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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支撑校企合作 创新深化类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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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校企合作;制度支撑;类型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005-6009(2019)92-0015-07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根本特征,也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证。虽然职业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办学实践中都深深认识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相关政策支撑力度的不足、措施的虚化,导致校企合作未能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过程中发挥最佳作用。为从根本上筑牢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了《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了校企合作的促进举措。
  《促进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江苏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特别是江苏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必须解决的瓶颈问题而制定。从宏观层面来看,《促进条例》是对《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实,是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的细化,是对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深化。从微观层面来看,《促进条例》明确了校企合作推进过程中应落实而未落实事项的解决路径,规定了校企两个主体组织实施校企合作的相关职责和要求,阐明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推进校企深度合作的职责、任务和要求。从主題来看,《促进条例》紧扣制约校企深度合作的关键问题、瓶颈问题,将权利与责任、激励与要求、机制与文化、创新与规范融为一体:既着眼于职教战线,又谋求社会支持;既着眼于学校发展,又着力于师生成长。《促进条例》意在整体环境的营造、组合效应的激发。从内容来看,《促进条例》关注整体与局部、战略与策略、期望与步骤、主张与行动的贯通:既有战略布局,也有策略细则;既有促进要求,也有具体抓手;既着力于单个项目的突破,也着眼于整体工作的创新。《促进条例》是一个未来与现实并兼、改革与坚守并存、创新与传承并行、主张与行动并轨、学校与企业并驱、业内与社会并励的高质量法规。
   一、《促进条例》的内容要点
   校企合作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关键举措,对人民生活的幸福美满、国家的繁荣昌盛、国际竞争力的整体提升至关重要。落实好这一极具远见、富有新意的法规,必须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把握好十一个内容要点。
   (一)《促进条例》的颁发目的
   目的是行动的指南,明确目的,才能坚定贯彻的信心。制定《促进条例》有四个目的:一是为了促进学校与企业的深度合作。虽然校企合作已提出多年,但多局限于资源层面的浅表层次,只有深化到育人层面,才能真正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实现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二是为了推动产教融合。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校企合作是产教融合的工作主线,只有校企深度合作,产教才能真正融合,工学才能真正结合,职业教育才能真正彰显类型特质,培养合格的技术技能人才。三是为了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现代职业教育是产业与教育充分融合的教育,没有企业的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将会陷入困局,难以平稳运行。四是为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展是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只有校企深度合作,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才能得到提高,培养的人才才能符合企业的需要,才能真正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促进条例》的适用工作
   适用工作是《促进条例》作用的畛域,明确适用工作才能保证贯彻到位。《促进条例》明确了两个方面的适用工作。一是学校的校企合作工作。这里的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主体举办并依法设立的全日制职业院校,具体包括8种类型的学校,即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二是校企合作的保障促进工作。具体包括四个工作着力层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导评估等工作;教育部门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人社部门对所属学校的校企合作的促进工作;政府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校企合作的促进工作。
   (三)校企深度合作的原则机制
   原则是行动的准则,机制是成效的保证。为整体促进校企深度合作,《促进条例》对决定和影响校企深度合作的若干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学校和企业是校企合作的两个主体,要求通过“校企协同、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方式,共同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二是明确了校企合作必须坚持的“育人为本、平等自愿、互惠共赢”的三项原则。“育人为本”是教育的基本原则,更是校企合作的基本遵循;“平等自愿”是校企合作的前提,也是校企深度合作的基础;“互惠共赢”是校企双方处理利益关系的准则,也是校企深度合作的保证。三是明确了校企深度合作必须实行的“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了学校、企业、政府、行业和社会相关部门在促进校企深度合作中的工作主题和具体责任。四是明确了校企深度合作的五项主要内容,即资源统筹与共享、技术创新与服务、人才培养与交流、学生就业与创业、文化传承与发展。
   (四)校企深度合作的工作载体
   工作载体是校企深度合作的着力点。《促进条例》从联动发展出发,明确了校企深度合作的工作载体。对于企业来说,可与学校共建共享多种主题基地,支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学校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举办学校;可与学校合作,依法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或二级学院(系部);可与学校合作组建职教集团或多种形式的产教联合体;可开展职业教育跨境合作。对于学校来说,可与企业共同设立实习实训岗位;可在合作企业建立分校区,与企业联合开展生产性实训;可开展职业教育跨境合作;可围绕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社区教育和技能等级评价等开展合作,通过适当的方式单独招收企业在职员工开展学历教育;可根据工作岗位要求,与企业开展学徒制合作;可依托合作企业,建立教师学习培养基地。    (五)校企深度合作的学校改革
