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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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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当前法律尚未完全职业化的时期,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存在符合中国社会法治发展的需要。由于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导致目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的学生职业能力欠缺,就业率持续低迷。因此,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要培养合格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就必须重构实践教学模式,让实践教学真正落到实处,这也是提升学生职业技能、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
  [关    键   词]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重构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9)11-0058-03
   2018年6月11日,麦可思研究院在北京发布了《2018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2017届中国大学生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为91.9%,高职高专就业率首次超过本科。然而,法律事务专业在2018年高职高专就业红牌警告专业中依然名列榜首,截止目前,法律事务专业已蝉联三届“红牌专业”了。这种状况的持续发展对高职院校的法律事务专业无疑不是一个好现象,我们固然可以找到许多客观理由,如高职院校的生源素质相对较低、法律职业门槛提高、用人单位追求高学历等,但有一个根本的问题是不可否认的,那就是我们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目前培养的学生已经不太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难道我们的社会不需要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吗?抑或是我们的人才培养目标或者模式上出了问题?这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事关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未来的发展,值得每一位法律人深思。笔者作为一名高职院校的法律课教师,将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拙见。
   一、高职法律事務专业培养的人才是否符合当前中国社会法治发展的需要
   当前中国社会的发展是否需要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或者说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在当前中国社会是否有存在的必要?这是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发展首先应解答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不少人的答案比较悲观,认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的学生先天不足,其专科学历无法参加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直接就被阻挡在法律职业大门之外,这是其致命的缺陷;再加上法科精英教育观念的影响,进而质疑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存在。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是不了解中国国情的一种想当然的不负责任的说法。
   与许多西方国家不同,我国传统上属于农业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乡土中国缺乏法学教育的传统,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群体在中国历史上始终没有形成,许多旧有的伦理观念与现代司法原则相差很大,如传统观念中的“男女有别”与现代司法“男女平等”理念的冲突等。所以“从国外引入的法学教育与中国社会以及普通人的生活始终隔着一层皮,缺乏普遍社会实践的可能”。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的改革开放,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确立和全面贯彻落实,我国法治建设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法律尚未完全职业化,国家急需大量的各种层次的法律专业人才。建设法治国家固然需要优秀的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律师群体,但在我国由于传统法治文化的缺失,加上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广大基层(特别是农村和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尤其需要大量的从事基础性法律事务的人才。他们身居各种基层单位和组织,与群众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善于运用法律的理念和基本知识去处理各种基本涉法事务,可有效解决基层现实生活中的种种问题,同时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这是目前提高民众法律素质、建设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这种底层的法治需要或者说这种法律人才的底层需求正是我们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生存的空间所在。基于这种需求,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及专业简介(截至2017年)》中明确指出,法律事务专业“主要面向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及中小企业,在基层法律服务、司法助理以及中小企业涉法事务管理岗位,从事基层法律代理、法律咨询、法律顾问、人民调解、法律宣传、法务管理等工作”。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职业素养,掌握基本法律理论知识和法律辅助专业知识,具备分析和解决基层常见法律事务问题的能力,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法务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可见,高职法律事务专业面向基层培养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目标定位是完全符合当前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需要的。现阶段,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存在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二、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能否开展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作为职业教育的主体和特色,目前在理工科类院校开展的相对成熟且卓有成效,文科类院校的实践教学则普遍相对欠缺或流于形式。许多高职院校和教师甚至认为实践教学应是理工类专业的专利,文科类专业并不适合实践教学,尤其是法律事务等专业更不适合开展实践教学。咋一看这种说法好像有一定道理,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就真的没法开展实践教学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法学作为一门世俗的学问,包含很多实践性和技术性的内容,法律实务教育必不可少,这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所必需的,也是法学教育的规律和特色。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作为法学教育的一种,自然需遵守法学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因此,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离不开法律实务教育,实践教学的开展不仅是本专业必需的而且是必备的。
