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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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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提高对推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现经济高质量、高效率的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但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提升幅度不大。通过中美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制度与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的对比分析,指出了我国高校在科技成果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强化政策、制度引导,改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从根本上释放高校科研工作者的创新实践和成果转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美比较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2945(2019)23-0013-04
  Abstract: The improvement of the transformation efficiency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China's economy,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and to realize the operation of high quality and high efficiency of economy. For this reason,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issued a series of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to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but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 is not satisfactory, and the conversion ra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s not increased much.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transformation policy and system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effect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the further strengthening of policy and system guidance, so as to improve the operational mechanism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fundamentally facilitate the innovative practic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worker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the specific suggestions on the initiative and enthusiasm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Keyword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comparison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1 概述
   與美国相比,目前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并不理想,高校科研人员缺乏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于我国经济建设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中美高等院校科研成果转化模式的比较分析,深入剖析了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的政策、体制与机制存在的问题,在借鉴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制,强化政策支持和完善制度建设等建议。
  2 中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制与机制分析
  1980年在美国技术经理人协会的推动下,发布了《专利商标法修正案》,该法案是由两名议员一位姓拜(Birch Bayh),一位姓杜(Robert Dole),他们两位共同提出的,所以又称为《拜杜法案(Bayh Dole Act)》。《拜杜法案》的核心思想是允许受联邦政府资金资助而产生科研成果的各大学、非营利机构、小企业、发明人个人,对该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拥有该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和商业转化权[1]。在雇佣关系中,机构与个人采取“合同优先”原则。若双方对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若个人受机构雇用从事发明创造的,则无需约定,科研成果所有权归机构所有。若双方没有签署合同,没有事先约定的,个人利用业余时间及个人资源产生科研成果的,则科研成果所有权归个人所有。个人利用了上班时间及机构的资源产生的科研成果,机构享有非独占实施权,此权利仅供机构自己使用,无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拜杜法案》看似国家放弃了对科研成果的拥有权,其实法案规定当国家出于国家需要,涉及到国家安全,需要用到这些科技的时候,专利产权拥有者必须无条件的把专利授予国家使用。还发布了《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该法律规定了联邦政府的职责是通过机构设置、平台搭建、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分配制度等措施,促进联邦所有的技术发明向非政府机构转移[2]。    1980年《拜杜法案》发布之前,美国的科研创新大多数由美国政府出资资助,大量的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大量的专利躺在专利局里面,没有得到转化[3]。美国国家科学基金1980年政府基础科学研究经费拨款达到297.39亿美元,产出了大量的科研成果,但是这些科研成果并没有转化为市场优势和经济优势,没有带来高科技工业的发展。原因之一是根据联邦法律,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政府和高校的科学家是简单的雇佣关系,大学和科学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没有动力。受联邦政府拨款资助的科学家拿到资助以后就去搞发明创造,申请完专利就算是项目完成了,然后科学家又去申请下一个项目资助如此循环,结果大量的专利没有转化为产品,造成了大量的浪费[4]。到1980年为止,联邦美国联邦政府的2.8万个专利,用于生产的数量仅占5%。大量科研成果得不到转化。
