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阈中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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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效的乡村治理对于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有着重要意义。新乡贤这类既是乡村内生力量,又吸纳了城市先进因素的新群体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属性对于我国乡村治理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因政策支持不到位、治理体系不完善和社会组织不健全三方因素的制约,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状况不容乐观。因此必须大力提供政策支持、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健全乡村社会组织,以此促进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从而推进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进程。
关键词:乡村振兴 新乡贤 乡村治理 路径
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1009—5349(2019)21—0237—02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提出“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等重要观点和政策要求。[1]2018年9月26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同样指出,要让新乡贤群体在乡村治理问题上积极发挥作用。乡村治理水平关乎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进程,同时也关乎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因此基于乡村振兴的视角,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探析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试图从政策支持、治理体系、社会组织多方面缕析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问题的困境及解决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新乡贤是由于我国城镇化的推进形成的一类新群体。笔者通过研究近五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建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等党和国家的相关文件发现,2018年之前国家主要强调新乡贤在乡村文化建设中的作用,而在2018年以来的文件中强调了新乡贤在乡村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新乡贤逐步从我国乡村的文化传承者转变为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的参与者。这无疑是为我国乡村治理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经深入研究发现,政策支持不到位、乡村治理体系不完善、乡村社会组织不健全都是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相关红利政策不到位,新乡贤回归意愿不明确
理论上,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在有利于乡村建设的同时,也有利于新乡贤回馈家乡、提升个人名望、实现社会价值。但实际上部分地区新乡贤回归参与乡村治理意愿并不强。现将新乡贤返乡情况不乐观原因归结为以下两点。一是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和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乡村人口转移到城市。城市的愈渐发达伴随的是乡村的愈渐凋敝,我国越来越多的乡村面临着老龄化及空心化等问题。乡村的大部分留守人口多是老人、小孩、妇女等劳动能力较弱的群体。乡村也失去了以往的“精气神”。新乡贤从以往的“思乡”逐渐转变成了不愿归乡。一部分原因是家乡的部分亲人朋友也都已离乡,另一部分原因是家乡的生活环境较差。“对于新乡贤来说‘乡愁’‘乡情’‘乡音’已无法唤起他们内心对乡村的眷恋,自然难以形成反哺桑梓的自觉。”[2]二是由于新乡贤多为成功人士且都在自身的领域内有所建树,新乡贤大部分时间都忙于工作从而提升自身的财富、社会地位或知识修养。原本就精力有限的新乡贤群体更是无暇顾及公益性的投资,也对参与乡村治理的相关事务并没有过多兴趣。马克思曾指出人都是趋利的,人只会为同利益相关的一切而奋斗。如果没有相关红利政策的感召,新乡贤自然对参与乡村治理兴趣不大。因此政府要设置相关的红利政策确保新乡贤所得到的收益,即经济回报、社会声望、自身价值体现等大于其所投入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一旦回报率过低,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将会大大减少。部分新乡贤由于对家乡的感情深厚愿意投资家乡,但仅仅依靠热情参与乡村治理是不能够长期维持的,必须有一定的制度机制来维系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良性持续发展。
(二)多元治理体系不完善,新乡贤职能定位不清晰
新乡贤由于其具有的特殊身份属性,在乡村治理上能体现出一定程度的优势。但由于我国乡村治理体系不完善,部分地区的新乡贤职能定位不清晰。清晰的定位自身职能范畴有助于新乡贤更好地参与乡村治理。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村内基层行政组织,既代表体制,又代表民意,乡村治理中需保留其权威性。而新乡贤由于其自身文化修养、经济资源、社会地位等优势,作为非制度性主体的身份参与到乡村治理工作中来,应是对村“两委”工作的补充,而非凌驾于村“两委”之上,同时也非完全没有工作空间和参与权。新乡贤与村两委应当是“主”与“辅”、“断”与“谋”的关系。[3]但在实际的乡村治理事务中,多数地区表现出新乡贤职能定位不清晰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乡贤理事会沦为摆设,新乡贤有自身关于乡村治理的想法但无处施展。或由于新乡贤的参与治村导致村“两委”权威性决定权被削弱。此两种表现均为不健康的乡村治理模式。治理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职能范畴不清晰仍然是我国乡村治理的一大困境。
(三)相关社会组织不健全,新乡贤作用发挥不充分