   校企深度合作不是单一性的具体工作,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战略性整体工作。校企深度合作要求学校走出传统的模仿普通学校办学模式的套路,依据职业类型教育的特质积极创新,做好校内基础性改革工作。《促进条例》要求,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五年累计不少于六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每次不少于一個月;公共基础课教师定期到企业考察、调研和学习;学校实践性教学课时原则上占总课时一半以上;学生顶岗实习时间为六个月,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六)校企深度合作的财政保障
   校企深度合作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财政的保障。《促进条例》立足校企深度合作,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具体扶持措施。一是建立财政投入制度,调整生均拨款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明确中职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应高于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二是整合设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具体用于支持校企深度合作7个方面的支出,明确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多种筹集方式,提出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支持校企深度合作。三是支持学校和企业在文化艺术等8个方面进行合作,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校企合作项目纳入文化政策扶持范围。四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技术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培养范围,制定和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具体政策措施,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待遇政策。
   (七)校企深度合作的企业激励
   企业是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经济组织,参与校企合作若不能增进利益,其热情和积极性难以持久维持。基于持续合作,《促进条例》提出一系列激励举措。一是要求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开展职工在岗教育培训,企业必须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和预备员工教育的经费比例不低于60%。二是明确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是明确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享受相关财政、金融、税收和用地等优惠政策。四是明确校企合作中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可以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其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五是明确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补助。
   (八)校企深度合作的政策扶持
   校企合作是为国家培养合格技术技能人才的重大举措。从整体利益出发,政府应积极鼓励校企深度合作。《促进条例》从多方面对校企深度合作进行扶持。一是明确企业与学校联合招生、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实现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在招生宣传、招生计划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二是明确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技师学院可优先纳入高等学校序列。三是明确公办学校在核定岗位总量时,按有关规定自主招聘的、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可申请职称同级转评,从非教师系列职称转评为教师系列职称。四是明确学校可以面向社会招聘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五是明确企业兼职教师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成果或者科研成果,并对其进行奖励。六是明确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的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
   (九)校企深度合作的教师激励
   校企深度合作离不开教职工的积极参与,多举措激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校企合作,是《促进条例》的一大亮点。《促进条例》明确了学校参与校企合作相关人员可获得的利益。一是明确学校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或其他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兼职可直接取得合法报酬。二是明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拥有的知识产权可在企业作价出资或入股。三是明确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四是明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兼职报酬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十)校企深度合作的行业指导
   行业是校企合作的重要指导力量。《促进条例》高度重视行业组织在校企深度合作中的积极作用。一是要求行业组织要参与校企合作,建设信息化校企合作平台。二是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在对校企合作进行指导、服务、管理、监督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三是明确行业组织参与校企合作的具体工作,即指导和协助学校与企业建立校企合作通道,与学校合作承担行业培训。四是明确了行业组织参与人才培养的八项工作。
   (十一)校企深度合作的政府推动
   政府是校企合作的领导者和促进者,也是校企合作的指导者和监督者。《促进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一要建立校企合作项目督导考核制度,并定期发布督导报告。二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促进校企合作的相关措施、优惠政策、办事指南,提高办理相关手续的效率。三是要求财政部门可根据校企合作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专项资金的使用。四是要求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建立校企合作考核评价制度,将校企合作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评先评优、项目资助等的重要依据。五是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业组织做好管理、监督工作。六是要求推进学校和企业建设诚信体系,学校将开展校企合作情况列入学校质量年度报告,规模以上企业将开展校企合作情况纳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七是要求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推广效益明显的模式和做法。八是对违反《促进条例》规定的学校和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二、《促进条例》的落实环节
