚未单独入法,目前处于职业道德规范层面的呼吁和探索阶段,国内外的相关研究也较为局限。本文对记者拒证权的研究主要采用文献资料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以期对我国记者拒证权的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记者拒证权 ;文献综述 ; 新媒体
   中图分类号:G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9)08-0030-04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作为一种发展中的权利,记者拒证权在西方国家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世界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例。目前,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探索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构建拒证权的法律意识已然形成,但国内关于记者拒证权相关问题的研究目前尚处于学理探讨的层面,是应然问题而不是实然问题。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拒证权方面的规定,但相关著述并不缺乏。一部分著述涉及国外记者拒证权的立法内容和司法案例;另一部分介绍和评述国外论者相关的观念;还有一部分则致力于推动我国拒证权的确立。
   (二)研究意义
   记者拒证权本质上是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冲突的产物,调和两者关系尤为迫切。记者拒证权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主要原因是:首先,记者拒证权本身就是一个全新概念,一个新兴课题;其次,相关研究稀少且国内外众说纷纭;再次,记者拒证权与新闻自由密切相关,或多或少反映了二者的紧张关系。对记者拒证权的国内外文献回顾和梳理,有助于更全面系统地探讨新闻记者拒证权问题,对比国内外相关研究,有利于多角度认识记者拒证权的发展和影响机制,为学者们更全面地剖析我国记者拒证权提供参考和新的视野。
   二、关于记者拒证权的文献回顾
   (一)记者拒证权的概念及内容
   美国“出版自由记者协会”认为记者拒证权是指新闻记者在司法活動中拥有拒绝作证、拒绝提供信息来源的权利,这与我国关于记者拒证权的界定基本是一致的。记者拒证权的本质既是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冲突,又是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冲突的解决方式。记者拒证权的内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1.拒绝公开信息来源的身份;2.拒绝公开可能曝光提供者身份的相关信息内容;3.拒绝接受询问;4.拒绝接受搜查、扣押。陈小利在《新闻记者拒证权论纲》中重点探讨了新闻记者拒证权的具体内容,对以上四个方面分别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总结归纳出不同类型和环境下新闻记者拒证权的具体内容,并且特别提及权利的限制问题。
   (二)记者拒证权的主体界定
   记者与公权力的关系结构和所处环境正发生着深刻的变革,记者拒证权亟待跟进研究。在对记者拒证权的研究之前,首先要确定什么样的人能界定为记者。因各国国情不同,立法者所思考的方向故而不同。美国的证据法教科书认为,证据法的记者应当包括“出版者、编者、记者,或与报社、杂志社或其他周期性刊物社相联系,或受雇于报社、杂志社或其他周期性刊物社,或受雇于广播电台或电视台的人”;《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项第5款规定记者拒证权所保护的对象为:“因职业原因参与或者曾参与媒体刊物、无线电广播、影视纪录片或者在信息交流服务中参与指导或促成观点形成的筹备、制作或者发行人员。”国内大多数学者则基本采纳记者功能说,并主张博客等网络记者也能享有拒证特权。
   学者高一飞在《论记者拒证权》中介绍了美国的拒证法, “记者”应当包括“出版者、编者、记者,受雇于报社、杂志社或其他周刊社的人员,受雇于广播电台或电视台,与报社、杂志社或其他周期性刊物社紧密联系的人员等。”但还有学者主张从广义上来界定享有记者拒证特权的主体范围,如张其武在《简议我国新闻记者拒证权的构建》、孙靖洁在《论新闻拒证权在我国的确立》中认为,除了一线记者之外,编辑人员和媒体主管人员等也应该被纳入记者拒证特权的主体范围,因为这些工作人员从事相关策划和组稿工作,很可能知晓信息来源。冯建华基于中西比较的视角,在《新媒体环境下记者拒证权的伦理困境与核心问题》中认为,新媒体环境下记者拒证权的主体应该是活跃于相对固定的新媒体平台,向广大受众持续发布新闻信息或言论,以公共传播为目的的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传播者”。它既涵盖能够承担法律责任且具有编辑控制权的媒介组织,又包括各种媒介平台上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传播个体。
