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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背景下残疾人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分析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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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作为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开始得到了国家相关教育部门以及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在新背景下,为了更好、更快地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目标,进一步发现残疾人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并找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同时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推动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发展的必经之路。为此,该文以进一步了解和助力残疾人高等教育为目的,以参考近3年相关研究和调查报告为主要方法,通过分析探讨找出了新背景下残疾人高等教育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
  关键词:残疾人  高等教育  新背景  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9)12(b)-0200-02
  新背景下,我国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重视和扶持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2017年2月1日,我国国务院令第674号发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三次修改),并于同年5月1日开始执行。该新条例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目标理念进行了调整,并对入学安排的完善和教学规范的强化进行了重要说明,这为规范国内残疾人高等教育提供了政策支持。但是,受到历史遗留的问题、配套教育法规不完善、专项教育资金缺乏、专职残疾人师资力量不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部分固有问题和新型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给残疾人高等教育的进步造成了阻碍。那么,当前残疾人高等教育到底存在着哪些问题,又该如何应对呢?下文将就此进行分析与讨论。
  1  残疾人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历史问题
  残疾人高等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教育事业,其实早在民国时期,我国就已经创办了残疾人高等教育院校,比如,1912年的“南通盲哑师范传习所”(民办)和1927年南京“市立聋哑学校”(公立)等。但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真正被纳入中国教育体系要从1951年《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的颁布开始,自此这项特殊的教育事业在我国已经有了近70年的历史。但期间受到各种改革和文化运动的影响,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被迫停滞,直至1985年恢复特殊教育后才颁布了《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始进入正轨,并在当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随着时代的更新变化和教育水平的提高,这些法律法规已经不再完全适用。换言之,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真正意义上的发展时间并不长,也就是说,其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综上所述,实际发展历程短、經验少,是残疾人高等教育存在的一个历史问题。
  1.2 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法规问题
  当前,主要有以下几部关于残疾人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分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7条、第15条、第32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5张)。通过查阅相关以上法律法规中涉及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条款可以发现,这些条款的内容均不同程度地强调了残疾人公平公正接受高等教育的必要性。在残疾人高等教育上主要采取了“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体制,等等。这些法律法规为残疾人高等教育指明了基本的方向,但往往存在原则性强而可行性弱、倡导性强而落实性弱、条款内容包罗万象但具体细节模棱两可的问题。
  1.3 残疾人高等教育的资源问题
  该文所说的残疾人高等教育资源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教师资源问题,一个是教育资金问题。首先,在教师资源方面,在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学上,教师不仅要做到公平公正地对待,还要在一定的学年时间内教会学生赖以生存的知识和本领,更要兼顾到学生自身生理和心理上的特殊性,这种高要求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其教师资源的不足。其次,在教育资金方面,根据2018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残联发(2019)18号]中教育部分可以发现,更多的残疾人教育资金被运用到了残疾儿童的教育上,而对残疾人的高等教育上(残疾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方面)却缺少明确的说法或依据。
  2  残疾人高等教育问题的对策讨论
  2.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具体条款的可操作性
  残疾人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在正视现存法律法规问题的基础上,对国内外一些具有先进思想的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调整后保留,比如:(1)“自由、平等、博爱”的教育理念;(2)通过明文条例对各大院校招收残疾学生(达到分数线的学生)的招收比例进行严格规定和监督、为优秀的残疾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并保证其获得机会的权利,对违反规定的学校进行严格的处罚和监督;(3)细化原则性条款,在附则中提出具体的方法内容,并以试点的形式进行验证,以提高条款的可行性;(4)减少法律法规中倡导性条款,并简化条款的内容,确定发布条例后立即组织研讨会,明确实际负责人,于相关法规条例执行日起便对落实情况进行阶段性的调查、统计与汇报;(5)对过于宽泛的条款进行合并或剔除,增强条款的精准性,改善一种条款适用于多种情况且对照后无法确定结论的现象。
  2.2 加大专职师资培育力度,优化专项教育资金配置
  优先从致力于残疾人爱心助力的志愿者和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大学生群体中聘请专职教师,并引进优秀的专家教授对其进行更专业的培训辅导,同时也要进行远程网络教学的相关培训,为部分地区无法入校学习的学生提供更加优质的学习平台。根据国内各高校的意愿和水平,在其有能力的情况下,也可以与几所高校合作,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并为专业内排名靠前的学生提供就业机会。在教育资金的优化配置方面,教育资金的获取不仅要借助有关部门的拨款扶持以及社会各界的无偿资助,还要自主获取,比如通过残疾人专项比赛、公演等方式。并且,对于国家教育部门拨予的教育资金,需要进行合理的分配,这种分配应该根据各个层次学子的实际需求来确定,而不能按照负责资金运转部门的传统方式去划分,这样才能将资金应用到实处,实现教育资金的的最优配置。这一过程可能需要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但也是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
  此外,为了更好地接轨残疾人高等教育,在高等教育过程中进行适当的中等职业教育也很重要,所以可以考虑在高等教育课程中加入有关短期技能培训和实践实习的学时,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自身的全面发展,同时也符合当前残疾人教育条例中“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融入社会”的要求。
  3  结语
  通过上述第二部分对残疾人高等教育中存在的历史问题和法规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残疾人高等教育事业中存在的问题由来已久,无论是从残疾人群体本身的特殊性来看,还是从其高等教育的难度上来看,这些问题都是无法轻易避免的,且短时间内上述问题并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与此同时,随着整体教育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残疾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院校之间的差距也将不断扩大。因此,进一步加快残疾人高等教育中存在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对策的探讨已经刻不容缓,这也是新背景下推动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的关键所在。通过该文第三部分的分析可以发现,完善残疾人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不仅需要克服历史遗留的问题,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同时也需要要结合新背景,推陈出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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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任伟宁,孙岩,葛明明,等.残疾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现状分析及对策[J].现代特殊教育,2018(18):19-25,30.
  [3] 周姊毓.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发展途径——以黑龙江省为例[J].绥化学院学报,2019,39(4):1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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