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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孤残儿童的家庭补偿教育方式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祺

  摘 要: 家庭环境在残疾儿童健康成长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孤残儿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由于缺乏家庭的关怀,其心理及社会化正常发展会受到阻碍。本文就如何对孤残儿童开展补偿性家庭教育这一问题作探讨。
  关键词: 孤残儿童 家庭补偿教育 儿童福利机构 家庭寄养模式
  
  人类社会化最基本、最早的单位是家庭。儿童在入学前,家庭是他们接触外部世界的主要环境,家长是儿童最早的老师。家长的言行举止对子女起着重要的示范和指导作用,家长会有意或无意地根据自己的理解,将社会的文化规范、知识等向子女传递。虽然其他因素如政治、经济、文化也影响着个人的社会化发展,但这些因素无不渗透到家庭这个基本的社会单元当中,即便是成年人在走向社会后家庭仍然会影响其言行。相比正常儿童,残疾儿童由于身体上的缺陷,往往需要长期的康复训练和医学干预支持,并且更容易因残疾产生行为偏差和情绪问题,因此家庭的关怀对于残疾儿童的正常成长起到了更为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在我国,弃婴数量却在逐年增长,20世纪80年代末对全国儿童福利院收养的孤儿与弃儿的数量统计结果为5000―6000人,到本世纪初则已经达到了约5万人,人数几乎增加了10倍。被遗弃的孤儿大多数为残疾或患有各种先天疾病的残疾儿童,这些原本应生活在家庭中的残疾孩子,由于一些社会因素脱离了家庭环境,继而由儿童福利机构作为家庭的替代形式为儿童提供照料。虽然政府扶持和一些慈善机构的捐赠可保证孤残儿童基本的生活需要,但这种替代模式毕竟与家庭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往往无法满足儿童成长中的情感需求,长期生活在福利机构中的孤残儿童往往会出现性格孤僻、缺乏上进心、社会适应能力差等方面的问题。针对“没有家的残疾儿童”进行各种替代性的家庭教育是促进孤残儿童身心健康发展重要的组成部分。
  1.儿童福利机构与家庭环境的差异
  1.1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由于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本身是福利机构的受雇者,而不是父母亲职角色,也并不期待今后能得到多少回报,并且1位工作人员往往需要照顾5名以上孤残儿童,因此,对儿童的行为、感情等需求重视较少,仅仅以照顾孤残儿童的生活起居为主要工作内容。另外,一些孤残儿童自身受到家庭和社会的不良风气影响,带有许多不良行为习惯,使工作人员在教育方面常常感到力不从心,从而对这样的儿童产生厌恶情绪,导致批评多、表扬少,冷漠多、关注少。
  1.2儿童福利机构封闭的环境
  孤残儿童没有亲人朋友,入院以后往往没有机会与外界往来,其学习、生活、社交等仅仅限于福利院的范围之内,交往的范围往往是院内儿童,没有更多的社会角色可以模仿,客观上给许多孤残儿童造成了心理的压力与人格的欠缺。父母角色缺位,缺少亲职教育,使得孤残儿童在个体认同方面发生困扰,缺少了正常人格模式和行为模式的塑造与培养。
  在福利院中保育员和老师是孤残儿童进行积极社会活动培养最主要的引导者,因而需要注意关心、倾听、鼓励每一位孤残儿童,让孩子们能在一个愉快、信任的环境下,享受集体环境带来的愉快感,从而增强积极的社会能力,培养健康的自我意识和概念。比如儿童福利院集体生活的环境非常有利于培养和强化孩子助人的意识和习惯,这种对孤残儿童的正向引导,会使孩子有受到重视、成就感、归属感等体验,这些也是成人社会体验的雏形。儿童福利院可以通过日常生活角色扮演游戏方法,让孤残儿童体验各种不同角色的情感,通过这种真实体验别人的内心状态来了解别人的观点和情感意识,学会考虑别人的利益和心理状态。
  2.家庭寄养模式的提出
  在我国,家庭寄养模式是指由政府出资,在孤残儿童的监护权不予变更的前提下,由儿童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选择一个合适的家庭,由家庭为孤残儿童提供所需的生活照料和服务,被寄养的孤残儿童户籍仍然在原来的儿童福利机构,被寄养的孤残儿童仍然享受政府给予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使孤残儿童能够在寄养家庭得到家庭的充分关爱和照顾。家庭寄养作为一种替代性养护模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如2001年尚晓援在研究家庭寄养时,分析了“广德模式”、“上海模式”、“北京模式”等。2002年王素英则从地域角度出发,将我国的家庭寄养分为城市模式、农村模式、城乡交界模式和院舍模式。这些研究都以实际中存在的模式为依据,通过对比分析,找出各自的特点。