   但是,与其他行业不同,法律职业具有特殊性,法律职业者必须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思维(而非民众的生活经验或道德逻辑),才能正确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实现公平与正义,这是法律专业性的要求,同时也是我们进行实践教学的前提。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要开展实践教学,同样要求学生首先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而目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入学录取分数普遍远低于本科院校,面对低分的学生与深奥的法学理论之间的距离,许多老师认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先天不足,根本无法开展法律实务教学。的确,高职法律事务专业高考录取分数不高,但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学生就没法掌握法学理论和训练法律思维。我们完全可以因材施教,对深奥的法学理论和庞杂的法学知识进行取舍,在教学中选取讲授基本的法学理论,让学生掌握和理解基本的法学概念和法律知识,养成初步的法律思维,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初级的法律实务技能训练。事实也证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是完全可以开展实践教学的。    三、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如何开展实践教学
   (一)目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缺陷
   首先,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缺乏符合学生实际的课程体系。当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体系主要由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成人法学教育和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三部分组成,后两者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马首是瞻,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课程体系和教育教学模式。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体系大都是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压缩版”,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这种状况看似对高职院校的学生高标准、严要求,实则是揠苗助长,成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停滞发展的一大诱因。“压缩版”的本科课程注重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对生源素质相对较差的高职学生来说是非常吃力的,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绝大多数高职学生来说又是可望不可即的(不仅仅是学历的限制),这会使他们失去学习的信心和兴趣,老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也对学生的懵懂和不配合感到无奈,教学效果自然大打折扣。而这种状况又严重影响了实践教学,学生法律基础理论知识掌握不牢、法律思维的欠缺成为实践教学的短板。所以,这种本科“压缩版”的课程体系脱离了学生实际,不适合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
   其次,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缺乏实践教学的师资和经验,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我国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普遍法律实务教学不够,法律职业能力欠缺,以致培养的人才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有着一定差距。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同样存在这个问题。由于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实践教学基本上是摸着石头过河,老师也大都是普通高等法学院校毕业后直接走上教学岗位的,基本没有实务部门从业经历和经验,而且高职院校由于条件所限,很难申请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和福特基金会支持的法律诊所教育等,导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进一步割裂。
   试问:理论知识不扎实,实务技能又没能得到培养,高不成,低不就,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如何能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事务专业如何不成为就业红牌警告专业?要改变这种状况,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实践教学模式的重构就成为必由之路。
   (二)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重构
   1.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构建切合学生实际的具有实践特色的课程体系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体系一般分为理论教学模块和实践教学模块两部分,由于“本科化”的影响,导致了在实际教学计划的执行中一般均以理论教学为主,大量挤占实践课时,理论课的内容设置又往往与实践脱节,这样的教学效果自然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相去甚远。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结合高职学生的实际去设置和组织课程,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体现实践特色。在构建课程体系时切忌贪多,高职三年的学制也不可能囊括所有的法律,因此,在课程设置上要有的放矢,以开设核心课程为主。参照教育部规定,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可设置民法原理与实务、刑法原理与实务、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人民调解实务、法律咨询、法律文书写作、中小企业法务等主干课程作为核心课程。同时加大实训课程比例,按照司法实践的真实环境来设计教学空间和课程模块,构建具有鲜明职业教育特色的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体系。
