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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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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之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一般来说,权利主体不明确、权利界限不明确被视为制约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现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必要性的分析和研究各地实践中做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身份界定;产权
  中图分类号:F32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09-0042-02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尽管当前法律并没有对谁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一个具体明确的表达,但是学界已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一般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靠土地等集体财产,为了农业生产经营,把一定范围内的农民接纳为会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当前的发展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表现形式多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经济合作社等形式。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理解为,生活在本村且具有该村村民资格,其基本生活来源和保障,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该村为其依法登记的常住户籍,同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必要性
   (一)理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
   以成都市为例,其在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同时也在思索如何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固化。在成员固化还没开始前,经常有非本村户籍的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非本村户籍的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等现象,这些都是因为成都市各城中村、城郊村的集体收益较高,进而分红较高所导致的。虽然这些新增成员所获得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是基于户籍关系,但是这不可避免的会使原来固有的真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受到损害,其所能获得的集体资产权益不断稀释。原有的成员与新增成员的产权纠纷,也可以说是利益矛盾日益紧张。所以,理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合理的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个问题急需解决。
   (二)利于固化成员减少产权纠纷
   广州市天河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总量较大,导致年终分红比较多。由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固定,想参于集体收益分配的人很多,产生了大量群众上访事件。在此背景下,天河区开始寻求自己的成员固化之路。新增人员由于自己一开始并不具有天然的成员身份,无法天然获得集体资产股权,对成员固化反对很强烈。但是,将来他们一旦获得集体资产股权,就不会反对成员固化了。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乡人员流动,农民比过去依靠土地生活,就业渠道和收入渠道明显增加,土地等集体资产依附变得薄弱。在这种情况下,固定成员,切断农村家庭新人力和有限的土地等集体资产关系,有利于减少财产权利纠纷。
   (三)便于有效维护集体成员权益
   实践生活中,不同人、不同群体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因此相互在进行社会交往时发生利益矛盾或冲突是正常现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界定是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也获得了本集体资产股权,其势必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是一种损害,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合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可以有效维护集体成员的权利。
  三、各地实践做法
   (一)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修订)》(2008)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修订)》(2013)都对集体成员资格的界定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
   在具体实践中,上海市闵行区的经验值得借鉴。其明確界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范围,必须是在1956年1月1日到推进改革期间,户口在村、劳动在村的16周岁以上的人口。农龄的计算时间,自正式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开始,到征地转居或其他情况离开村队就业时结束。在历史上曾经为集体经济积累作过贡献的人均被考虑在内,最大限度地兼顾了规则公正和结果公平。
   (三)按照村规民约决定
   以四川成都温江区为例,其将尊重农民意愿放在首位,由各村组农民自己协商决定谁有资格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在确定登记建档之后,执行固化管理,并且成员资格身份随着人口的增加和自由移动而不被调整。从各地实践可以看出,影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因素主要有两点:
   1.地域关系。地域关系是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基础之一。通常来说,集体经济组织是依附于土地并以土地经营为中心,其主体是一定乡村区域的世居农业人口,地域特征明显。只要户籍在该地区,就可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血缘关系。血缘关系也是确认集团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基础之一。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我们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主要以各地实践为主,由于法律的规制不足,还需要依靠大量的政策。但是,我国又是一个农业大国,各种问题体现在方法面面,不能单一地搞统一标准,如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界定仍是急需思考的问题。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完善建议
   作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关键性环节,只有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明确界定,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权利才能得到落实。目前各地主要还是以是否为本村户籍、是否承包本集体土地、是否参与了本集体收益分配等方面来确定,同时对于有质疑的地方借助民主程序来认定。虽然有些地方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于如何界定成员资格有作具体说明,但是其真实情况远比想象中复杂的多,成员资格界定依然是各个地方公认的难点。为此,在进行深入研究后,建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时应该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涵盖各类群体
   农村集体资产是由不同阶段和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劳作所获得的,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时候,应该把不同阶段的各个群体都涵盖进去。主要可以通过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对于成员资格界定以个人还是家庭为单位,可以借鉴一下土地承包的制度设计,使“股权量化到人、固化到户。”二是要妥善处理原有居民和后来迁入居民的关系,以避免产生大量冲突。三是关注少数特殊主体,以防止矛盾积累,爆发出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四是在进行界定时要同时考虑当下与未来。在进行成员界定时,不仅要考虑现实因素,也要对之后一些土地政策走向、资源升值、人员结构等方面多加思考,同时统筹考虑经济发达地区和传统农区不同的改革制度安排。
   (二)采取一致标准
   這里的采取一致标准,是指一个地区采取一致标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关乎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利益,农村本就是一个“人情社会”,所以要严厉抵制双重标准,只采取一类标准。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过程中,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户籍。这是最传统的方式。二是所做贡献。集体的资产是由各个不同阶段和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劳作所获得的。个人对集体的发展以及增值所做贡献这些都是要充分考虑的。在具体实践中,很多地区的经验都是可以拿来总结学习的。三是相关权利。相关权利主要指的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否拥有这些权利,也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判断其是否具有成员资格。四是其他方面。在遵守现有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尊重习俗、观念等村规民约以及政策性移民等现实因素。
   (三)坚持程序公开
   在实践生活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变化情况最了解的其实还是广大的人民群众,所以还是他们最具有发言权,所以应当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他们充分协商、民主决定。对于依据户籍、贡献、相关权利等没有争议的村民,其自然而然地就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其作为成员应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承担其应有的义务,必要时要辅之以监督程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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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庞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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