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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视的“祭奠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李德勇

  近年来关于“祭奠”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从司法上来看“祭奠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却难以具体化,围绕这一精神权利产生的各种矛盾成为法院审判的一大难点。
  “祭奠权”难定性
  【案例】
  吴菲菲与吴辛是姐弟关系。吴菲菲嫁入临近村庄,吴辛与母亲刘云共同生活。2015年,该村庄被纳入当地拆迁范围,为了防止女儿索要补偿款,刘云在村民见证下立下遗嘱由儿子吴辛继承自己的全部财产。2016年11月刘云突然去世。吴辛和其妻张艳在未通知吴菲菲的情况下将母亲下葬。拆迁补偿款下发后,吴辛在2018年初才通知姐姐母亲去世并已下葬。
  吴菲菲认为,弟弟和弟媳是害怕自己参与拆迁款补偿问题,向自己隐瞒了母親去世的消息,让自己没有送母亲最后一程,属于剥夺自己祭奠权的行为。而吴辛认为,母亲已在众人见证下立下了遗嘱,自己有权继承包括房屋拆迁款在内的财产,姐姐已经嫁去别地,不属于家庭成员。且姐姐吴菲菲和母亲关系并不好,否则不可能半年时间都不知道母亲去世的消息吴辛甚至表示,吴菲菲没有尽到对母亲的赡养义务,根本就没有祭奠母亲的权利,最终不欢而散。随后,吴菲菲以祭奠权受到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弟弟赔偿精神损害3万元。
  【说法】
  祭奠死去的亲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但是,“祭奠权”一词其实仅仅存在于学术讨论和民间口耳相传中,民事实体法却无对此的明确规定。与此最相关的法律条文应是我国《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民事活动公序良俗原则。在该法第七条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对于亲人的祭奠是中国千年传统的积淀,也是被公认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受理。”实践中,不少法院也据此对此类案件予以受理。
  本案中,双方本质上的矛盾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弟弟由于害怕姐姐前来分遗产而隐瞒母亲去世的消息,从而引发了家庭的矛盾。后本案在法官调解下弟弟向姐姐承认错误,原告撤回起诉。
  墓碑署名被剥夺
  【案例】
  万兴有两子两女。小儿子万丰到外地工作,两女儿也嫁到外村。万兴与大儿子万民生活在一起。后由于生活琐事,万兴与万丰发生了激烈争执。万丰很少回家探亲。万兴去世后万民与两个妹妹一起料理了父亲的后事。在父亲墓碑立名上,万民只将自己一家和两妹妹家立在墓碑上。万丰前来扫墓,发现墓碑上未写有自己名字,将哥哥万民诉至法院。
  【说法】
  祭奠相关的诉求在名称上体现为知情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各种诉讼请求,其权利的核心是作为死者近亲属寄托哀思的权利被其他亲属剥夺。不少诉讼人认为,即使和老人生前有过分歧,但剥夺自己权利的行为会使得外人对自己的评价降低。从法律上来看,双方血关系无法剥夺,即使有些案件中包括断绝父子关系、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方式,双方法律上的抚养赡养义务关系也不会隔断。由此可见,“寄托哀思”的相关权利也不应被非法剥夺。不少当事人以此为切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首先应肯定当事人拥有给予人格权受损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权利。同时,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到家庭内部矛盾,不但争议大,而且过错相互交织,很难判断。一般来说,法官多会考虑侵权行为的过错、侵权后果的大小和造成影响多少等因素,综合做出裁判。
  本案中,虽然万民未将弟弟万丰的名字写上墓碑,但是由于万丰和父亲万兴本身也存在很深的矛盾,万丰未尽到赡养义务。且墓碑并未葬于该村,外村人对于家庭人员情况显然了解更少,侵权范围也相对较少,后果较一般侵权要轻,一旦裁决精神损害赔偿无疑更会加剧万丰与兄妹之间的矛盾。所以,从维护家庭和谐来看,此类案件最好以调解结案。本案经调解,万家兄妹将万丰的名字写上了墓碑,而万丰也撤回了起诉。
  祖坟移迁重分补偿款
  【案例】
  高某的坟墓由两家子孙共同守护。后其墓地被划入某机构征用范围。两家子孙签订坟墓迁移补偿协议书,约定高家迁移后获得经济补偿人民币10万元。
  协议签订后,在迁坟过程中,两家人为了分配补偿金发生了争议,堂兄弟二人为此事多次协商无果,一家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平分迁坟补偿款及迁坟费用。
  【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多限定为由墓主的近亲属独有。所以,在因迁坟而引起此类权益的损害时,只有其近亲属得以主张相应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为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痛苦,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墓主重孙,不属于法律近亲属范围之内,所以不具有诉争主体资格。
  (本文涉案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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