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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固定源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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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当前发展阶段的排污许可管理方案体系的可行性展开分析工作,同时也介绍如何有效调整排污许可管理方案体系和排放标准的修订、加强针对部分小型排放口以及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监测途径等方面,从而提出关于排污许可证的优化管理的意见,以供借鉴。
  关键词:固定源;排污许可证;制度框架;排放标准
  一、固定源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框架
  1.管理对象。从宏观的角度出发,目前针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应当建立在政策目标、管理水平和管理的具体效益来展开界定工作。排污许可管理是一项具有局限性的管理项目,在管理对象的实际经济实力、技术水平以及管理质量等方面有着很高的要求,因此被管理的对象需要具备一定固定源的规模。本文段所介绍的固定源不单单只针对使用相同名称的排污单位,同时也并非直接将所有的烟囱都划分到同一个固定源中, 首先,从目前空气质量的实际影响站在科学与法律法规相互协同发展的角度而言,可将固定源划分为依法执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由相同的法人代表所有,遵守由统一管理的产排污单元的组织,以及独立固定源或者是周边区域 在同界定的范围全部空气污染物的有组织与无组织之间的排放源。
  2.管理单位和职责的划分。在通常的情况下,法律法规的执行要通过建立专业的执行单位以及针对性的管理方案体系,同时还要明确各个不同执行单位具体的管理职责。排污许可证管理需要清晰划分政府单位以及不同管理单位的实际作用与管理責任内容,不同单位之间的职责划分要综合考虑国家统一单位或部分城市当地政府所组织的机构的实施途径,以及群众和民间组织的参与情况等方面的问题。根据一些国际上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在针对固定源的管理上制定出平行责任的手段,该国家会直接授权权威的环境保护单位在法律上、政策上的不同管理标准以及明确该单位主要的工作职责内容,然后经由该省单位或当地政府的正式确认之后才能为其颁发排污许可证。目前从我国当前关于环境管理的方案措施出发,同时有机结合现有的研究表明,可通过将固定源排污许可证划分到国家固定源排污许可证的管理体系中,然后由国家环保部门进行审核,为省级或当地政府环保单位发放该许可证,然后进行日常、统一的管理。
  3.固定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心内容。在目前的发展阶段,关于固定源的排放许可的具体内容是排污许可证的关键环节。对于目前排放许可内容中,排放的限值与对应的监测工作、留档与结果的要求是重点的执行对象,同时也是当前在固定源中务必达到的标准之一。另一方面, 排污许可证里面的载人内容还要涵盖和排污工作存在关系的生产设备、污染治理配置设备的实际内容、对应排污口的设置 与标识条件等方面的内容。排放限值的核心方向主要在于明确当前关于污染物排放的“内部化” 划分,来实现针对空气里污染物的固定源的有效治理与责任的划分,预防部分生产单位为了谋取个人的经济效益而对排放工作的忽视而产生大规模的经济损失。根据上文国际上某一发达国家在针对固定源的排放标准上往往都是侧重于技术的控制以及对污染物具体的排放量、浓度、速度等方面做出明确的法律约束,除此之外,还有针对生产整个流程进行控制,包括生产的原料、处置等不同问题也有不同的局限条件。
  二、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1.基于法律的监测方案设计与执行分析。目前通过监测、留档与报告设置要求也是当前排污许可证中重要的 “许可内容”之一,作为排放标准以及所有不同管理条款能够实现高效执行的重要载体,在整个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流程中,设置固定源开发与提交监测方案- -管理单位复核- -监测方案纳进排污许可体系中- -按照方案监测- -信息处理- -排污许可证守法结论- -管理单位标准监测与专业的评估内容的系统化监测步骤,能够有效降固定源的守法监测实现更加灵活的可操作性效果,而且监测的所得数据也更加规范。
  2.固定源对产排污过程的管理能力分析。通过扩展固定源的规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实现整个生产线中控制系统的统一管理,同时遵守IS014001的条款要求,将我国目前关于环境管理的具体方案机制落实到每一个企业的排放管理之中,通过设置相同的生产车间以及统一的班组还礼促进环境管理方案能够有效落实到企业各个层面的生产过程管理中,而此时的固定源已经能够具备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实力。 将某一水泥厂作为案例分析,在设置有环保专职部门以及生产过程的管理小组来实现生产与污染同时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的防治目的。在具备专职环保控制部门与负责CEMS、监测报告等综合流程来完成环保单位的具体要求,另外, 企业还需要做好排污申报、生产总量减排参数的采集与总结、环境总结信息、填报、排污收费等细节的工作内容。这些细节可以直接纳入排污许可证的管理中,实现“一证式”的新型管理。
  三、结论与意见
  1.根据当前阶段的法律框架,促进关于固定源排污许可管理的细节条款以及其他部分的配套法规与政策,建议加快起开发并颁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方案,融合环评、排污收费等环境的环境管理制度,另外适当调整进排污许可管理措施的细节管理机制。逐步开发《固定源环保工程师资质认定与培训途径》与《排污许可证收费途径》的相关条例,满足相关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所需要的经济保障与人力资源。除此之外,要及时起草许可证的申报实务流程、监测方案的设计、信息处理以及上报系统的规范操作指南、许可证开发方的编制指南、合法的评估方案的开发以及报告等,确保相关的政策方案能够在规范的执法氛围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2.目前所掌握的排放标准已经无法满足排污许可证在管理上的需要,针对这种问题可通过系统性修订。从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实施流程开始,掌握固定源的详细排放信息,从科学的角度上出发,按照程序的要求重新调整不同行业的排放要求。
  3.针对较大规模的固定源在目前阶段的管理水平是否能够达到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条件,可通过综合分析固定源的实际规模,逐步实施。在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相关政策之前,要区分不同行业、规模、生产过程的工艺,根据这些实际情况选择较大规模的固定源进行试点工作,然后按照试点的实际情况,为后续需要开发的导则提供数据、管理等根据。在颁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之后,则由当地的环保部门设置阈值,然后按照不同的批次所需要执行排污许可管理的 固定源信息进行通报。
  四、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能够有效避免以及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均出台了环境保护法来应对环境污染的问题,针对空气中的固定源,目前大部分国家都是通过出台排污许可证来细分关于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明确的受控措施确保固定源中的所有受控产排污单位均能够在一种系统性的管理下,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中的条款内容,在增强执法能力的同时,也推动了固定源在法律上的管理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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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方世荣.行政许可的涵义、性质及公正性问题[J].法律科学, 1998(2):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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