   (三)记者拒证权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不署名的消息源被称作民主的安全网,也是良心的庇护所,但同时,它也是那些懒惰、马虎的记者的拐杖。”因此其适用的范围及程序是记者拒证权文本研究和法制构建中的核心问题。我国目前三大诉讼程序都没有关于证人拒证权的相关规定,作为立法建议,我国学者大多认为将来如果赋予记者拒证权,三大诉讼程序都可主张适用,但适用的标准应该有所不同。罗斌、宋素红在《记者拒证权适用范围研究——以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为对象的比较法考察》中,介绍了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所使用的三种方法来限定记者拒证权的适用范围:1.通过对客体的限定;2.通过列举违法或犯罪类型进行限定;3.通过列举具体情形进行限定。
   总体而言,新闻记者的居所或所处单位是不能够被搜查或扣押的,但在某些紧急特殊情况之下,司法机关在履行合法手续的基础上,有权对记者居所或所处单位的相关资料和文件信息进行搜查和扣押。具体情况包括:1.搜查和扣押的必须是防止重大伤害事件发生的文件;2.如果不马上采取搜查或扣押等措施,将可能导致文件的丢失、毁灭或伪造。除了限制记者拒证权的行使,还应设置合理有效的惩罚机制,以便更好地防止记者拒证权的滥用。    对于记者拒证权的适用程序,我国学者的观点和建议也大同小异,普遍认为释明、申请、裁定为基本程序。张其武在《简议我国新闻记者拒证权的构建》中提出了较为完整的程序:1.释明。这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指的是司法机关告知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及相关行为法律后;2.申请。在被要求披露或者作证时,新闻记者有权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免予作证,并说明理由;3.审核与裁定。由法院就相关事实予以审查,据以裁定记者是否有权对相关事项拒绝作证。
   三、对域外记者拒证权的考察和比较
   国内学者对记者拒证权的研究中不乏针对域外记者权的考察。多集中在两大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即英美法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尤其是美国,高一飞在《美国法上记者的含义》一文中对美国法对记者含义的界定和发展做了详尽的阐述。他还在《美国法上的记者拒证权》中对美国记者拒证权的理论争议和联邦州两个法律体系中记者拒证权的立法情况进行介绍。在联邦立法系统中,记者拒证权至今没有在众议院获得通过,从各州对记者拒证权的立法情况来看,多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存在保护记者拒证权的“盾牌法”。除了介绍外域发展历程和立法概况之外,马宇丹在《绝对保护还是偶然幸免·美国记者拒证权争论的内涵考察》中还提出了美国记者拒证权法律现状及新问题,他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首先,联邦“盾牌法”的推进缓慢而艰难;其次,新媒体日益发展的今天,网络记者仍被排除在记者拒证权的主体范围之外;最后,即使州“盾牌法”在某些程度上保护了记者的笔记、文件和相关新闻素材不受调查,但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采集设备鲜获保护。
   一些学者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域外记者拒证权进行横向分析和纵向比较,挖掘其精华和可取之处,以此说明构建我国新闻记者拒证特权的必要性,部分学者还对立法构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包括立法条例、立法内容及法律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构建建议。
   四、构建我国记者拒证权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措施  目前我国对记者拒证权的研究仅局限于理论研究及价值层面的探讨,学者们对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逐渐达成共识,但对其构建的具体细节却鲜有人论及。对于我国能否引入记者拒证权这一问题,国内学界主要有三种不同主张:现在就确认制定记者拒证权、待若干条件具备完善后设定记者拒证权以及中国不可能建立记者拒证权制度。
   黄园在《论我国的记者拒证权,以美國法上的记者拒证权为借鉴》中提出了立法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措施。他认为想要正式确立记者拒证权,首先应该重新定位司法的意义和效用,让公众和立法者明白司法更重要的目的是平衡多方利益,而不仅局限于解决纠纷。在转换观念的基础上普及新闻自由的重要性,可以先确立其他形式的拒证权,如亲属拒证权、律师拒证权等等,而后逐步推动记者据证权的入宪。或是通过司法解释途径将新闻记者拒证权的内容包含其中,进一步确立记者拒证权的适用范围和主体,最终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确立。
