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电子商务法》中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电子商务法》已于2019年1月1日施行,新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纳税主体登记。C2C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完善,一方面促进了C2C电子商务的良序发展,完善和落实了C2C税收征管的相关制度。另一方面优化了电子商务的税收环境,也是线上线下税收公平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C2C;税收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国家为了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电子商务法》,此法涉及面广,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权益。目前C2C电子商务自然人网点增长迅速,同时假冒伪劣产品、违禁品泛滥,登记制度的不完善造成C2C个人网点漏税、逃税的情况比较常见。C2C电子商务监管曾一度处于无力和失范的状态,很多商家利用C2C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不完善的纳税漏洞进行逃税,C2C电商模式的声誉也受到一些负面影响。自然人网店登记制度的施行,为C2C电子商务的主体登记及税收征收制度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保障C2C电子商务模式在有效的规范下持续健康地发展。
  1 《电子商务法》中C2C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制度
  1.1 新法中C2C市场主体登记制度
  C2C指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行为,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到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服务,主体受限于消费者对消费者的个人之间。最为常见的C2C网络平台主要是淘宝、闲鱼、转转、代购、微商,等等。这里的消费者主体指电子商务法律主体中的个人,即在线自然人用户,不包括企业和其他组织。《电子商务法》所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自然人也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即也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第一款,C2C电子商務经营者也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第二款规定了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例外情形,不需要登记的情形主要包括:(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2)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此以外,C2C个人无论在哪种平台下从事产品销售和提供服务均已明确规定要办理市场主体的登记,线上和线下个人交易经营者实现了无差别对待。C2C电子商务的主体登记范围并不与税务登记完全一致,C2C主体的登记制度为C2C税收制度的落实提供了重要的铺垫和必要的保障。
  1.2 新法中C2C的税务登记制度
  在电子商务税收征收过程中,出现很多纳税主体不够明确的现象。新法对电子商务的主体登记包括C2C市场主体登记,同时也包括了C2C的纳税登记。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第二款的例外规定结合第十一条税收登记的要求,可见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C2C电商依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即作为自然人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虽然无需进行登记,但是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要如实申报纳税,并办理税务登记。C2C电子商务中的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在C2C交易中,个人经营者即使不需要办理登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也有纳税义务,但同线下交易一样,平等享有税收优惠,并且也应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C2C电子商务模式依法主要涉及增值税、附加税及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新《增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人和纳税范围,但并未排除任何电子商务形式提供的服务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情形,也就是说个人交易应缴增值税,除非法定免税的情况。电商服务平台经营者对C2C平台内经营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比实体店纳税更简单,更方便,更具有可操作性。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就是税务登记,C2C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应该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扣缴税款登记等情形。但是由于C2C电子商务的形式多样和分散性的特点,税务登记依然存在一些遗漏,还需加强纳税人的自觉性和税收登记的监管。
  2 《电子商务法》中C2C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原则
  2.1 税收公平原则
  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经济发展之下,税收的公平原则也有所不同。税收公平会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不断地进行调整,线上线下的交易将会逐步融合。营造实体和电商公平竞争,遏制恶性竞争,公平纳税是最为有力的保障手段。《电子商务法》之前,C2C电子商务自然人纳税不规范,部分企业为了避税,故意以自然人名义开多个网店,即造成了网点与实体店的税收不公平,也造成了不同电子商务模式网店之间的税收不公平。2011年6月武汉 “我的百分之一”成为首例个人交税的网店,虽然当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的税务法律,但武汉的个人纳税事件法律依据是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交易都需要纳税,也是税收公平原则的适用。《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线上线下个人经营者“无差别”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传统商业模式和电子商务的公平竞争。
  2.2 税收中立原则
  税收不中立的主要表现在于税收优惠制度的滥用。C2C电子商务的税收中立原则要求尽可能让线上个人网店和线下实体店向国家缴纳税收的实际应税额和税率必须相一致,享受同等的税收减免优惠,避免税收优惠制度滥用。税收中立是税收正义的价值体现,也是税收实质公平的体现。C2C电子商务的税收中立原则是保障零售业实质公平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吸引 “零工经济”的人群参与到C2C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中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社会和谐。确保不对C2C电子商务征收歧视性税收,给予其法定的税收优惠,提高C2C电子商务商务税收的征收效率。
  2.3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税收中的具体应用。C2C电子商务税收法定原则包括了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三个方面的内容。目前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税收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等,但是这些法律或行政法规都未将C2C明确纳入征管范围,还有待进一步修正。税收法定原则在保障税收的同时也更好地保护了C2C纳税人的权利,增强政府的公信力,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自觉度和遵从度。落实《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工作。
  3 《电子商务法》中C2C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
  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主要涉及2个税种,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新《电子商务法》的实施规范了C2C电商税收,其实C2C电子商务自存在以来就一直适用现有税法,与线下传统交易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并没有因为商业模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结合《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和第六十八条关于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的规定,可见C2C电子商务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符合法律规定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免征增值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相关扣除规定,落实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C2C电子商务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也应等同适应,对C2C电商所得税纳税人也应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4 《电子商务法》中C2C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收监管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审核和提示的义务,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存信息的义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不少于3年,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可见,对C2C电子商务税收的监管,电商平台经营者负有积极的监管义务。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六条、八十七条的规定,C2C电子商务经营者若有违反第十一条的规定,将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电子商务税收的模式下建立新的C2C电子商务税务信息系统运行和税收管理模式,建立与海关、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对C2C电子商务税收进行有效监控。
  [参考文献]
  [1] 赵庆功.从税收中立视角看我国税收优惠制度改革[J].现代经济探讨,2018(10).
  [2] 唐淑艳.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J].纳税,2018(25).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503316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