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构建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金融支持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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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宇生
实施“走出去”战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目的在于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以增强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后劲,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然而,企业跨国经营是一项高风险经济行为,一些国际经验较为欠缺、竞争优势并不明显的企业在这一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问题和困难,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资金实力较弱,难以解决企业跨国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资金 “瓶颈”问题。为帮助“走出去”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做大做强,我国应从制度和政策层面入手加大企业跨国经营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我国企业跨国经营金融支持的现状
从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历程来看,金融在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也随着资本项目管制的逐渐放松和支持性政策的完善而不断加强。
1.企业跨国经营外汇管制逐渐放松。1989年至2002年间,我国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还是相当严格的,但其间国家仍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进行了渐进式的改革,不断放松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制。从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用汇提供了便利,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从2002年10月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启动了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24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外汇管制改革,放松了30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审批权,同时允许境外企业保留利润,不必再调回国内。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等两项行政审批,放宽了企业购汇对外投资的限制并且简化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批手续。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利用自有外汇资金以及从其他境内成员公司拆借的外汇资金,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境外放款或者境外委托放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境外投资企业运营资金融资难的问题。2005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发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扩大到全国,地方可审批权限也从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境外投资外汇购汇额度,亦从年初核定的33亿美元增加到50亿美元。200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由逐笔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改为余额控制,推进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2006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了购汇额度的限制,彻底下放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2008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又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2009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和并购等方式在境外投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等,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以上境外投资外汇管制方面的逐步放松,为我国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的重要基础。
2.企业跨国经营的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支持不断完善。在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任务主要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支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政策性银行,是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成立于1994年,在国家企业跨国经营鼓励政策的指导下,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境外投资融资业务从无到有,发展较为迅速,尤其是进入2003年以来,国家明确对海外投资活动要大力支持,政策的全面“开禁”使中国进出口银行海外投资信贷业务发展势头尤为迅猛。目前发展至今,中国进出口银行已成为仅次于日本和美国的世界第三大出口信用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国家投融资的主力,近年来在推进国际合作业务方面也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到目前为止, 国家开发银行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外金融机构建立了合作联系,同时支持国内一批有实力的企业跨国经营,譬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铝业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于2001年,承接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为我国商品出口和海外投资提供政策信用保险业务,成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机构,目前主要业务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自成立以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为数千家企业向160多个国家(地区)的投资提供了风险保障,累计承保金额超过840亿美元,为近百个大中型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与此同时,商业性金融也加大了对企业跨国经营支持的力度。国内几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近几年都加快了海外发展的步伐,建设银行制定了新的海外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了海外业务拓展步伐。据了解,除了分支机构, 建设银行目前还在近13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300多家代理行。作为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中资银行,截至2009年末,中国银行在31个国家和地区有973个境外分支机构。中国银行已累计为“走出去”企业提供175亿美元融资,有效地带动了海外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工商银行早在1993年就在新加坡建立其第一家海外机构。截至2009年末,工商银行已将营业机构延伸至全球20个国家和地区,分支机构总数达162家,并与125个国家和地区的1393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中资银行通过在境外新设网点和开展跨国并购,不仅能够增强海外竞争力和影响力,也可以为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实现银企战略合作。
二、我国企业跨国经营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
尽管如此,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历史仍然较短,与企业跨国经营相配套的金融支持体系仍存在诸多的缺陷。
1.商业银行全球授信体系尚还不完善。尽管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了分支机构,然而,目前尚还不能向客户提供全球性的金融服务。譬如,目前很多商业银行尚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全球授信业务体系,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不能利用国内母公司的信誉与授信额度,国内母公司不能为其境外子公司在我国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贷款提供担保(内保外贷),企业跨国经营形成的资产不能作为抵押担保在境内贷款等。尽管个别商业银行开展了全球业务,然而审批手续复杂,操作时效性差,特别是担保费用较高,增加了境外投资的财务成本。
