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国内自主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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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闻涛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了持续高速的发展,经济实力大大增强,政府采购规模也逐步加大。本文提出了政府采购可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发挥促进自主创新的功能作用。
[关键词]政府采购;优先;创新成果
[中图分类号]F8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9-0116-01
在现代市场竞争环境下,高新技术的核心作用已不容置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了持续高速的发展,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经济发展主要走的是粗放型道路,经济技术含量尤其是自主知识产权含量严重偏低。要改变这种状况,就政府而言,关键是通过多种政策措施,有效地促进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具体而言,政府采购可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发挥促进自主创新的功能作用。
1 自主创新优惠采购
政府在发生采购业务时,对于具有自主创新及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专利成果,实行价格优惠。对于自主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政府可以以高于其他同类不具有自主创新产品的价格采购。通过价格优惠,既可以增加自主创新企业或服务机构的销售机会,使这些企业不至于因创新成本高而丧失政府采购机会,又可以通过价格优惠的收益,获得进一步技术开发的能力,并鼓励更多的供应商为获得政府采购订单在自主创新方面展开竞争。自主创新产品政府价格优惠的幅度,可以根据创新程度和自主产权情况给予10%~40%甚至更高的优惠幅度。
2 自主创新优先采购
这里“优先”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政府采购中,在政府需要的功能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凡是具有自主创新,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一律优先采购。二是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产品或服务,都具有自主创新成分,在其他条件基本接近的情况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含量更高的产品或服务。
3 设置最低权值
政府采购相当多的情况是采取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在很多情况下采取综合计分法。因此,政府凡是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或服务的采购,都需要设置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因素,并对该因素进行评分。同时,为了保障自主创新因素对于采购结果产生必要的影响,政府需要规定自主创新因素的最低权值,如最低不得低于20%。设置最低权值方法的好处在于考虑了自主创新因素,但又不是唯一因素,而是必须在保障最低权值的情况下合理适度考虑自主创新因素,避免权值比例过低不能真正发挥促进自主创新的作用。
4 唯一性采购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产品和服务,如涉及军事机密和国家安全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对于某个行业发展等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这类产品时,应该规定,只要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政府就必须进行唯一性选择。如一些特定产品使用的计算机芯片、一些特殊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和服务,虽然采购这些产品时价格可能因特定专利技术而偏高,但与国家安全特别是全局性的安全相比,显然算不了什么,同时也可以促进这类产品的进一步开发和使用。
5 固定比例规定
所谓固定比例方法,就是对于政府采购的某些工程、货物和服务,规定本国自主知识产权必须达到的比例,凡是未能达到这种比例要求的,一律不得采购。固定比例方法的特点是,允许有一定比例的非自主创新成分,但自主创新的比例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
需要说明的是,运用政府采购机制激励自主创新是一个复杂的工作,它需要多方面配合和共同推进。首先需要建立严密的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界定体系,避免实际操作中因为界定不明而出现问题;其次需要建立客观公正的自主创新评价与评估标准体系,包括评价的标准、认定机构以及评价认定机构的权利责任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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