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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密尔对功利原则证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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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功利原则又被称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是古典功利主义的终极价值取向。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密尔率先对这一原则进行了有效证明,这些证明一方面推进了功利主义的发展,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又强调人们追求现实幸福的意义,为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的统一性提供了合理辩护,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密尔;功利原则;证明;个人幸福;公共幸福
  中图分类号:B82-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9)22-0062-03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原则,在西方社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自功利主义被提出以来,功利主义者面临着无法回避的任务,即如何为功利原则进行辩护。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率先在1862年出版的《功利主义》一书中提出了他对功利原则的证明理路,为功利原则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辩护,弥补了边沁功利主义在证明问题上的空白。自边沁以后,密尔使“何为功利主义”之问成为学术界的重要论题,在现代道德哲学领域,这一议题仍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这种影响力与密尔为功利原则进行的论证密不可分。这些证明和针对这些证明的反驳,包含着密尔对“何谓幸福”,对“作为道德标准的幸福是何种意义上的幸福”等问题的深刻洞察。本文旨在厘清密尔对功利原则证明的逻辑,在此基础上提出这些证明内蕴的合理价值。
  一、推进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奠基人边沁并未对功利原则进行卓有成效的证明,作为边沁的继承者,密尔率先在1862年出版的《功利主义》一书中提出了他对功利原则的证明理路,弥补了边沁功利主义在证明问题上的空白,推进了功利主义的发展。即使那些反对功利主义的人也不得不正视密尔的证明,因为他的证明在很大程度上修正并发展了功利主义。
  (一)对功利原则的证明理路
  密尔的证明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证明幸福是人的唯一目的,证明个人幸福是值得欲求的,证明公共幸福是值得欲求的。密尔把“幸福”的内涵规定为获得快乐和免除痛苦,“不幸”就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在他看来,人类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特征,因此只有幸福是人们欲求的东西[1]8。而一个了然的事实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只是追求幸福,美德、金钱、健康等等东西也为人所欲求,如何能说幸福是人类唯一追求的东西?密尔提出,人们之所以追求这些与人生旨趣相关的东西,是情感使然,更确切地说,人们追求任何一样东西都是因为它与苦乐相连。举个例子,人们爱品尝美食,是因为美食刺激了人的味蕾,带来了感官上的快乐。密尔进一步说,人们追求美德这类精神性的东西也是如此,他指出:“如果这种美德不能使他感到快乐,而未获得更多的美德不能使他感到痛苦,那么他就不会爱好与欲求美德了。”[1]47
  密尔进一步追溯了幸福值得追求的根源。在他看来,证明这样东西值得追求,唯一的例证就是通过事实观察。他说:“证明一个对象可以看到的唯一证据只能是人们实际上看到了它;证明一种声音可以听见的唯一证据是人们实际上听见了它。”[1]42这意味着说,事实经验告诉我们,人们确实在不遗余力地追求幸福,所以幸福值得我们追求。在第三步证明中,密尔的证明的核心范畴从“个人幸福”转为“公共幸福”。他屡次强调:功利主义的行为标准不是行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1]14因此他提出:“因为幸福是一种善,即每个人的幸福对他自己而言是一种善,所以,公众的幸福就是对全部人构成的集体的一种善。”[1]43密尔在这里表明,每个人都追求幸福,由各人组成的共同体也必然追求全体的幸福。据此,密尔完成了对功利原则的证明。
