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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郜梦菲

  摘 要:尽管“万科股权之争”已经落下帷幕,然而由此所引发的众多上市公司为防止“野蛮人”入侵而纷纷修改公司章程,通过引入反收购措施以抵御恶意收购的现象却仍然余温不减。虽然上市公司通过一些反收购策略维护了公司管理层的控制权,但是由于我国的现行法对有关反收购问题的规定较为模糊且缺乏系统性的规制,这就使得上市公司引用的反收购措施难免存在着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这不仅给相关群体造成困惑,而且还不利于法律关系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股权之争;反收购;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32.065
  1 由“万科股权之争”观我国上市公司的反收购策略
  “万科股权之争”事件的整个过程以不同阶段的攻守差异为根据可划分为以下阶段:自2015年1月宝能系连续举牌买入万科股份,并于同年7月持股比例超过华润而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12月万科召开内部会议并进行资产重组与并购;万科于2016年3月发布公告拟引入深圳地铁做“白衣骑士”,华润派驻的三名董事对万科6月召开的重组预案提出反对使该计划受阻;华润在2017年1月宣布退出万科而由深圳地铁接盘,保监会在2月对宝能系旗下的前海人寿进行处罚;深铁集团于2017年6月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这场引起万众瞩目的股权之争至此落下帷幕。尽管万科在不同节点采取了紧急性的反收购措施,但其反收购过程却不尽如人意,这场拉锯战造成的严重后果之一便是公司的运营不稳,而股价的大幅波动及长期停牌也对公司中小股东及相关群体的利益造成损害。
  2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问题面临的困境
  2.1 欠缺统一且明确的反收购立法
  我国现行法中与反收购问题有一定关系的法律并未对上市公司的反收购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反收购问题做了相关原则性规制的只有作为部门规章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但也只是原则上的规定而欠缺具体可操作性的规范,且因该规章的法律位阶较低而仅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我国目前有关反收购问题缺乏明确而统一的立法对上市公司的反收购行为予以有效规制,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反收购行为时常常出现问题的关键性原因。
  2.2 缺乏对目标公司股东权益的保障
  上市公司基于公司相关者利益而采取反收购措施时须坚持股东利益至上的原则,而不能将目标公司的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作为其进行反收购战争的牺牲品,尽管我国法律中对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董事会在理论上也应当本着为公司及股东利益着想和负责的态度开展公司活动,但司法实践中董事个人利益与股东利益产生冲突以及因董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对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现象却经常发生。仅在法律中附加董事以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不足以在反收购过程中保障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
  2.3 欠缺有效的反收购救济机制
  上市公司在进行反收购的过程中难免会牵涉到多方利益,然而当相关利益者的权益由此而遭受损害时却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对此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辦法》采用的是对那些在反收购过程中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董事予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这一较轻的行政制裁,而欠缺对利益受损方最为有效且有力的司法救济,此种不完善的反收购救济机制就使得上市公司在反收购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且有效的解决,例如万科在股权之争中发布停牌公告那样并不能够真正解决其问题,利益受损的万科及众多中小股东们并不存在一个及时有效的救济机制。
  3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的建议
  3.1 完善反收购问题的法律规制体系
  针对我国有关反收购的立法存在缺失及不足的现状,我们着实应该尽快对相关立法加以完善。基于上文中对我国反收购立法存在问题的剖析,本文认为我国应以统一的立法形式来对反收购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的系统的法律规制,在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域外如英国《城市法典》和美国《威廉姆斯法》中对反收购作出的具体规定,从尊重我国市场经济竞争自由化、保障相关利益主体利益以及促进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等角度出发,对反收购法律体系予以完善,并做好其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衔接问题,基于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对相关内容作出具体的细化规定,从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2 加强对目标公司股东权益的保障
  鉴于公司在采取反收购措施的整个过程中,目标公司的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最容易受到损害,所以我国在完善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相关法律问题时应注意加强对目标公司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本文认为我国在进行目标公司股东权益保障的制度设计时应将目标公司所有股东一律平等的思想贯彻其中,而不能是以牺牲公司一部分股东的利益为代价而维护另一部分股东的利益这种差别对待的方式来实施反收购行为,如果其只是为了公司经营管理层等部分群体的私利而采取反收购措施时则应明确禁止,从而使得公司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在公司实施反收购行为时得以保障。
  3.3 完善反收购司法救济体系
  正如上文所述,我国有关反收购司法救济机制的欠缺使得司法作为最强有力的利益保证方式在上市公司反收购的过程中无从适用,而这首先需要我们将反收购过程中司法救济的范围加以规定,具体可以包括与反收购有联系的收购方、目标公司及经营管理层等相关主体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同时还应明确在反收购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责任主体在不同情形之下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得相关利益受损主体能够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进而更好地保障相关主体在反收购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静,张海凡.万科与宝能系控制权之争的反思[J].税务与经济,2017,(3):4751.
  [2]胡鸿高,赵丽梅.论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的决定权及其规制[J].中国法学,2001,(2):12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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