   《拜杜法案》发布后,科技成果的产权得到了明确的界定,科技成果的商业转化也就得到了激励[5]。商业开发权的放开,激发了科学家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6]。商业利益和科学研究相融合,科学家自己开办公司或者被聘请到企业当顾问,帮助企业解决真实的市场需求问题,同时科学家把在企业里面接触到的市场需求带回实验室,科学研究与市场需求相连接,科学和资本相结合,极大地促进了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7]。专利使用权的放开,使科研机构不再盲目的为了科研而科研,科学家被市场化的需求端所牵引,通过工业化推进商业应用,大量的科研成果到了转化。拜杜法案发布后,美国的科研成果转化率在短期内翻了十倍,现在高达80%,我国目前是25%。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贡献率高达80%,我国科技进步对国家经济的贡献率约为40%[8]。
  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方面,美国最常使用的是階梯分配模式。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技术转让费应给予发明者不低于15%的奖励。美国国立科研机构在不违背《联邦技术转移法》的原则上,制定了独立的阶梯分配模式。例如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规定,第一阶段2000美元以内归发明人所有,第二阶段2001-5000美元的15%归发明人所有,第三阶段5000美元以上的部分的25%归发明人所有,其余归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所有。科学的层次化利益分配方式,有利于提高美国科研人员的积极性[9]。当《拜杜法案》与其他法律产生冲突时,《拜杜法案》具有优先适用性,解决了多个法律互相冲突的问题。
  美国在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方面,一直持续的增加联邦政府的研发支出,2017财年比2016财年增长幅度为4.1%,研发经费预算总投入为1520亿美元,居全球研发支出排名第一。2013-2015年,美国联邦政府为支持先进制造业研发和全美制造创新网络建设投资70多亿美元。美国高度重视基础研究、基础设施、教育等领域的投资,在基础研究方面的支出占研发总预算的20%以上。2015年美国在基础研究上的投入是320.79亿美元是中国基础研究投入103.67亿美元的三倍多。
  美国为了激励企业研发投入,实施企业研究与实验税收抵免政策,简化抵免程序, 该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延期13次了。
   美国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注重知识产权在科技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美国政府制定了非常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法》《版权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兰哈姆法》等。2011年推出的《美国发明法案》将专利授予真正的发明人,缩短专利的审批周期,提高专利的审查效率,建立专利快速处理通道。在全球的范围内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实施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战略计划[10]。
   中国高校科研科技成果所有权归高校所有,高校属于国有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成果所用权属于国有资产。高校科技成果是由国家的资金投入、物质投入与科研人员的劳动投入共同产生。科研人员的劳动价值主要通过工资、奖金等劳务报酬形式体现,这主要衡量了科研人员的基础性劳动的价值,不能体现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价值。单纯强调物质投入和必要的劳动力投入,忽视了高校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价值,这导致在高校科技成果产权方面,单纯强调科技成果的国有属性,而忽视了在科研成果创造中,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劳动的归属权认定[11]。
  高校科研成果公有制体制下,中央及地方政府出台了大量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多个法律对科研成果转化后对科研人员给予的奖励做了具体规定,甚至给出了最低奖励标准。例如,我国2015年发布的《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中规定,科研成果只有在单位未能适时实施转化的情况下,在科研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科研成果完成人与参与人可以与单位签订协议对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中国2016年《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规定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也积极出台了相关措施。例如深圳市在《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规定,成果转化收益的70%以上用于科研人员的奖励。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很多法律法规内容不统一,没有配套措施,缺乏对科研人员的贡献考核实施细则,无法界定科研人员的贡献率,奖酬分配很难公平,操作起来比较难落实,高校在具体执行中无所适从,导致奖励分配落实不到位,无法充分发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3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在美国《拜杜法案》发布之前,除了政府出资,70%的研发费用都来自于25000人以上的大企业,只有大企业才有经费搞研究。例如,大名鼎鼎研发出很多先进科技的贝尔实验室、杜邦研究院、施乐公司的PARC研究院。《拜杜法案》推出之后情况就不一样了,《拜杜法案》规定政府出资的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归申请专利的高校、非营利机构、小企业、发明者个人,这样一来,专利所用权和商业使用权就从政府手中流入高校、非营利机构、小企业、发明者个人。学校卖了专利独家商业使用权,还有专利的所有权,还可以继续搞研究,这就大大推进了专利的商业化。   大企业原本收购专利都是防御性的,不让对手收购去就行,再进一步利用专利做商业转化的意愿上,遠远比不过小研发企业。《拜杜法案》推出之后,允许只卖专利的独家商业使用权,所以专利就变得便宜了很多,一般都不超过100万美元,美国的中小研发企业也完全可以承受了。小研发企业拿到专利,还会聘请科学家到公司兼职做首席科学家,并给科学家很多股权或者期权,股权可以达到百分之二三十,甚至更高。有些科学家科研成果比较多,他会同时拥有几家企业的股权,这极大促进了科学家的合作动力。经过多方努力,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高达85%[12]。美国的小研发企业通过互联网全球协作,进行生态合作型积木式创新,渐渐的小研发企业代替大企业,彻底改变了产业研发的格局,成为推动美国科技创新的新引擎。
