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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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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以公司治理结构为出发点,主要考察存在于上市公司内部使盈余管理现象得以发生的机理。首先阐述了公司治理结构和盈余管理的涵义及其相关理论,在此基础上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作为框架,探讨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分析发现,不同类型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存在差异。因此,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问题的关键在于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从根本上防范盈余管理问题的发生。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治理;治理结构;盈余管理;上市公司
  
  一、公司治理结构和盈余管理的理论概述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概述
  在公司治理结构理论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许多理论都对其研究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其中主要包括:古典管家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现代管家理论。公司治理结构实质上是要解决因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它是规范委托―代理各方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由这种制度安排形成的具有分权制衡关系的企业组织体制和企业运行机制。
  (二)盈余管理的理论概述
  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者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约束下,通过选择最有利的会计政策和规划交易事项等手段调节或控制企业的会计盈余,使报告盈余达到期望水平,从而达到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就目前来看,盈余管理研究的理论渊源,主要是来自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前者说明了盈余管理的动机,后者则为盈余管理的可能提供了解释。
  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盈余管理影响的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运作,试图形成调节所有者、法人代表、经营者和职工集体之间关系的制衡和约束机制。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复杂性源自于中国上市公司建立的特殊性。中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计划体制下发展而来,上市公司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国有股一股独大,而且股权结构非常复杂,进而影响着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效率。虽然上市公司己经进行了公司制改革,但其中大部分没有建立起规范的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具体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之间权、责、利的制度安排和制衡关系。股东会作为所有者行使法人财产权和战略决策权;董事会受全体股东委托行使执行权和治理权;经理层执行董事会的决策行使日常经营管理权;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行使监督权。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为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监事会对经理层实行监督。可见,公司治理结构中对经理人产生主要影响的是董事会和监事会。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着很多缺陷,这些都可能会导致公司盈余管理的产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一股独大”格局
  在我国,一股独大问题较为严重,第一大股东有能力控制上市公司的经营与财务决策。而我国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又几乎全是非流通股股东。其中,非流通股可分为国家股和非国家股。非国家股除了少数的职工股外,绝大多数为法人股。在不完善的证券市场环境下,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暂时不能在市场上流通,股权的流通价值无法体现,国有股东和法人股东不得不寻求其他的方式来实现其股权的价值。为了获得配股资格、提高新股发行和配股的价格、免除摘牌或特别处理的威胁、达到盈利预测的目标、为其侵吞占用上市公司的资产做掩饰等多种多样的目的,国有股东和法人股东有强烈的盈余管理的动机。高比例的国家股、法人股股份使上市公司更容易受到国有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控制,盈余管理的可能性也就更大。在流通股比例较高的公司中,管理人员会更多地考虑到流通股东的利益,而不愿意失去流通股股东的信任,进而在进行会计行为时开展过度盈余管理的可能性会减小。我国机构投资者在高业绩期望的驱动下,可以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对上市公司实施有力监督,如加入公司的董事会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通过团结散户对上市公司管理阶层施加压力等。其在资本市场上已经达到的比例已使其成为我国股权结构中不可忽视的一支主流力量。
  (二)董事会内部人控制问题
  在我国上市公司外部监督机制尚未形成,国有股投资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容易出现董事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内部人控制一方面表现为董事会被公司经理层控制;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事会被大股东控制。
  董事会的主要功能本应是接受股东会的委托监督经理层的行为、提供企业运营的指导方针和决策,并对全体股东负责。但在我国很多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由经理层控制或大股东操纵,没有健全独立的董事会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失去了对经理人的监督约束功能,演变成内部人实现自身利益的合法机构,国有股作为第一大股东,其投资主体的缺位进一步加大了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难度。一方面,经理层作为公司经营运作的中心,直接管理着公司,控制着上市公司的信息系统尤其是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因而有着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当现实情况与契约存在冲突时,经理层有选择会计政策调节盈余以满足自身利益需要的主观动机:另一方面,由于股权过分集中,某些上市公司的控股大股东完全支配着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等,使经理层的经营行为直接贯彻其意志。并通过关联交易或担保等方式将上市公司的资产掏空从而侵蚀公司利益、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经理层为了掩饰大股东的行为就要不断地进行盈余管理,使得会计信息泡沫成分很高甚至成为数字游戏。这种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会计信息的治理作用并进而使其可靠性和相关性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如何使内部人控制保持在合理的限度之内,避免由内部人控制的失控所导致的对股东利益的损害是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所寻求的目标。
  (三)监事会缺乏独立性,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监事会是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的机构,法律不仅应赋予其必要的职权,还应赋予其行使职权的手段和措施。然而,遗憾的是监事开展监督活动的方法措施有时难以找到法律依据。在监事会发挥监督职能时,我国《公司法》(第126条)规定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然而,《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是由董事会进行的,这样就出现了董事会很可能为了保住自己的利益不同意召开股东会,监事会就无法实现其监督职能。另外,我国监事会的独立性存在着较大的问题。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非职工股东出任监事,由于其对公司情况了解较少难以发挥作用,而职工代表大部分是由各部门负责人或工会的负责人兼任,这种状况下监事会是在董事会的控制之下,缺乏独立性,就不可能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行使监督权。可见,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和监事会独立性的缺乏,使得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应有的监督职能,也就无法为治理盈余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四)缺乏对经理人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对称的情况比较严重。许多公司与经理人的劳动合同是采用完全合同的形式签订的,合同的谈判是一次完成的,经理人的业绩与报酬在事前就被一次性规定了。这种合同的最大弊端就在于不能及时的按照经理人所作贡献来对其进行对等的激励。激励机制的不足使得经理人在决策时难以真正考虑公司的利益,要么较多注重短期利益忽视长远利益,要么感到自己的付出与所得不对称,工作积极性不断降低,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或者另谋高就。同时,由于国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投资主体缺位,加上目前政企并未完全分开,政府对企业的控制一方面是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另一方面是产权上的超弱控制,使得来自股东的约束有限;监事会和董事会由于内部人控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外部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不健全也难以约束经理人。因此,一方面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改变经理人的目标函数、调动工作热情;另一方面又没有恰当的监督机制约束经理人。这样,经理人实施盈余管理行为的风险很小,预期收益很大而预期成本很低,这就使得经理人有了实施盈余管理行为的理性依据,从而造成了盈余管理行为的产生。