  (二)谬误与合理性
  然而,上述证明在很多人看来并非周全而有效,尤其是第二条和第三条证明遭受了严厉的指责。针对第二条证明,最有代表性的是约瑟夫和摩尔的观点。约瑟夫指出,密尔用“能够被欲求”替换了“值得欲求”,有偷换概念之嫌,违反了逻辑推理的规则[2]。摩尔也指出,密尔从将“值得欲求的”等同于“能够被欲求的”,犯了从“是”推导出“应当”的谬误。[3]76对于“公共幸福值得追求”的证明,批评者普遍认为,从“个人幸福值得欲求”的前提出发不能推出“公共幸福值得欲求”的结论。西季威克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普遍幸福不是个人幸福的简单加合,人的各种实际欲求的综合并不构成一种存在于个人身上的对普遍幸福的欲望[4]402。这些指控都直指密尔证明的要害,这是否就意味着密尔的证明无效呢?尽管密尔犯了逻辑谬误,但我们不能忽视它在经验上具有的合理性。
  作为一名经验主义者,密尔多次提出人们可以利用“观察和经验”来辨认终极目的,并且宣称如果这些“观察和经验”能够影响甚至决定我们对相关学说做出的是非判断,这就是一种证明。[1]6如果我们认同密尔以经验来为功利原則证明的合理性,就容易理解,既然声音可闻、事物可见这两个命题是可成立的,那么幸福值得欲求从经验上也是成立的。感性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人们不追求痛苦,因为它不值得被追求;人们热衷于追求幸福,因为它值得欲求。在经验上,“能够被欲求的”就是“值得欲求的”证据,“实际上在追求幸福”就是“幸福值得追求”的最好证明。关于第三步证明,密尔似乎曾预见了那些反对意见,他说:“我觉得自己决不应杀人越货、坑蒙拐骗;但为什么我应当去促进公共幸福呢?”[1]32密尔回答:出于人类的良心,良心是一种利他的情感。此外,在法律教育和舆论等外在因素制约下,人们也会意识到“关注别人的福利就像关注自己平时的身体状况一样,已成为一件自然并且必然的事情。”[1]39因此,人们追求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就有了现实基础。他还进一步指出,个人不但有可能追求公共利益(幸福),而且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就包含着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在他看来,个人的自我发展不仅没有与人类整体发展对立,而且实现个人最大限度的发展还要以实现公共利益作为基础[5]145。由此他提出,关爱他人才是实现个人幸福的前提,只考虑自己不考虑他人者不可能感到真正的快乐,“就那些既无公众感情又无私人感情的人来说,生活中令人兴奋的东西实在不多……相反,个人感情有所寄托的人,尤其是还对人类的集体利益培养出一种同情的人,对生活兴致盎然。”[1]17密尔以个人幸福作为道德标准,提出个人在对自身幸福的追求中,隐含了对他人的关爱,得出公共幸福在现实中被人欲求的可能性。在这里,个人幸福与他人幸福、社会的发展融合一体,密尔是从更广阔的视野论证了个人对公众幸福有欲求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这一论证是合理的且具有现实意义。尽管密尔理论不是完全周全而有效,但是他构建这一理论体系,目的是人类生活的道德秩序做辩护,他致力于为正确行动、正义原则提供合理的论证,这是值得肯定的。   二、关注现实的幸福:自我意识独立的诉求
  在证明中,密尔高度肯定人们追求现实幸福的意义,这彰显着启蒙主义倾向。在密尔的时代,启蒙主义思潮方兴未艾,人们开始思考:难道我们的行动需要听从上帝的旨意吗?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者们率先打破了常规,提出了创见,他们认为,一件事情该不该做,不是依据上帝的指令,而是依据它能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这就是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則。这一原则的确立告诫人们,人的一切行为依据不再需要听从宗教神权的旨意,而是诉诸人的感性生活经验,实践才是检验真知的唯一标准。这种观点破除了宗教权威的桎梏,提出了个人自我意识独立的诉求,具有重要的启蒙意义。
  在经院哲学和宗教哲学神学占统治地位的时期,神权或教会将人们追求幸福的本性需求禁锢于狭隘的时空,奥古斯丁的宗教神学幸福观念劝诫人们:诉诸永恒不变的上帝是获得幸福的唯一路径。这样的观点在《忏悔录》中随处可见:“主……,幸福生活就是在你左右、对于你、为了你而快乐;这才是幸福,此外没有其他幸福生活。”[6]219宗教幸福观告诉人们,俗世的幸福瞬间即逝,“彼岸幸福”才是终极追求。但是密尔反对这种观念,他提倡现实的、现世的幸福和快乐才是值得欲求的,而且是可能欲求的对象,有效地冲击了宗教神权的传统观念,提倡人们不再依赖神权的旨意,而是诉诸感性经验来进行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的取舍。密尔强调可以利用经验来证明功利原则,也就强调了人们能从感性生活经验中获得真知。马克思后来指出,幸福不是宗教神权宣称的彼岸幸福,而是实实在在的此岸幸福,“废除作为人民虚幻幸福的宗教,就是要求人们的现实幸福。”[7]2马克思意在表明,人类追求幸福的行为是建立在实践活动中展开和实现的,实践是最根本的创生自我的活动。在此意义上,密尔的幸福观包含着对个体意识独立的认同与追求,包含着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萌芽,具有进步意义。
