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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风险及防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吴吉芳

  担保问题一向是制约中小企业融资的瓶颈,而股权质押不失为拓展中小企业担保途径的一种有效方式。在目前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形势下,股权质押对中小企业融资及当前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股权这种资产的特殊性,较固定资产抵押和质押、第三方担保等方式而言,债权人往往面临较大的风险,这制约着这种融资方式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如何合理控制和防范这些风险,成为股权质押业务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
  
  现状
  
  国家及地方相继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以及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使得股权质押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理想选择。此种情况下,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迅速发展起来。
  国家及地方相继出台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引导股权质押融资发展。股权质押并不是一种新的担保方式,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但直到2007年《物权法》对中小企业股权质押公示方式有了新的规定后,以中小企业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的融资方式才盛行起来。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物权法》改变了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公示方式。对于该类公司的股权质押,1995年《担保法》规定的公示方式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由于质押登记仅在公司内部完成,公示性不足,债权人难以对所质押的股权进行有效的监控;2007年《物权法》将其修改为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机关,股权出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公示效应和公信力都远高于在企业股东名册上记载。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是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出质和变更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使债权人在实现质权时更为便利,减少了可能遇到的阻力。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各地对股权质押热情高涨,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银监会等相继出台相关办法。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出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前,上海、武汉、重庆、江西、浙江、江苏、山东等省市就已经出台了具体的股权质押指导意见,以进一步促进股权质押的发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212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进行统一规定,该办法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蓬勃发展起来。
  金融机构、产权交易所积极参与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企业、金融机构和产权市场三者相互合作,将推动股权质押融资向前发展。2009年2月24日山东省在济南举办“助企解困进万家”座谈会上,中国银行济南分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先期拿出50亿元开展股权质押业务;华夏银行济南分行的计划是今年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准备30亿元的授信,争取三年内达到50亿元,满足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在中小企业发达的浙江省,目前多数银行都愿意把钱贷给拥有优质股权的企业。正如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所言, “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力度正不断加大,只要风险可控,不论什么行业、什么规模的企业都能够通过股权出质成功融资。”金融机构对股权质押的“看好”,是该种融资方式能够盛行的一个重要保障。
  产权交易所的参与是股权质押融资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综观全国产权市场,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正逐渐打破地域界限。全国多个地市产权交易所已经先后作出相关股权出质的尝试。《中国证券报》2009年3月30日引述权威人士信息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五个城市建立针对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产权交易市场平台作为试点。几天后,广州产权交易所公布了《股权质押融资服务操作规则》,广交所将在股权质押融资活动中依法为有关参与方提供融资信息、股权质押登记、股权托管、企业托管等各项服务。产权交易所的积极参与将极大地促进了中小企业通过产权市场融资。
  对于资金缺乏的中小企业来说,股权质押融资解决了其融资过程中担保难的问题。同时企业将股权质押后,出质股权被登记锁定,无法转让,提高金融机构贷款的信心和企业贷款成功率。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股权质押融资也支持了其发展贷款业务,成为其新的利润增长点。因此,这种融资方式近年来在资本市场上表现极为活跃。根据相关报道,2008年6月到2009年3月的短短九个月的时间,仅浙江省就办理股权出质登记536户,出质额达131.7亿元(股),融资金额241.8亿元。尽管如此,相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巨额的股权资产来说,目前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质押获得的资金量仍然过小,其未来发展前景依然广阔。
  
  风险因素
  
  近年来,许多金融机构开始受理中小企业的股权质押的贷款业务。尽管这种融资方式受到中小企业和部分金融机构的推崇,但是对于债权人(质权人)来说,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依然大于传统资产担保的融资。这些风险制约着股权质押融资的进一步发展。基于这些问题,许多审批严格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于股权质押贷款仍持谨慎态度。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包括股权价值下跌的风险、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和股权处置风险。
  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当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规模等因素的限制,有的债务人除了已经质押的股权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偿债,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比如,出质人利用现有法律的漏洞,违背诚信原则,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抽逃资金掏空股权被质押公司。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而被掏空的公司资不抵债,其质押的股权价值极低,质权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种现象在现实中时有发生,影响金融机构受理股权质押业务的热情。
  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法正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上市公司的股权处置较为简单,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即可,但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处置就较为复杂。目前,虽然各地区设置的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其受制于《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文)中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

化” 的相关规定,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没有这个市场作依托,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难以自由转让,造成非上市公司股权处置上的困难。转让困难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股权的变现价值,制约着股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股权处置风险还造成股权价值评估困难。因为缺乏有效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这使得股权质押时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价值评估过低,会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价值评估过高,出质人质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规模。
  
  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得加强贷款中对质押股权的审查。在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前,金融机构应充分调查分析借款人和被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和产权是否明晰等,对融资目的和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预测借款人未来偿债能力和股权质押的实力。通过有效审查,鉴别出有实力的企业和有价值的股权,为其进行融资服务,以实现金融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双赢。
  其次得加强对股权出质公司的监督。一般的贷款,为了保障企业能够按期偿还借款,出借人一般会对借款单位的投资、再借款等行为做一定限制,以保障贷款单位的清偿能力。但是,对于股权质押贷款来说,仅仅是监督和限制贷款单位的来控制风险是不够的。要保证出质股权的保值和增值,防范股权出质的道德风险,对股权被质押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适当监督和限制是必要的。当然,这需要股权出质的时金融机构、出质人以及被出质股权的企业共同协商签订相关的合同。尽管这种做法,会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有一定的限制,但这更能加强金融单位放贷的信心,提高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放贷金额,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同时还得建立和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体系。股权质权的实现,依赖于健全、完善的股权转让市场。目前,各地已经设置的产权交易场所可以进行有关股权转让的交易,但如上文所言,该系统难以满足股权转让的需求。因此,完善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机制有利于促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目前,各地为解决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难题都做了有益的尝试和创新。以有些地区正在探索的股权托管为例,各地区对托管股权的范围和托管的具体方式等规定不一,要形成全国性的机制尚需一定时日。国家有关部门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如能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和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体系,将对增加企业股权的流动性和变现渠道起到重要作用。全国性的中小企业股权转让体系一旦形成,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转让难题也将解决,相应的股权定价机制和价格评估机制也将相继形成,质押股权的定价和评估将更为合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外部环境将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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