   陈小利在《新闻记者拒证权论纲》中探讨了新闻记者拒证权中的程序权利和配套措施,他认为我国目前尚无法确立新闻记者拒证权,但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立法。最后在文末尝试性地提出我国赋予记者拒证特权的法条草案:第一项,证人作为记者或曾经为记者时,由采访活动所获知的相关消息来源的身份,或因采访所获的信源的秘密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以回避作证为目的外,可主张拒绝作证;第二项,证人因业务关系或职务缘由通过前新闻记者或曾任此职的人员告悉,获得消息来源的身份或涉及消息来源的秘密信息时,准用前项规定;第三项,本条所指称新闻记者,包括从事新闻采集、调查活动,并且将新闻信息公开传播的采访报道者。
   反观有关在国内确认记者拒证权的研究,多止于旁观性质的抽象理念构想而缺乏实际例证的支撑和利益相关方的诉愿考察,当然也有学者认为中国不可能建立记者拒证权制度。如崔海燕在《域外立法中的新闻记者特免权》中认为我国尚不具备相关立法的条件,主要原因有:首先,我国有关新闻方面的具体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其次,特免权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强制作证制度,而我国强制作证制度非常不完善;最后,我国的特免权制度也刚刚起步。不得不提的是,阐释上述三种不同主张的相关研究既没有参考我国记者的具体实例和诉讼案件,更没有列举此类作证义务的履行妨碍新闻舆论监督功能的发挥、危及秘密消息提供者权益的实证描述。
   五、研究结论及不足
   (一)研究结论
   以上学者的相关论述对于推动我国记者拒证权的研究和发展作用不容小觑,但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第一,笔者发现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宏观的角度出发,探讨记者拒证权的理论基础和学理价值,基本上是从国外的理论基础出发提出我国构建记者拒证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没有从实际国情出发进行本土考量。而且大多是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混合在一起来探讨,但实际情况是,刑事诉讼往往比民事诉讼更为复杂和紧迫;第二,鲜有作者从刑事诉讼程序构建入手来进行论述和提出建议,即便有学者提及程序构建,也只是直接移植国外的相关制度,停留在表面几笔略过,脱离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法治进程,没有更深层次,更具体化地探讨如何构建我国的记者拒证权。
   尽管记者拒证权在我国还只是一种徘徊在理念认知和职业伦理倡导层面的宏观概念,但其理念彰显着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和对媒体记者职业特性的尊重与认可。从这个角度上讲,了解和探讨国外记者拒证权的内在理论、制度建构和司法实践,对于我国的媒介法制建设不无参考价值,也能进一步拓展我国记者职业权利及媒介法治化的学理视野和议题方向。在更好地权衡和兼顾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基础之上,记者拒证权才能够与时俱进不断发展,成为一项真正具有普遍价值认同的法律权利。
   (二)本文研究的不足
   其一,由于检索方式的有限性和笔者对新闻法学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对于源文献的搜索和期刊范围的锁定方面或多或少存在遗漏现象。尽管国内关于记者拒证权的论文有限,笔者也分别使用了“记者拒证”“记者特权”和“记者特免”为关键词检索,但由于检索渠道及资源的有限性,笔者对记者拒证权的理解不够深刻全面,从而局限了对文章选题研究的方向和文献的纵深挖掘,以致遗漏相关文献。    其二,对国外相关文献的有效搜集和深度分析不够,由于很多外文文献无法下载,导致可利用的外文资源较少,并且笔者在对国外记者拒证权文献进行梳理时没有十分透彻深入。总体而言,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多集中在论文,所涉及的相关书目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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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艾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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