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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金融债券动力与传导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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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随着大气污染、全球气候变暖、生态系统日益恶化的压力加大,绿色金融逐渐成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金融新倡导、新理念。但由于我国起步晚,资本市场不完善,绿色债券发展机制尚未完善。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以绿色债券中的绿色金融债券为切入口,通过对国内外绿色金融债券的标准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具体分析我国绿色金融债券的动力机制和传导机制中的不足,最后对我国发展绿色金融债券的健康发展建议,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丰富绿色金融体系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绿色金融;绿色金融债券;动力机制;传导机制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20.058
  1 引言
  绿色金融债券为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发行的、根据协议将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根据“十三五”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目标测算,2016-2020年,我国绿色产业每年需要的投资需求约为3万亿元,而根据联合国报告预计,未来政府财政资源仅能满足其中15%的绿色投资需求,剩余的85%需要通过市场化渠道弥补,面临着巨大的融资需求,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前景广阔。尽管市场发展速度惊人,但与国外市场相比,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由于起步晚,资本市场不完善,责任投资理念淡薄等原因,在动力机制和传导机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对于绿色产业的支持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有鉴于此,本文由綠色债券中的绿色金融债券为切入点,以国外市场为对标比较绿色金融债券发行标准,从国内外发行标准的五个具体方面讨论绿色金融债券发行的特殊性,分析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债券的动力机制和传导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国内外绿色债券市场存在的差距,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2 国内外绿色金融债券发行标准比较
  2.1 发行条件
  对于在国内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的要求,在盈利能力方面,《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公告》(下称《公告》)要求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仅需最近一年盈利,与传统的金融债券相比,发行绿色债券的金融机构无资本充足率方面的要求。在损失准备金方面,当商业银行作为绿色债券的发行主体时,无需计提绿色金融债贷款损失准备金。在专业团队方面,发行绿色债券的金融机构要求配备成熟的绿色业务团队以及对绿色产业项目贷款授信、风控、营销等方面有完善的制度规定,并且需要在募集说明书中指明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以及募集资金的计划用途和管理制度等相关内容。相较而言,绿色国外的绿色债券原则(GBP)和气候债券标准(CBS)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2.2 信息披露
  国内的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除了要求一般的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外,还有对募集资金的用途、管理等信息披露的要求。《公告》规定绿色金融债券要定期披露专项的审计报告,并将持续跟踪和评估所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的发展及其环境效益影响。国际绿色债券在这方面的规定较为完善,GBP要求除公布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闲置资金的短期投资用途,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机构应至少每年公布一次项目清单,内容包含项目基本信息、资金调配额度以及环境效益等基本信息。CBS虽然未有相关规定,但强调发行人的自主信息披露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中国国家发改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并未对此有相关规定。
  2.3 募集资金的管理
  在绿色债券的发展中,绿色债券的投资主体最关心的环节就是发行机构对募集资金的投向以及使用情况。GBP和《公告》均要求对募集资金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用途可追溯,提高了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且国内更加明确地提出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统计公布。《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指引》(下称《指引》)和CBS未作出相关的规定。
  2.4 激励措施
  我国绿色债券的发行,政策层是主要的推动力量,绿色债券发行理应受到措施激励。国内绿色债券属于抵(质)押品的范畴,这提高了绿色债券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和接受度,且绿色债券发行的准入门槛低,申请程序较为简化,对债券中的资金用途、期限设置以及还本付息的规定较为灵活。除此之外,国内还为绿色债券的申报受理和审核开辟了绿色通道,以上措施均使得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的成本大大降低,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此外,各地方均相继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吸引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债券,增加投资主体和市场规模。GBP仅规定由市场主体在自愿基础上形成共识性约束,不涉及激励措施,CBS并未对激励措施作出相关规定。
  2.5 第三方认证