   《促进条例》是在全面总结校企合作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依据职业类型教育特质,结合校企合作实际,旨在解决制约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的瓶颈问题而出台的新法规,其贯彻和落实必将进一步强化江苏校企深度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奠实江苏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办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的基础。为此,必须抓好三个环节。    (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
   学习是贯彻的前提,更是落实的基础。贯彻落实好《促进条例》必须强化五大工作主体的学习。
   一是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学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校企合作的领导者、促进者,也是校企合作相关政策举措的制定者,还是校企合作成效的监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履行好促进校企深度合作的职责,必须认真学习好《促进条例》,理清工作思路,把握工作要点,为提高校企深度合作效益夯实组织基础、政策基础。
   二是主管部门管理者的学习。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是学校的管理者,也是区域内校企合作的促进者、监督者。《促进条例》所提出的许多创新政策举措,要靠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去推进和落实。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只有认真学习好《促进条例》,把握其精神特质,才能有效提高校企合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促进区域校企深度合作。
   三是行业组织管理者的学习。行业组织是校企合作的指导者,肩负着促进、指导和参与校企深度合作的重任。《促进条例》依据时代要求提出了系列新举措,对这些新政策、新措施,若不能全面深刻把握,就做不好校企合作的指导工作。行业组织要履行好时代重任,必须强化学习,把握内容要点,精准切入,指导校企深度合作。
   四是企业管理者的学习。企业是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者,也是校企深度合作的实施主体,没有企业的积极参与、真诚合作,也就没有校企深度合作的实现。《促进条例》为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出台了系列激励新举措,为企业社会美誉度的提高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提供了许多机会。企业界人士,特别是行政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把握行动要求,顺应时代潮流,乘改革快车,把握机遇,趁势而为,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可持续发展。
   五是学校教职工的学习。学校是校企合作的组织主体、实施主体,只有学校教职员工学习好《促进条例》,才能真正达到促进校企深度合作的目的。学校要组织教职员工深入学习,掌握《促进条例》的精神要领,特别是《促进条例》提出的校企合作新政策、新举措、新要求,提高校企深度合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准确抓住校企合作的新机遇,在新平台上实现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
   在抓好五大工作主体学习的同时,还要花大气力做好《促进条例》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泛宣传,一方面让社会普遍认识校企合作对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知晓政府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心,了解促进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重点和要点。另一方面,引导形成人人关注职业教育、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形成促进校企深度合作的良好社会基础。
   (二)明确职责,规范行动
   《促进条例》明确了学校、企业、行业、职业教育学校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促进校企深度合作的具体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好《促进条例》,必须梳理好校企合作參与各方的职责、任务和要求。
   第一,学校的职责和要求。学校是校企合作的主导,要依据《促进条例》做好八项工作。一要依据《促进条例》对学校的要求,制定好校企深度合作规划,并依据校企合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建立机构,明确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二要依据《促进条例》明确的校企合作三原则,在与企业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好合作协议,通过协议明确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合作期限等事项。三要从学校实际出发,选择好可以实施的校企合作项目。四要做好与校企合作有关的学校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明确教师企业实践的时间、任务和要求,修订好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实践性教学课时。五要与企业合作制订学生实习计划,明确实习任务,签订好学生实习的三方协议,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做好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劳动教育、纪律教育等工作。六要按需做好合作企业相关人员的招聘工作、职称转评工作,兼职教师的招聘工作。七要完善规章制度,鼓励教师通过兼职或创新创业广泛开展社会服务,做好教师企业实践的考核工作,并在招聘、晋升职称职务、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八要建构诚信体系,防止校企合作中违法失信行为的发生。
   第二,企业的职责和要求。企业作为校企合作的主导之一,要依据《促进条例》做好7项工作。一要依据《促进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制定好校企深度合作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明确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利用人才、资本、知识、技术、设施、设备和管理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二要从企业实际出发,明确与学校共建共享的基地或研发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到学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三要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举办学校,参与组建职教集团或产教联合体。四要为参加企业实践的教师提供支持和便利。五要按规定接纳学生实习,并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报酬,对实习学生开展培训和管理。六要建立制度,合作开展职工在岗教育培训。七要建设诚信体系,防止校企合作中违法失信行为的发生。