  美国政府公布的产业研发数据,也正好反映了这一变迁。1981年美国产业研发投入是一年500亿美金,到2013年涨到3000亿美金,到2016年突破了4000亿美金。2013年大企业的研发投入占比由70%降到35%,而那些人数少于500人的小研发企业研发投入占美国总的研发投入的20%,小研发企业迅速崛起,成为科技创新的主力军。
   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只占总高校科技成果的10%左右。现在的中国跟美国《拜杜法案》发布之前的情况比较像,科研人员申请了专利,他所属的机构会给科研人员一定的奖励,但是这个科研成果的专利权并不为科研人员所有,而是归大学所有,而大学属于国有企业,也就是科研成果归国家所有,属于国有资产。国有科研成果转化效率低下的主要症结在于产权的公共特性,由所有者缺位导致的。国家拥有专利产权,不能激发科研人员把专利进行商业转化的热情,科学家没有动力,科研成果转化率自然也就不如美国。产权不同,导致利益分配方式的不同,人们努力的方向也就不一样。对未来收益的预期不一样,决定了科学家们当下的行为的不同。对于无形的知识产权确权,才能鼓励科学家们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能量爆发,好的制度才是科研成果转化的能量源泉。
  当年中国农村改革,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过改革农民有了承包权,收益可以分成。农民有了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对于种地的积极性就极大提高了。如果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利益分配问题上,政策得到落实,那科学家的积极性也能提高。
  美国的科研人员早已摆脱了SCI科学引文计量的制约,更看重科研机构与公司企业的实际对接。美国的科技成果与产业对接更顺畅,美国的科技研发更偏向应用研究。中国投入了大量的经费在基础研究,中国的科学家相对美国的科学家不太注重科技成果转化,而是更注重发表论文。中国能实际落实的奖励,大多按照论文发表的篇数来奖励,所以中国的科学家就努力发表论文。美国能实际落实的奖励,大多按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实际收益分成,所以美国的科学家就会往科技成果转化这个方向努力。
  在美国高校对教授的管理非常宽松,允许教授在教学之余创办企业,很多教授都有自己的投资公司或者科技公司,一些教授还在企业做首席科学家等兼职工作。我国高校的科学家很少做兼职,也很少独立创办企业。
  4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提升的对策
   经济学家熊彼特指出,创新包括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同时进行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在创新的过程中,人们往往更重视技术创新,而忽略了制度创新的重要性[13]。根据中美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与机制的对比中发现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制度创新的建议:
   (1)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高等院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渗透于产权管理、资产评估、资产使用、资产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政府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是促进科研成果转化非常重要的因素,科技成果所有权是科技成果转化后利益分配的核心,也是各方主体做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所在。我国要在法律层面为高校科研成果确权,把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大学,把科研成果的独家商业使用权归属研发个人。这样既做到了国有资产不流失,还能壮大国有资本,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科学家有了科研成果的处置权,科研成果的收益权才能得到保障,才能激发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快速提高高校科技成果商业转化率。建议尽快开展高校科研成果产权国家拥有,科研成果独家商业使用权研发个人拥有的改革试点工作。
   (2)靠政府主导科技成果转化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现在要靠市场起主导作用,在政府层面,深化供给侧改革,强化市场导向,注重顶层制度设计。政府要顺应市场、不限制竞争、降低税收、简政放权、消减监管、谨慎干预,由主导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为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松绑。
   (3)改革科技评价体系,把高校科技成果商业转化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把科技成果转化金额与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4)出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配套实施细则,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把高校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落到实处。
  (5)我们要允许和鼓励科学家多跟企业做沟通,科学家进入企业工作,就能第一时间把商业问题带回实验室,让科研与生产相连接,科技创新不再盲目,具有了针对性。在需求端的驱动下,为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6)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制定激励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加强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7)进一步完善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制定知识产权的信用评价体系,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维权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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