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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活力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黄河 高宏霞

  摘 要:
  本文通过对社会活力中的“社会”进行界定,并进一步识别出其中的社会主体。将社会活力定义为社会中各社会主体的活力。将社会中的社会主体分为三类,即个体的人、社会组织与社会机制。据此,从社会中人的活力、组织的活力和机制的活力三个方面搭建包含8个单项指标在内的社会活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在构建指标过程中遵循了科学性、完备性、可测性及独立性原则。同时,在构建指标体系的过程中也存在理论基础不深入、完备性保障不完全及主观指标的选取和测量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
  社会活力;人的活力;组织活力;机制活力;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13.035
  近年来,社会活力这个词汇频频出现在官方报告和讲话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十九大报告中也提出了“要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发展活力”。可见执政者已经充分认识到了社会活力的增强对社会各方面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当前国内外学术界对社会活力也有诸多研究,但多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就国内而言,对“社会活力”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社会活力的来源、定义和作用三个方面展开。秦昌大(1998)、邓永超(2013)、汪亭友(2017)分别从“改革开放”、“政经分离”和“社会主义制度”这三个角度分析了社会活力的来源。汪健(1993)、韩民青(1998)、董慧(2007)分别从“自然——历史环境”、“社会活动与发展的生机”及“主体的人的自由自觉活动的社会实现”这三个角度定义了社会活力。徐钦智(2005)、董慧(2009)、张志云(2014)分别从“社会发展”、“现代化进程”及“个人的自主性和创造性”这三个角度探讨了社会活力的作用。国外的社会活力研究多是从个体的角度出发。Nelson(1967)、Teresa(1983)等运用心理学、认知心理学、动机心理学以及自组织理论分析个人的创造力与想象力。Paul(1992)等运用数学模型分析了社会系统的动力与进化问题。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在于跳出理论研究的常规路径,通过对社会活力中的“社会”进行界定,识别出“社会”中所包含的社会主体,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社会活力指标体系。
  1 社会活力的界定
  社会活力的定义,从哲学上可以定义为“蕴生于感性实践基础之上社会生活的生命力、社会主体的创造力、社会自主自由的主体性力量”。社会活力的生发,一是要基于感性实践,二是要具有实践的社会主体,三是社会主体还要有自主自由的力量。实践必然从感性出发,且也必然具有一种自主自由的力量。所以,在此处,重点不在于对感性实践和自由自主进行界定,而是要找准何为生发社会活力的“社会主体”。要找准何为生发社会活力的社会主体,首先则需要弄清楚社会活力中“社会”所指。
  通过对已有文献进行梳理,目前学术界对“社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不同层面。一是认为国家包含于社会之中。米格代尔在《社会中的国家》一书中提出“所有社会中都存在不同群体,它们试图用不同的方式来塑造人们的行为模式,而这些群体之间必然存在持续不断的斗争……国家在这一层面与其他任何正式或非正式的社会组织没有什么不同。”二是从国家与社会二分的关系中来界定社会。认为国家是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通过合法垄断暴力的使用权而对其居民进行强制性管理的各种组织机构及其体现的强制性等级三是在一个国家之内,从市场、社会、政府三分的关系中来界定社会。韩万渠认为政府逻辑可以解决公共问题,市場逻辑可以解决私人问题,而“社会逻辑发挥的空间是‘私人问题’演变为‘公共问题’的‘时间空窗’。这一阶段的问题可以视为‘社会问题’”。
  本文所研究的层面则是基于第二种含义,即从国家与社会二分的关系中来定义社会,并依此社会为基础来构建社会活力的指标体系。在此定义下,社会的显著特征是“非政府性”,是除政府组织之外其它社会个体及组织的集合。基于此,本文将该社会下的社会主体界定为社会中个体的人,私人企业、非营利性组织、中介组织等社会组织,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运行机制。所以,在谈论社会活力的时候,必然要考虑三个方面的活力,即社会中人的活力,社会中组织的活力,以及社会机制的活力。
  2 构建指标评价体系的原则
  在构建指标体系时,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社会活力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是一系列相关指标的有机结合,在构建和选取指标时应该遵循科学性、完备性、可得性和稳定性这四个原则。
  2.1 科学性原则
  在社会活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应该确保指标体系构建的科学性。科学性即是指标体系应该能合理、如实的反映社会活力的实际水平。从科学的角度系统、准确、全面的把握社会活力的实质。科学性原则是构建指标体系的基础。
  2.2 完备性原则
