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关于“互联网+”背景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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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萌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数字信息技术逐渐融入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之中,因此“互联网+”成为了这个时代的主旋律,在“互联网+”的影响下,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的成功,使实体经济逐渐向着网络数字化经济发展,虽然在这种模式下带动了国家经济发展,但是电子商务具有数字化、虚拟化等特点,使得传统实体经济的商务税收征管不适合用来管理电子商务,本文主要讨论关于“互联网+”背景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由于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已经融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以“互聯网+”为背景的电子商务行业,在我国的经济市场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以今年的双十一为例,经相关数据表明,京东和天猫的成价额综合达到7697亿元。在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行业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特别是税收征管问题,一直是自电商兴起之时直到如今都是社会上各种专家学者争吵的重点之一。
一、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简述
简单的来说,电子商务就是传统实体贸易与“互联网+”相融合,从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模式,使用互联网平台展示商品的特点和价格,为顾客提供娱乐服务或产品等的商业行为,并且在通过快递等方式,将产品送到顾客手中的新型贸易。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普及,逐渐实现了网络全球化,跨境电子商务也逐渐出现并被广泛应用,其便捷性、即时性、全球性打破了空间与时间的制约,大大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流通,促进了我国商品的出口与内销,有效地提升了我国经济发展,带动了我国GDP的增长,电子商务的横空出世,对我国经济贸易模式进行了有效改变,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二、改善“互联网+”背景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有效策略
(一)构建行之有效的电子税收征管制度
对于现阶段电子商务制度不完善的问题,相关税务部门应积极完善,为我国国民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笔者认为相关税务部门应构建行之有效的电子税收征管制度,并将其全面推广实施,为每一个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建立一个固定的电子登记信息,可以使用固定的编号,对从事本行业的商家进行区分,并通过这个编号识别纳税人,同时也通过这个编号征收税款。也就是说从事电子商务的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体都需要在网上进行登记信息,并且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的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的税务缴纳手续,而税务部分就可以通过网络监督每一个纳税人,确定其税收缴纳情况。
税务部分也需要具有超强的信息技术处理能力,例如可以构建数据的信息储存、数据信息处理等技术手段,并且需要信息的实时更新,达成信息共享,保证税务部分可以及时收集到商家的业务信息,从而确保纳税人不偷税、漏税,比如,商家在注册时需明确所经营商品范围、纳税人所在的网址、交易后的结算方式等基本信息,同时需要对商家进行规定,必须在固定的时间内将一段时间的交易信息送到税务部分进行核查登记,相关部分做好备案,并且通过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评级,评级越高的可以给予一定优惠政策,促进商家缴税的积极性。
(二)构建电子商务代扣代缴体系
在税款征收工作的过程中使电子商务有操作性的执行代扣代缴等交易,就需要让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加强运营商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在应税劳务的提供以及货物的售卖过程中,运营商会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情况核算纳税人所需要上缴的税务资金数额,之后运营商再将的所代收的税款与纳税人实际收入结合起来的经营状况信息提交给相关的税务缴纳单位,例如,第三方的交易平台、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开户行等等结算单位,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贷款数据信息以及纳税人所代收的税款来和运营商或者纳税人进行实际的税款结算业务。
(三)构建税务电商服务平台
税务管理部门需要建立相关的税务电商服务平台,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也需要在规章制度之中进行明确,与此同时,建立完善的税务电商平台还可以方便纳税人开具相关类型的发票、纳税人申报以及电子注册登记等。使得网络的平台运营商与电商的服务平台可以及时有效地进行互相交换数据信息工作,在税务缴纳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可以及时应对。正确地使用互联网技术,完善电子商务的电子商务的税款征收制度,提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数据处理以及资源整合能力,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等问题,从而建造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
三、总结
电子商务就是使用现代科技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等等有效的组织,从而进行信息传递、娱乐服务与商业贸易等,达到了整个交易过程的数据化、信息化、电子化。所以,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也需要通过构建行之有效的电子税收征管制度、构建电子商务代扣代缴体系、构建税务电商服务平台等方式,实现电子商务税款征收的电子化、数字化以及信息化。从而明确纳税人的责任与义务,打造更加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鲁雁南."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初探[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20,22(1):9-14.
[2]余启异,陈舒婷,王姣姣,等."互联网+"背景下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以淘宝网为例[J].理论观察,2020,(4):66-69.
[3]杨婷婷.营改增背景下"互联网+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9,(13):16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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