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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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小姝
[摘要]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中,地方政府举债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尤其是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期以后,地方政府债务呈现了规模大、举债方式多样化、隐蔽性强的特点。同时,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也逐渐加大,严重影响了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因此,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来防范我国地方债务风险显得刻不容缓。
[关键词]地方债务;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D6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06-0043-02
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已经成为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中,地方政府举债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尤其是我国经济在长达30多年的高速发展中,地方经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资金缺口也越来越大,地方政府通过各种融资渠道筹集资金,导致各级地方政府都以不同形式存在着大量的债务。这些巨额债务风险逐渐增大,不仅影响了地方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而且也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因此,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迫在眉睫。
一、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现状
地方政府债务是指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以政府名义举借或者担保举借的债务,并由此承担的资金偿付义务。目前,我国政府权力层次分为五级。相应地,财政层次也分为五级。除中央财政以外,省、市、地、县以及乡级财政都是地方财政。因此,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主要包括省级政府、地级政府、县级政府和乡镇级政府四级政府债务。
从表面上看,我国似乎不存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因为我国对地方政府借债方面有十分严格的限制。我国《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同时,我国《担保法》规定,除国家规定的需地方政府、财政担保的向外借款外,社会经济活动中,地方政府不能向国内任何提供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担保。尽管有上述严格的规定,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地方政府在本地经济建设过程中为了解决资金缺口问题,以不同形式举借了大量的债务。
从性质上看,地方政府债务可分为直接债务、担保债务和政策性挂账三部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魏加宁博士指出,目前,中国各地区、各层级的地方政府大都在不同程度上举债度日或负债“经营”。另据中金公司研究报告预计,2009年末地方政府负债约为7.2万亿元,其中,2009年净新增约3万亿元。预计2010年和2011年后续贷款约为2-3万亿元,2011年底将达到约10万亿元。10万亿元的地方政府负债约占中国2009年GDP的三分之一,相当于中国外汇储备的70%。
从2009年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举债基本有以下三个途径:一是中央政府代发的2000亿地方公债。这2000亿地方政府债券将主要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等涉及民生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安排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这部分债务在地方政府债务的总规模里占比较小,加之中央政府设计了严密的偿还和风险控制制度,因而引发大规模坏账的可能性很小。二是中央要求地方政府跟进的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配套资金由地方政府来承担。根据中央检查组督查4万亿的最新情况来看,由于地方财政实力薄弱,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不高。对于不到位的资金,只能通过向银行举债的方式实现。三是地方政府充分利用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及宽松的投资政策的机遇,建立各种融资平台,以“城投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带动项目投资,负债规模急剧增长。据国家发改委统计,2009年前11个月各地城投债发行了106只,全年融资规模将超过2000亿元。根据以上三大路径估算,2009年全国地方政府形成的债务约为7.2万亿元,已远远超过了风险控制预警线。
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特点
1.债务规模庞大。根据上述分析得知,许多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增长过快,增长率居高不下,远远超过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的速度。
2.地方政府举债多头进行,形式多样。一是借债主体多元化。这些巨额债务有的是政府直接运作,有的是通过财政、发改委等部门运作,还有的是通过政府所属的投融资公司运作。二是债务种类具有多样性。各级地方政府不仅负有经中央政府特批发行的地方公债,还以开征各种基金、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转移土地出让金、高成本融资、拖欠民工工资等各种方式举债。
3.债务具有隐蔽性。一些地方政府在举债过程中,大都采取变相举债方式,使债务类型由显性负债转变为隐性负债。最为明显的是,地方政府通过为自己所管辖的单位或部门,以及政府所属投资公司的借债提供担保而形成负债,使得地方债务隐性化趋势明显,银行成为政府的最大债权人。这些债务分布范围广,隐蔽性强,不利于我们掌握目前地方政府债务的真实情况。
4.政府偿债能力低,债务风险大。长期以来,大量地方政府依靠举债度日已成为公开秘密,政府偿债能力较低,出现了债务逾期无力偿还、以贷还贷、以贷还息、拖欠工程款等现象。另外,由于地方债务没有统一的统计数据和统计口径,无法掌握我国目前地方债务全面、真实的数据,导致地方财政风险预警和控制体系无法建立,债务风险无法得到监控。
三、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形成原因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所付出的代价,既有地方政府发挥其经济职能、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时产生的,也有经济体制转轨尚未到位而形成的。
(一)体制原因