  与儿童福利机构的集体生活相比,家庭寄养模式主要区别在于让孤残儿童可以在正常的家庭环境享受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疼爱。这种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2.1可以使被寄养儿童与寄养父母之间产生心理上的依恋关系。英国精神病学家约翰・鲍尔贝心理依恋理论认为,儿童在3周岁内是形成与父母之间依恋关系的最佳时期,人的正常的心理依恋关系是其3周岁以前在与母亲的亲密接触中形成的。与母亲长时间的身体接触,使儿童得到生理及心理上的快乐,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成儿童安全的心理依恋。这种依赖关系的适当发展,可以影响个人今后信赖他人的程度和自我信任程度,并且能够与同伴、朋友、家人和后代建立起健康的依恋关系,进而影响一个人今后与他人的互相信任程度。
  2.2有利于促进孤残儿童的正常社会化发展。孤残儿童家庭寄养除了满足孤残儿童生理发展的需要外,更重要的是满足孤残儿童社会发展的需要,让这部分儿童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将来能够独立走向社会,适应社会,参与社会。
  3.如何正确开展家庭寄养模式
  家庭寄养模式由于有以上诸多优势,可作为为孤残儿童提供良好特殊教育的积极模式之一。儿童福利机构在为孤残儿童选择合适寄养家庭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3.1寄养动机
  通过对180个寄养妈妈的调查,丹东等于1987年得出结论:两个寄养动机与高质量寄养行为有较高依从性:不能生育的寄养家庭有养护孩子的欲望,以及由于寄养家庭过去的经历对于孤残儿童的认同。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以及我国计划生育等政策,很多家庭的父母很早就进入了空巢期,很多寄养家庭中的父母退休在家,家庭负担相对于过去减少了很多,这就使得这部分家庭拥有了更多的空闲时间,而且亲生子女已成年,居住在外,失去了子孙满堂的乐趣。因此,空巢期孤独感促使他们希望通过其他亲子活动来填补,这就使得这部分家庭需要一种生活的乐趣,家庭寄养就为他们提供了这样的机会。被寄养的孤残儿童虽然身体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仍然存在孩子可爱天真的一面,这部分孤残儿童正好可以给空巢家庭带来乐趣。
  3.2寄养家庭的个性化特征
  一般来说无子女或年长夫妇(如45―55岁)是更合适的人选,而家庭和事业不稳定的年轻家庭不太合适作为寄养父母。此外,成功的寄养与寄养父母的热情、成熟和个人的控制力是息息相关的,但寄养父母的教育水平与寄养安置的成功并未体现较大的依从关系。
  3.3强调社会支持系统对家庭寄养模式的作用
  孤残儿童在入托、就学、康复、技能培训、行为纠正、心理补偿等方面不是仅仅依靠寄养家庭就能解决的,因此需要寄养地儿童福利机构、政府、社区及各领域的专家广泛深入参与家庭寄养模式的服务、协调、监督,从而形成机构、家庭、教育、卫生、社区共同支持的综合体系,确保家庭寄养模式的高效和规范。
  在经济上,政府及福利机构要保证寄养家庭得到与其付出相适应的合理回报,以解除寄养家庭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有能力并愿意继续寄养或收养这些孤残儿童。另外,福利机构要有良好渠道开展对寄养家长专业知识的培训。寄养家长一方面要了解孤残儿童的心理状况及行为分析,了解如何让孤残儿童适应家庭环境,满足心理、生理的特殊需要。另一方面要掌握康复训练的知识,积极配合家庭康复训练计划的制订及实施,从而增强孤残儿童的康复效果。寄养家不但需要有更多的爱心,而且要了解孤残儿童、掌握教育和引导孤残的技巧。
  孤残儿童是社会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之一,孤残儿童的福利和保障也是儿童福利最基本的内容之一。过去我们主要强调对孤残儿童生活的照料,而忽略了他们因家庭缺失造成的情感缺失。对孤残儿童进行各种家庭补偿教育将有助于他们感情的慰藉,形成健全的社会人际关系。
  
  参考文献:
  [1]张世峰.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孤残儿童养育模式.社会福利,2007,(7).
  [2]王素英.加快发展的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社会福利,2002,(1).
  [3]尚晓援.中国弱势儿童群体保护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4]Dando L Minty.What make good foster parents?. British Journal of Social Worker,19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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