相关社会组织的不健全是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一大困境,乡村社会组织的不足导致新乡贤无法发挥自身优势参与乡村建设,部分想为家乡效力的新乡贤由于相关组织的缺乏也无处施展自己的价值,这就造成了一定的资源浪费。根据相关学者调查村庄样本统计,我国目前乡村的社会组织十分匮乏,且仅有的社会组织也存在类型较少、组织的活动过于单一的问题。社会组织的匮乏直接导致新乡贤无法汇聚、没有平台无处施展的问题。随着我国新乡贤的范围有所扩大,所涉及的领域也不单单是文化方面,所以乡村社会组织的类型要丰富多样,便于为各个领域的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提供平台。部分地区生搬硬套地设置一系列乡村社会组织,引入“非乡村自生”的外来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但由于不同的村落有不同的文化环境,外来的乡贤极容易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并不能像本土新乡贤一样了解村落的特点及赢得村民的信服。过于依靠外力构建的乡村社会组织相比于乡村自生的社会组织要更为薄弱。因此,发掘乡村自生力量建立乡村社会组织是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一个重要前提。 二、乡村振兴视阈中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探析
(一)提供红利政策支持,呼吁吸引新乡贤反哺回乡
1.吸引新乡贤反哺归乡需完善政策支持
经济激励是最为快速有效的吸引方式。为有意愿投资乡村建设的新乡贤提供便捷化服务,简化非必要的手续办理流程,为新乡贤在乡村投资创企开辟绿色通道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注重新乡贤在参与乡村治理中的精神需要
部分新乡贤投资家乡不仅仅是由于利益的驱使。我国古代便有“荣归故里”“衣锦还乡”之说,“思乡”情怀植根在我国国人思想结构中,因此,政府、媒体等要打造出“归乡”的大时代背景,营造“归乡光荣”的大环境,在此大环境下“唤醒”新乡贤们的“思乡”之情。适当给予新乡贤一定的政治地位及社会声誉,积极宣传新乡贤造福乡村的光荣事迹,给予新乡贤一定的头衔和荣誉称号等,如用新乡贤的名字命名新乡贤出资修建的道路及公共设施等,从而形成良性、可持续的新乡贤参与治乡模式。
(二)完善多元治理体系,清晰定位新乡贤职能范畴
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确保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要坚持村民的自治主体地位,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构建非体制内的多方治理主体参与乡村治理模式。制定完备的制度,从而明确新乡贤的职能范畴。要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村民自治制度的基础之上,给予新乡贤一定的工作空间,避免过多地干预新乡贤治理参与乡村治理。同时要明确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自治委员会与新乡贤的作用及地位。党组织在乡村处于领导地位,发挥的主要作用在政治层面,是乡村各个组织的领导核心。村民自治委员会代表着民意,保障我国基层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发挥的主要作用在社会层面,参与农村的公共事务管理。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同时也是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另一层体现,发挥着不同于村党支部委员会及村民自治委员会的作用,是对“村两委”工作的补充,主要发挥的作用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因此要明确“村两委”及新乡贤的职能范畴,制定合理的制度,完善村支部、村民、新乡贤等多方参与的主体多元化的乡村治理体系。各司其职、相互协同、相互补充,推进乡村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
(三)健全相关社会组织,充分引导新乡贤发挥作用
健全乡村社会组织要增加社会组织的数量及类型。鼓励乡村基层组织队伍扩大职能范围,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先进力量,整合多方资源,大力培育乡村社会组织。激发现有的乡村内生力量,借鉴先进乡村的成功经验,适当学习城市社会组织的可取之处,立足自身乡村的实际特点,充分发挥现有新乡贤的示范作用,从而增加乡村社会组织的数量。乡村社会组织类型的丰富性对于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有着重要的意义。新乡贤活跃在我国经济、文化、政治等多个领域,对乡村的经济、文化等建设都能产生重要作用。因此可以在“村两委”的协助下推进乡村经济组织、文娱组织、环保卫生组织、公益组织、农业科技分享交流组织等乡村社会组织的建成。充分运用大数据、云平台技术等, 构建新乡贤运用平台, 加强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村际与村内新乡贤运用的信息沟通。[4]乡村社会组织数量及类型增加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发挥的平台。
三、结语
在乡村振兴的战略背景下,新乡贤作为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对我国乡村治理有着重要意义。而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参与也反映出我国乡村治理主体过于单一的问题。新乡贤回乡制度支持不够、乡村治理体系不完善、乡村社会组织不健全等问题都制约着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因而完善新乡贤回乡制度支持,努力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乡村治理体系,大力发展培育乡村社会组织,积极探索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新路径,这对于加快我国的乡村治理转型、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Z].2018.
[2]吴晓燕,赵普兵.回归与重塑:乡村振兴中的乡贤参与[J].理论探讨,2019(4).
[3]周耀杭,刘义强.新农村建设中的新乡贤:價值与限度[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6):32-39.
[4]吴莉娅.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机制研究[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8(6).
责任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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