  三、追求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相统一
  作为道德哲学领域的重要概念,“幸福”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人们对幸福的理解和关注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密尔的证明始终围绕“幸福”展开,以个人幸福为起点,以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间的一致性为归旨。诚然,密尔所追求的是一种建立于关乎全体幸福(利益)的观点之上的道德,公共幸福不仅是古典功利主义的终极追求目标,也是当代社会的价值取向。
  密尔提出个人有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又强调在行使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依照理性行动,只有在关乎当事者本身的事情上才可以自由地去做,不能损害他人利益,“关乎当事者本身”并不意味着自私自利,功利主义与纯粹的利己主义有着很大的区分,后者只关注一己之幸福感,功利主义关注社会整体的幸福,要求人们必须提高关注社会整体利益的意识,培养关爱他人的品德,进而推动公共幸福实现。在密尔这里,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是统一的:个人在很大程度上被赋予包括追求自身幸福在内的关乎自由的各种权利,而社会的总体进步和发展能给个人创造更好的环境,为个人幸福的实现提供基础,公共幸福得以实现,个人幸福才得以保障,并且公共幸福本身就包含着个人幸福。此外,在公共幸福与个人幸福发生冲突该如何抉择的问题中,密尔倡导:在必要的情况下,个人应当做出适当的自我牺牲来保全社会的整体幸福。值得注意的是,当且仅当牺牲行为能增大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时,这一行为才是有效的、合理的,即是说,在保障公共幸福的同时要避免个人幸福白白牺牲的情况。
  在当今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个人意识越来越强,人们关注个体权利是否得以享用,个体利益是否得到维护,容易产生个体意识膨胀的危机,表现为个人利益至上思想泛滥,利他意识淡薄,在个人、集体、国家利益的抉择上难以判断等等突出的社会现实问题,功利主义幸福观的要义为我们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可参考的方向,应当以开放的态度正视功利主义。我们看到,密尔的幸福观具有积极的意义,它提醒我们,在追求个人幸福和自由的过程中,应当培养对他人、社会的责任感,只有公共幸福得到保障,社会才得以进步发展,个人的幸福感才会提升。基于此,功利主义的幸福观不同于利己主义、金钱至上的幸福观,反倒对人性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告诫人们在面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必须公正客观,不能偏私。密尔强调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不是矛盾的、割裂的,而是相互统一的,这一阐释有利于我们重思幸福的本真内涵,进一步为我们更好地追求幸福生活提供正确的价值导向。
  参考文献:
  [1](英)约翰·密尔.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2]张继亮,臧金英.“声名狼藉”的逻辑性谬误——重思约翰·密尔对功利原则的证明[J].道德与文明,2017(3).
  [3](英)摩尔.伦理学原理[M].陈德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4](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M].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5]刘琼豪.密尔对功利原则的道德哲学辩护[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6](古罗马)奥古斯丁.忏悔录[M].周士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中共中央翻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作者简介:谢亚涵(1993-),女,汉族,广西河池人,单位为广西大学,研究方向为外国哲学。
  (责任编辑: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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