  相较于传统债券,绿色金融债券的特殊性在于“绿色”,要让“绿色”的性质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就需要有独立专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绿色信用评级”。GBP为了确保发行人的债券符合绿色债券定义和要求,提倡绿色债券发行人使用外部独立专业的第三方认证,并建议独立的专业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对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绿色认证”,增加信息的透明度。CBI中指出发行人与作为验证机构的保证提供者合作,进行认证程序监督。相较而言,由于国内的绿色债券管理体系尚未成型,缺乏独立专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仅仅“鼓励”发行人接受独立第三方评估,但并未对第三方评估的具体标准程序以及评估机构的认定进行明确的规定。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国外的GBP和CBS两项标准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国际绿债市场执行标准的坚实基础。而国内的发行标准则侧重点各不相同,央行的《公告》侧重于对绿色债券的具体实施标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发改委的《指引》则侧重于对非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指引,并对绿色项目的分类与界定进行了细分,并对各项优惠激励政策进行了详细说明,上交所的《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则从绿色债券发行上市的相关细节情况方面对前述两项标准进行了补充。
  3 我国绿色金融债券动力和传导机制分析   3.1 动力机制
  从发行条件来看,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中不涉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和盈利状况的规定,对资本充足率也没有要求,这无疑放宽了对那些不具备良好财务状况的发行人的要求,扩大了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人范围,使更多的金融机构能够有机会参与其中。但是绿色金融债券的附加条件较为严苛,比如发行人必须配备成熟的绿色业务团队这一条件就使得许多金融机构难以进入绿色债券的发行市场。从激励措施来看,无论是和国内债券的标准相比还是和国外标准比较,绿色金融债券均可以享受来自政策层面的激励措施。但是由于绿色债券的信用较高,利率较低,而利率低不利于激励发行机构发行。
  3.2 传导机制
  募集资金的使用是投资者较为关注的方面,在募集资金投向方面,我国的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应投向于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规定的项目;在募集资金的后续管理方面,应设立专项账户有利于投资者对募集资金的跟踪和管理,这有利于建立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相互信任的关系,有利于提高绿色金融债券的信誉。在信息披露方面,在募集资金时,要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的相关信息;在债券的存续期间,要定期公开募集资金的使用状况,以及持续跟踪评估绿色产业项目的环境效益。但是绿色金融债券的信息披露机制尚未立法,无法形成有力的保障机制,且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尽详细,公开性也不及企业债券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第三方评估方面,绿色金融债券在发行前,需要向投资者详细披露绿色项目的选择原则,绿色项目的收益等,这就需要对绿色项目的收益进行量化,量化指标要使投资者能够准确了解其投资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我国缺乏独立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相关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也尚未成型。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绿色金融债券发展在动力机制和传导机制上都存在改善的空间,在动力机制上,需要通出台可落实的激励措施,简化发行条件;在传导机制上,首先,要尽快形成立法,完善绿色金融债券的相关规定,尤其是信息披露制度;其次,要培养更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最后,要严格对募集资金的投向的管理。
  4 推动我国绿色金融债券发展的建议
  4.1 完善激励措施,鼓励发行绿色债券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绿色债券相关的法规体系,政府可以运用公共财政工具和手段保障绿色债券发行的规模、流动性以及收益回报,为绿色债券的发行提供政策支持。同时,政府可以建立税收激励机制,减免绿色债券利息收入的税收,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对符合发行标准的绿色债券中的低评级和高风险债券提供担保,实现外部增信;同时由于绿色产业项目的特殊性,政府应该逐步培养合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便于对绿色资产进行评估增信,合理反映绿色资产的价值。
  4.2 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优势,培养合格发行主体
  银行在绿色债券领域具有独特的优势:首先,银行仍然主导着金融体系。其次,银行在债券市场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债券市场结构来看,目前银行间债券发行量占97%,债券托管占比近93%,是我国债券交易的主要市场。因此,银行无论是在间接融资还是在债券的直接融资市场上,在中国仍然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这一方面说明中国直接投融资主体还比较单一,下一步还需要多元化。另外一方面也反映了以银行为核心的信用体系仍然是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柱力量。
  4.3 强制信息披露,完善约束机制
  绿色金融债券相较于传统债券而言,具有“绿色”的特点,但作为一种债务融资工具,违约风险依旧不可忽视。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明确规定去杠杆化和化解金融风险是重要的工作任务,虽然绿色债券有利于促进中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但是仍要防止绿色债券的违约风险。首先,应该加快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披露机制,推动绿色金融债券信息披露的立法工作;其次,在募集资金的使用方面,鉴于目前信息披露中普遍存在重事前轻事后的问题,有必要建立完整的后续资金用途监督报告体系,实现对绿色金融债券全生命周期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4.4 培养第三方认证机构,完善评估机制
  虽然《绿色金融债券指引》明确了12个大的(绿色项目)覆盖面,但是仍然不够细。目前,中国绿色金融债券的界定有三个层次:一是审批监管部门的界定;二是企业的自行选择绿色债券发行的过程和发布相关绿色产业项目信息;三是社会专业机构认定。第一层次审批监管部门的界定是自上而下的,容易面临阻碍;第二层企业自行选择容易产生“逆向选择”;而社会专业机构认定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因此需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绿色认证和效益评估。同时,建立公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评估所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环境成本和减排效益,为投资者对绿色债券的产业项目评价提供便利的评估工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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