   第三,教育和人社部门的职责和要求。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是区域校企合作的促进者、指导者和监督者。《促进条例》明确了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和要求。对于教育部门来说,要重点做好7项工作。一要做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二要在相关工作上支持校企合作践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三要会同人社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兼职教师的相关待遇政策。四要建立校企合作考核评价制度。五要会同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加强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推广效益明显的模式和做法。六要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参与校企合作,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规范和监督。七要帮助和督促学校建设诚信体系。对于人社部门来说,要依据《促进条例》,重点做好4项工作:一要做好区域内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二要参与制定兼职教师的相关待遇政策,三要参与建立校企合作考核评价制度,四要推进所属学校建设诚信体系。
   第四,行业组织的职责和要求。行业组织是校企合作的指导者。《促进条例》明确了行业组织参与校企合作的6项工作。一要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举办学校、职教集团或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二要参与、推荐或组织企业参与学校新设专业的论证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三要在民政、教育和人社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规范参与校企合作。四要参与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工作。五要根据需要组织各类企业与学校共建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校企合作平台,组织开展项目洽谈等活动。六要指导、协助学校和企业建立校企合作通道,与学校合作承担行业培训,参与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人才培养标准制定、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教育教学指导、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企业员工培训、校企合作对接与绩效评价、就业状况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和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区域校企合作的领导者,是贯彻落实《促进条例》的第一责任人,也是相关促进举措的制定者。围绕《促进条例》的要求,要重点做好九项工作。一要加强职业教育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二要建立职教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问题。三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扶持和保障校企合作,支持企业举办的学校,鼓励学校和企业依法开展跨境合作,鼓励企业接纳学校学生实习,并对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鼓励学校和企业为实习学生购买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根据条件设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基金;制定政策,将技术人才纳入人才培养范围;调整税收政策,鼓勵企业开展职工在岗教育培训。四要建立与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根据条件建立健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机制。五要整合设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制定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六要鼓励金融机构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表彰和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七要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科学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支持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八要建立校企合作项目督导评优制度,提高校企合作相关手续的办理效率。九要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依法开展专项审计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等部门要将校企合作情况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与评价,对违反《促进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和严肃处理。
   (三)制定细则,强化督查
   《促进条例》内容丰富、维度多元,涉及学校、企业、行业组织、职业教育学校举办者、职业教育管理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多个部门,主体众多,内容繁杂,涉及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事等多个层面。另外,促进举措也比较复杂,有的属于原有政策举措的强化,有的属于原有政策举措的细化,有的属于原有政策举措的落实,有的属于原有政策举措的完善,许多激励措施都需要在广泛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订和完善。
   落实好《促进条例》需要所有校企合作的参与者、推进者、指导者、管理者、协调者、监督者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按照职责履行好自己的使命。为此需要省人大或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关具体管理政策,细化相关促进举措,明确落实时间,协调多方关系,形成工作合力,整体推进校企深度合作。
   《促进条例》作为推进江苏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型法规,能否产生预期效应,关键在于省人大的督查力度。省人大要组织力量,在校企深度合作的工作进度、时间节点、工作内容和工作力度等方面对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督查;检查学校和企业实施校企合作的具体工作内容,防止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保证校企深度合作健康、有序、深入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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