1.转轨时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范围划分不够明确。地方政府过于庞大的事权与有限的财权之间的矛盾是形成地方债务风险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原因。地方政府在发展本地区经济中承担的责任不断加强,如引进资本、促进产业升级、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等等,而地方财政资金满足程度较低,因此产生了有限的地方财政能力与不断增长的地方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在这种财政压力下,地方政府通过各种融资渠道筹集资金来满足支出需求。
2.未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职能范围界定不清。一些可以由市场运作的领域财政还在越俎代庖,如大量的国有企业补贴及不规范的税收优惠,都导致财政负担加重。
3.投融资体制不健全。尽管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投融资体制改革,认为政府应基本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投资,但地方政府在投融资活动中仍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部分竞争性领域仍包含着相当大的政府干预成分。另外,目前融资渠道混乱,管理分散,融资的决策主体及偿还主体不明确,投资失误的责任由谁承担也不明确。
(二)管理原因
1.地方政府强烈的投资冲动与投资约束不足之间的矛盾导致其不断举债。为了发展地方经济,一些地方政府在片面的政绩观的指导下,以各种方式融资举债,造成大量的债务。但对于这些政府债务,却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同时,债务管理的偿债责任不明,预算缺乏硬约束,也导致了地方政府不顾后果的举债投资,加重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
2.政府债务管理的基础薄弱。目前,政府债务管理的基础仍十分薄弱,尚未建立起统一的政府债务统计、计量体系,无法掌握债务的整体情况。因此,在实际情况中,难以对政府债务进行实时监控,也无法使决策部门了解真实、全面的债务规模及数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对债务进行管理的难度。
四、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对策
当前,我国政府债务规模庞大,种类繁多,债务风险急剧上升,拖累了地方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来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
第一,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政府的举债行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方政府借债行为是合法的,但这种借债行为又受到各种限制。但我国的《预算法》、《担保法》明令禁止地方政府负债,使得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更加复杂化。因此,必须不断修改和完善我国的法律规定,将修改《预算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工作尽早列入国家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强化地方政府的举债约束和债务管理,使其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相适应,并尽可能与国际接轨。
第二,建立完善的地方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其主要内容包括:政府担保的明细情况;政府对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提供的各种财政支持的情况;政府所属投融资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债务情况;重要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债务情况;社会保障资金积累状况和资金缺口情况;下级政府的债务形式、拖欠财政资金等。这些信息应尽可能的量化和分类处理,以便相关部门能全面掌握情况。
第三,设立偿债基金,建立地方政府偿债机制。各级地方政府要集中力量全面清理和汇总现有债务,明确界定债务偿付责任,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按照“谁举债,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明确偿债责任单位,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并按合同规定按期偿还债务。各级地方政府要设立相应的偿债基金,并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建立财政风险信用预警和控制体系。政府应现实地评估当前债务状况,在各专家机构的配合下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线,将各地区的债务率及其他风险指标予以量化,从而测定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程度,以控制政府的举债行为。同时督促各地区、各级政府建立债务预警系统,运用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多项监控指标对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实现对债务风险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的管理。在对债务的监控中,应明确界定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风险责任,将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责任量化到地区、部门乃至个人,建立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考核责任制,加强对债务的管理。
第五,加快地方政府职能转换,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要加快推进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将地方政府的职能从大包大揽转换到有限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上来,将经济发展与建设的职能更多地让渡给市场、企业和中介组织,使其投资主要集中在公共产品、基础设施、科技进步、环境保护等能够对地方经济建设产生持续作用的公益性投资项目上来。在当前地方政府债务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当务之急就是要严格控制政府举债经营,规范政府的投资行为,遏制政府债务急剧增长的势头。一是严禁地方财政借钱开支。对预算不平衡的地方,要调整支出结构,压缩支出规模和支出标准,努力实现平衡。二是不准行政事业单位擅自举债,尤其要严禁地方政府举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建设。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也要依据实际情况开展,不能超越当地的财政承受能力。同时,改革政府投资公用事业的方式,推行公用事业市场化、民营化。改变过去财政包揽一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做法,将国有、公营的公用事业所有权或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地向民间转移,引入市场机制,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的需求,以减轻财政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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