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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刘伟生

  [摘           要]  首先阐述了新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其次说明了新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规定,然后分别对新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购入环节和固定资产的处置环节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希望对企业在新税法下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工作能有所帮助。
  [关    键   词]  新税法;固定资产;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  D922.2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9)24-0114-02
   新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与其相关的政策使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得以降低并使重复征税的因素被进一步消除。因此,企业的财务人员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与依法抵扣和纳税,应及时适应并理解新税法的精神实质,从而做好新税法下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工作。
   一、新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
   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且单位价值在两千元以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器具、工具、设备等以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运输工具、机械、机器等是旧税法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而使用期限超过十二个月的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设备以及运输工具、机械、机器等则是新税法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并且在新税法中对在建工程划分为动产在建工程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改为了十二个月是新旧税法关于固定资产定义的主要差别,企业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算也因为这一改变而更加准确[1]。
   二、新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规定
   (一)新税法对纳入可抵扣的固定资产的范围规定
   关于对固定资产征收生产型增值税的问题在旧税法中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而新税法对其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则是允许一般纳税人抵扣所有增值税[2]。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税允许抵扣的时间是指200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实际发生的,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税允许抵扣的条件则是纳税人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或者是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新税法固定资产允许抵扣的范围与旧税法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规定相同。
   (二)新税法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允许企业主要指一般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根据新增值税实施细则和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涵盖以下四个方面:(1)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的包括实物投资和接受捐赠等国内采购的固定资产;(2)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的进口固定资产;(3)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的购进用于自制包括安装、改扩建等固定资产的货物或接受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应税劳务;(4)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百分之七的扣除率来计算的进项税额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固定资产支付运输费用的或购进以及销售固定资产的[3]。
   三、新税法对固定资产购入环节的税务处理
   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新税法的规定是可以抵扣的,并且也可以按照7%的税率来计算运费抵扣。企业主要指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前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运费由买方负责的话所购买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包括相关运输费用和进项税额,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的消费和生产能力的提高,也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不利于拉动经济的发展[4]。我们通过例一来说明新税法对固定资产购入环节的税务处理的具体的账务处理。
   例一:甲公司为路桥公司,现在甲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从乙公司购入一套设备,于是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协议,以60万的价格由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该设备,并且运费一万元由甲公司来负责,且运费款项目前已经支付。
   我们在第一种情况下,假设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并且税法规定的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甲公司完全符合,则甲公司具体的账务处理记录如下所示:
   借:固定资产  60.93(60+1×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7(60×17%+1×7%)
   贷:银行存款  74.2
   我们在第二种情况下假设乙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而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与第一种情况相同的前提是由税务机关为乙公司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已经取得,而甲公司的进项税不能进行扣除的情形则是甲公司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甲公司具体的账务处理记录如下所示:
   借:固定资产  71.13(60+60×17%+1×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07(1×7%)
   貸:银行存款  71.2
   我们在第三种情况下假设甲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由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因此不能对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进行准确地核算,所以其税款抵扣制度实行简易的计税办法,而不是实行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款来求得应纳税额的抵扣制度[5]。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扩大就业和进一步发展,同时平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我国从2009年1月1日以后,对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额时统一按照3%的税率来进行征收。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具体的账务处理记录如下所示:    借:  固定资产  61
   贷:  银行存款  61
   四、新税法对固定资产处置环节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处置环节的税务处理自从2009年实施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后,进行计算征收時在不同情况下要注意区分使用不同的税率。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则可以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6]。我们通过例二来说明新税法对固定资产处置环节的税务处理的具体的账务处理。
   例二:丙公司出于更新公司设备的目的,准备出售一台公司的机器设备,该机器设备丙公司购入的原值为20万元,丙公司于2010年初的时候出售。
   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纳税人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如果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自制或者购进的固定资产,则其销售时的增值税按简易办法来进行税务处理,征收增值税时依照百分之四的征收率减半。纳税人如果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被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征收增值税时按照百分之四税率减半的情形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则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7]。
   我们在第一种情况下假设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且该设备购置于2006年初,则丙公司进行税务处理时的固定资产是销售自己所使用过的2006年还没有抵扣进项税,预估该设备的使用年限为10年,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售价为10万。则丙公司具体的账务处理记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
   累计折旧        8
   贷:固定资产      20
   借:银行存款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19(10÷(1+4%)×4%÷2)
      固定资产清理  9.81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2.19
   贷:固定资产清理  2.19
   固定资产如果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自制或者购进的,在购进时由于已经进行了进项税额的抵扣,所以在处置时征收增值税按照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我们假设该设备丙公司与2009年初进行购置的,16万为其处置时的售价,其他条件都保持不变,那么丙公司的具体的账务处理记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
     累计折旧    2
   贷:固定资产    20
   借:银行存款    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2(16÷(1+17%)×17%)
   固定资产清理  13.68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4.32
   贷:固定资产清理 4.32
   在第二种情况下我们假设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征收增值税时由于销售的固定资产是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因此统一按照百分之二的税率进行征收,且购置的年份与该征收的税率无关[8]。其增值税征收时的计算公式为:售价÷(1+3%)×2%=增值税。在该题目中,若该设备于2008年初购置,且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且15万元为其处置时售价。
   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处置时售价为15万元。那么丙公司的具体的账务处理记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
   累计折旧 4
   贷:固定资产 20
   借:银行存款 1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29(15÷(1+3%)×2%)
   固定资产清理 14.71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29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9
   综上所述,不断完善税务制度的途径就是对税务制度进行改革,税务制度是我国的公共服务机制,因此税务制度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完善与改革。企业和国家需要对税务制度的改革给予相应的支持,在实施税务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应当出台相应的政策并进行一定的指导,而企业既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单位也是国家具体政策的实施者。为了适应税务制度改革给企业带来的业务上的变化,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当主动学习新的会计制度和税法变化以便能够及时地了解并掌握。固定资产作为企业生产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务变化特别是增值税的征收对企业的影响较大,企业是否愿意改进生产能力和改进生产能力的积极性都直接受其影响,而新税法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拉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在实行税务制度的改革中充分考虑了这一点。
   参考文献:
   [1]林云.增值税留抵税额的财会处理与实务[J].税收征纳,2019(3):26-28.
   [2]宋晓薇.新增值税法下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方法浅谈[J].纳税,2019,13(7):27,29.
   [3]刘雨欣,刘若鸿.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后的企业增值税成本管理[J].商场现代化,2019(4):152-154.
   [4]李林萍.增值税改革对制造企业财务绩效影响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9(2):27-28.
   [5]胡小凤,付剑华.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J].现代经济信息,2019(2):274.
   [6]张艳红.“营改增”背景下企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核算方法探析[J].中国经贸导刊(中),2019(2):63-64.
   [7]樊勇,李昊楠,蒋玉杰.企业税负、税收凸显性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J].财贸经济,2018,39(12):49-61.
   [8]王淑萍.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方面的影响[J].财会学习,2018(31):173.
  ◎编辑 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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