  社会活力综合评价体系的构建还应遵循完备性原则,即指标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应当能够全面反映社会活力的重要特征,从不同层面和不同角度的反映社会活力的内涵,以保证指标体系的系统性和可信度。但指标体系的完备性并不意味着所设计的指标面面俱到,而是要抓住主要特征,使指标体系反映全面且简洁明了。
  2.3 可测性原则
  社会活力综合指标体系的建立的目的是为了运用于具体的工作中,以更直观的方式反映社会活力的情况,所以在构建指标体系时应该遵循可测性原则。确保相关指标所需要的数据收集方便、计算简单、易于掌握。
  2.4 独立性原则
  在构建指标体系时应该确保同一层次上的不同指标之间相互独立,剔除具有包含关系的指标和相关性较高的指标,使每一个指标都能反映一方面的情况,确保每一个指标的代表性。
  3 构建指标评价体系应注意的问题   在社会活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和建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创造性的解决这些问题将是今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3.1 理论基础不深入的问题
  当前对社会活力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活力还没有一个为大家普遍所认可的界定,这使得完整、准确和清晰地理解社会活力,并界定它的各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困难,这必然使得所构建的指标体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3.2 完备性保障不完全的问题
  在建立社会活力综合评价体系时,力求保证科学、系统、完备,多层面和多角度的反映各地区社会活力的具体情况。但由于理论认识的有限性和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一次性地得到一个完善的社会活力评价指标体系是不现实的。本文只有根据现有的理论研究作为基础,在结合现实的具体情况,力求构建一个能反映社会活力发展具体情况指标体系,然后在实践中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不断对其进行修改,使其逐步趋于完善。
  3.3 主观指标的选取与测量问题
  在构建指标体系时,本文选取了一些可以直接获得数据的指标,如“人均GDP”“人均受教育程度”等,也选取了一些主观性指标,如“中介市场发育程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法制环境”等指标。相对于客观指标数据可从相关数据网站直接查得,主观指标数据采用问卷调查、权威专家评分等方法获得,仍难免具有较大主观性,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4 社会活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4.1 社会中人的活力
  社会中的人的活力是指在社会中的人所表现出的精神活力和实践活力,譬如每个人所具有的自主意识、独立意识和创新实践。自主意识体现了人最根本的基础活力,独立意识体现出了人的发展活力,创新实践则体现出了人的创新活力。社会是由每一个个人组成的,所以社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每一个个人的发展。个人活力的全面释放与激发,为社会活力的生发提供可能。人追求生存价值及意义的无限活力,导致社会发展的永恒追求,成为社会活力的内源性与可持续性基础。所以说,社会中每一个个人所具有的活力是社会活力中最基本的活力。本文选择人均受教育年数、人均GDP和万人专利授权量分别对人的基础活力、发展活力和创新活力进行衡量,具体见表1。
  4.2 社会中组织的活力
  社会中组织的活力主要体现在社会中私营企业的活力、非盈利组织的活力和中介组织的活力。私营组织的活力主要体现在社会中的个人创新创业的活力及私营企业内部的发展创新活力,它是市场化社会下发展的最重要的活力。非盈利组织的活力是对各种非盈利性组织,如非盈利性企业、公益性组织、思想机构、学术论坛等参加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频繁性的反映。中介组织是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服务的组织,中介组织发展的完善程度是一个社会发展完善程度的度量。中介组织的活力主要体现在律师、会计師等中介组织所具备的服务条件及对社会的帮助程度。本文选择万人私营企业拥有量、万人非盈利组织拥有量及中介市场发展程度对私人企业、非盈利组织和中介组织的活力进行衡量。
  4.3 社会中机制的活力
  社会机制的活力体现在社会机制运行的公平性和正义性两个方面。社会机制是在社会有机体的构成要素及其依附条件在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状态下对社会系统的发展变化所起的驱动、调控、范导等作用的过程、机理和方式。公平性与正义性正是社会机制健康运行的基本范导。社会机制运行的公平性体现在社会中的个人或组织在承担社会责任、寻求进步机会等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这是社会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除了确保社会机制运行应保持公平之外,还必须确保社会机制运行的正义性,社会机制运行的正义性体现在个人或组织所处的环境的安全性,且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法律良好的维护。本文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法制环境对一个省份机制得公平性和正义性进行衡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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