   2.改革法律理论课教学,着力提升学生法律素质
   如前所述,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和理论是进行法律实务的前提和基础,因此,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法律理论课堂教学不容忽视,但法律理论教学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应以服务实践教学为标准。针对高职法律教育的特点,授课老师在法律理论教学中应适度淡化深奥的法学理论、简化庞杂的法律知识,立足于法律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价值理念的传授,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在教学中应改变“填鸭式”的满堂灌现象,根据学生实际,以学生为主体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授课时应始终贯彻公平正义等法律的基本价值理念,同时紧密联系实践,善于运用案例分析、现场教学等方法,使法律与生活中的真实案件、法律事件相结合,帮助学生通过对实际案例的解剖与分析,来了解、熟悉、掌握法律的知识和方法,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这种通过对现实案件的分解而获得的知识更为灵活而且有质感,学生的法律思维和素质会快速地得到锻炼和培养,长此以往,不仅能增强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使学生初步具备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和素养,为下一步法律实务教学打下坚实的基础。
   3.增加法律实践课时,注重和加强法律实务教学
   实践教学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增强学生职业能力的重要环节。受传统教学方式的影响,很多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仍然是课堂理论教学占主导,较少开展实務教学。不同于理论教学,实务教学往往很难开展,它是一个综合性的长期课程,培养和提高的是学生的综合能力,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和努力,并且效果很难立马显现。对老师来说,理论教学轻车熟路、游刃有余,进行实践教学则需要准备大量鲜活的实践素材,而且要想方设法调动学生积极性,引导学生充分发挥主体意识与角色意识,尝试运用法律去分析、解决、处理各种相关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分析归纳能力,帮助学生逐步提升法律素质和技能,这需要在课内、课外付出大量的精力。笔者曾辅导学生开展过模拟法庭,深有体会。而很多院校并没有认同这种付出,在计算工作量时实践课与理论课同等对待,导致很多老师进行实践教学的积极性不高,实践课常被理论课挤占的现象就不足为怪了。所以,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重构绝不是一个简单增加实务类课程的问题,作为高职院校应采取各种措施重视实践教学,把教学重心有意识地向实践教学倾斜,真正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突出法律教育的职业性。
   4.以“双师型”教师为主体,完善教师队伍建设
   何为“双师型”教师?其认定标准并不明确,有些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只要教师通过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拥有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证即为“双师”。这样的“双师”,基本上没有行业实践经历,也缺乏法律实务经验。以其昭昭,使人昭昭;以其昏昏,如何使人昭昭?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建设一支高水平的专兼职相结合的实践教学队伍,可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两种途径。对于教师我们可以“走出去”,比如实行定期轮训制度,要求专业教师每年必须去司法实务部门实训一次,每期至少两个月,可安排在寒暑假期进行。新任教师必须先实践、后上岗,应至少在实务部门任职一年以上,才可上岗。鼓励职业院校教师加入行业协会组织,鼓励专任教师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者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允许到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从事兼职工作,或者到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等,通过诸如此类的途径提升教师实践教学的能力。与此同时,学校也可以“请进来”,比如聘请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人民调解员等担任兼职教师,定期来给学生上课、讲学、作报告等。如此内外兼修,教师队伍自然可得到改观,从而保证实践教学的效果。
   5.对实习加强监管,建立有效的法律技能训练机制
   专业实习是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核心部分,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那么,如何避免“放羊”,让实习真正落到实处呢?
   首先,解决实习基地的问题。目前高职院校签订的专业实习基地大都位于学校周边,基本不出市,能容纳的实习生数量有限,自然满足不了学生的实际需要。学校其实完全可以放眼全省乃至全国,联系安排实习单位;对于学生生源相对集中的城市,学校可以出面协助学生联系实习单位。
   其次,加强实习监管的问题。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职业学校应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因此学校可要求实习学生与学校指导老师定期联系,汇报实习进展与收获;同时不定期派老师去抽查学生到岗情况,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保持密切联系,商讨实习出现的问题,共同指导学生,让学生真正融入具体的实习岗位,力求达到最佳实习效果。
   总之,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实践教学模式是一个由不同要素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每一所高职院校只有立足于实际,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构建行之有效的法律技能训练机制,让实践教学真正落到实处,才能提升法律事务专业的教育质量和人才竞争力,培养出合格的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
   [2][美]罗伊·斯塔基.完善法学教育—发展方向与实现途径[M].许身健,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编辑 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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