  综合上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鱼待完善,对以国有股权为主体的上市公司来说,国有股一股独大以及投资主体的缺位导致了内部人控制问题非常严重。同时,公司中对经理人缺乏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这些都使得公司内既无制衡的动因也无制衡的机制安排,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难以体现所有者的利益要求,容易导致盈余管理的发生。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盈余管理治理是一个难题。会计准则本身就具有不完全性、可选择性和可变更性,因此要根据我国的市场环境特点,及时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会计准则,尽量减少准则中不明确或含糊不清的规定,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和范围。另外盈余管理的治理不仅需要通过完善会计准则,加强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制衡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前文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各因素进行了分析,更好的掌握了公司治理结构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关系,在此基础上,本部分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对策。
  (一)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最近几年,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新《公司法》也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董事会制度,明确了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等规定,但是董事会运作的有效性和独立性还远远达不到公司治理的实践要求。为了使董事会能够真正起到抑制盈余管理行为发生的功能,本文认为应该强化其有效性和独立性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董事会规模不能太大
  我国上市公司中较小规模的董事会对于盈余管理的控制要比较大规模的董事会好。董事会规模相对较小,监督效率相对就越高,因为随着董事会规模的扩大,过程损耗也会增加,规模相对较小的董事会可能更容易应对飞速变化的竞争环境,治理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效率也越高。
  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促进董事会的有效运行
  上市公司应该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使其充分代表广大股东利益。在我国扩大独立董事比例,可以减少盈余管理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应该严格独立董事的入选条件,规范独立董事产生的途径和选聘机制,通过信息披露及程序性规定等使董事会更独立。通过特定的治理结构和治理程序,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衡的机制。
  3.完善股东选举董事制度,使董事会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
  新《公司法》虽然明文规定了董事会可以有职工代表。但是对于流通股股东来说,由于当前我国流通股股东长期出于弱势地位,信息严重不对称,根本就不能履行股东应有的监督职能,因此应该强制实行董事会中必须有经流通股股东提名代表的措施;降低少数股东的行权条件,完善投票权代理制度等,从而使得董事会更具有代表性,抑制企业管理当局为了局部利益而进行盈余管理。
  (二)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针对我国目前监事会规模较小的现状,必须先对监事会进行改革,适当增大监事会规模,如增加监事数量、设立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秘书等,从组织上保证监事会正常履行其职能。要保证监事会有足够的独立性,不受制于任何人,可以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对发现的盈余管理行为有制止权利。进一步的说,在增大规模上,首先应该增加外部独立监事。因为当前监事会成员主要来自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虽然职工代表有助于监事会掌握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股东代表可以代表股东的利益,这样的设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两种身份却都受制于控股股东。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监事会中的内部职工代表,也应当把与其相关的待遇及职位变动的管理独立出来,与其相关的处理应该在管理层与监事会协商后才能做出决定,以保证职工监事的独立性。这样才能提高监事会的地位,从而对经理人产生监督作用,限制他们的盈余管理,提高会计报表的可信性。
  (三)建立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成为盈余管理的相机治理机制
  失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代表单方面主体的利益,必然会对其他利益方进行机会主义行为。只有在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条件下,才能调和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要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和兼并市场管理,大力发展经理市场;同时要动态地看待企业的运营发展。企业所面临的环境是不断变化的,管理当局的决策是不断发生的,进行盈余管理的时机和具体方法也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对盈余管理的治理必须是灵活多变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之策。
  盈余管理是在一定的治理结构下运行的,必然要受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成为盈余管理的动机之一。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的分析,我们可以找到形成盈余管理的具体因素。这样就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的对策,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制约盈余管理的行为。
  
  参考文献
  [1]胡际莲.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行为与公司绩效的实证研究[J].企业经济,2004(11).
  [2]赵增耀.董事会的构成与其职能发抨[J].管理世界,2002(3).
  [3]廖理,许艳.盈余管理理论研究综述[J].经济学动态,2004(8).
  
  作者简介:苏娜(1980―),女,河北石家庄人,硕士,中级会计师,现供职于河北省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服务管理中心,研究方向: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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