2.对境外投资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服务尚欠完善。政策性金融不能满足企业境外投资的长期稳定资金需求。我国“走出去”政策性金融服务集中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政策性融资以及融资便利的投向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就行业来讲,目前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侧重于国家确定的一些境外投资重点行业及项目,对其他行业的投入较少,就企业性质而言,对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的支持相对较多,而对中小型、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活动提供的金融支持偏少。并且目前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条件和程序仍然较为严格,很多有志于海外扩张的企业很难真正享受到上述机构提供的金融支持。但从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许多对外投资主体很难找到符合A级以上资质并愿意提供低费用担保的企业,以致再好的信贷扶持政策也难以发挥实效。此外,由于我国政策性银行资本金依赖政府注资或政府担保下的债务融资,单一的资本补充渠道使其资本充足率随着银行贷款规模的增加而降低,直接影响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规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3.商业银行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也远远尚不能满足企业跨国经营战略的需求。商业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能力不足,布局不合理。从规模上看,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网点少、规模小,且增长缓慢,目前尚还不具备承担支撑我国境外企业融资的能力;从地区结构来看,我国的银行主要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设立分行,与我国企业在新兴市场国家投资增长迅速存在错位。特别是近年来企业在金融资源较为匮乏的非洲、东南亚等地进行资源开发、设立经贸合作区后,这个问题显得更尤为突出;从行业结构来看,境外机构贷款主要分布在消费信贷、房地产等行业,而我国企业跨国投资主要集中在服务贸易、工业生产加工、矿产资源开发等行业,存在资金分布不合理的问题。
4.资本市场不成熟制约企业跨国经营。跨国经营离开了资本市场,靠单个企业自身的行为往往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我国现行的企业跨国经营活动受到国内贷款额度的限制与审批限制,使不少企业坐失跨国经营良机。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也不完善,对股票市场过分依赖,债券市场、场外市场发展滞后。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也仅停留在国际证券市场筹资上,难以为中国企业跨国经营解决融资问题并提供完善的服务。
5.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滞后。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及对外投资的支持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中国3%-5%,韩国14%,英国45%,日本50%)。由于我国只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事这方面业务,缺乏竞争、非商业化经营,因此,出口信用保险总体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不强,所支持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多,境外投资保险覆盖面较窄,并且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的业务范围狭窄、业务规模较小、保费费率过高,这都制约了其对境外投资提供的金融支持力度。同时,保费费率高,加大了企业经营成本,使企业竞争力减弱,结果是企业宁愿舍弃国际业务,也不承担过高的保险成本,从而使开拓国际市场的规模和力度下降。这也使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难以扩大,信用受影响,单位运行成本趋高。
三、促进企业跨国经营的金融支持体系构建
1.积极推进境外投资的可兑换进程。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逐步推进,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也有待进一步深化。作为“疏导资本有序流出”的主要渠道,境外投资与外商直接投资相对应,可先行实现境外投资的可兑换,进而推进直接投资的可兑换。在境外投资管理实现可兑换后,管理的重点将放在资金流出入的汇兑环节。可以考虑将具体的业务审核放至银行操作,但在方式上做到有所区别。如对投资前期用汇,可实行比例控制,按照中方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企业前期用汇限额。企业若能提供真实有效的用汇证明,则在限额内可直接到银行办理购付汇,若无法提供有关证明,则应事先报备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并应在购付汇后规定时间内将外汇使用的真实证明提交外汇管理局。
2.进一步放宽企业跨国经营的外汇管制。一是放宽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放款的资格条件限制,为股东向境外子公司贷款提供便利。与直接投资比较,股东贷款在经营上更灵活、控制上更方便、资源配置上更合理。在审批程序上,可根据境外公司的经营规模,给其国内母公司核定一定的外汇额度,由银行在额度内直接办理资金汇兑,不再设置其他门槛。二是改进和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健全境外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入出的统计检测和预警机制。三是适当放松对企业的金融控制。一方面,积极慎重地探索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对接,逐步提高国内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另一方面,赋予适合条件的跨国经营企业以必要的海外融资权,开拓国际化的融资渠道,并由国家给予必要的担保,允许其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成立基金等方式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
3.鼓励境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一是加快境内商业银行的国际化步伐。建议参照外资银行奉行以本国企业为主要的目标客户群的“跟随客户”经验,鼓励商业银行在民营企业对外投资比较集中的区域,尤其是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所在地设立支行或办事处,为走出去的民营企业提供本地化的金融服务。对于那些不确定因素多的国家和地区,可探讨政策性银行先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随后跟进的方式。二是建议境内银行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丰富金融产品,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如离岸金融服务、提供股权融资、出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境外资产抵押贷款和项目贷款等形式多样的业务品种,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后继融资服务。三是修订《贷款通则》中禁止资本金贷款的限制,允许银行贷款给企业用于境外公司的资本金投入,特别是面对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境外并购,探讨为企业提供包括杠杆收购在内的并购贷款。四是探讨企业以境外资产、股权、矿业开采权、土地等作抵押,由境外银行出具保函,为境外企业在国内取得贷款提供担保的“外保内贷”的融资模式。
4.加大政策性银行对企业跨国经营的支持力度。国家政策性银行是国家“走出去”战略的直接实施者,不能仅以效益为导向,应充分体现其政策性、战略性和在战略目标下承担的风险性。一是研究政策性金融的立法问题,出台政策性银行法,将政策、风险、效益统一在实施国家战略上;二是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跨国经营的能力,增加资本金,增强银行抗风险的能力;三是加快政策性银行在境外设置分支机构的速度,特别是在一些市场前景好、潜力大、中国企业开始进入投资、但金融资源匮乏,商业银行不愿意设点的欠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四是创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金融工具,可在政策性银行先行先试。
5.建立对外产业投资基金,进行专业化投资。建立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对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专业化投资。一是针对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对股权融资的需求,充分利用国家充足的外汇储备,根据民营企业的特征,针对特定的区域(国家)、特定的市场设立若干类似中非发展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直接对企业境外投资的项目和公司进行股本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国家、企业、银行、专业投资机构相结合的股权设计,实行商业化操作。二是设立对外并购基金(VC或PE),专门通过股权并购,在国际上获取知识产权、品牌、市场份额和资源。基金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以民间资本为主,商业化运作,这种民间组织方式对国际的资源和敏感行业企业的并购也会比较容易被东道国所接受。
6.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建立多元化的出口信用保险供给市场主体。建议允许成立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业务品种上、区域上与政策性保险公司有所区别,譬如,政策性保险以中长期保险业务为主,商业性保险以中短期为主,既要体现政策性与商业性不同,又要形成一种适度的竞争关系,以有利于提高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降低保险成本,扩大信用保险整体规模、提高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同时,要推动政策性保险的发展,中央财政拨付专项基金用于特定项目的保险,各级政府可以视情况对投保企业进行保费补贴,鼓励更多企业参保,同时企业也要强化风险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盐城市中心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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