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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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传彪
摘要:本文通过对两种会计核算基础――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进行比较研究,得出两种会计核算方法各具优势与不足。为了更好的理解与掌握两种会计核算基础,服务于经济建设,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将两者有机的融合,这也是笔者今后尚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基本原理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是以应收应付作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以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具体讲就是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在现金收付的基础上,凡在本期实际以现款付出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应作为本期应计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应计的收入处理。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利弊分析
1、权责发生制:由上可知,运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它能够准确核算企业收入。因为在这种核算制度下收入的实现是以发生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收到款项为标准,发生了即确认为收入。二是能够正确反映所应负担的费用,并与本期收入相配比。三是能够正确确定各期的收益,反映当期会计期间的利润。四是能够向决策者提供过去发生的关于现金收付的事项和将要收付的现金来源信息。
但权责发生制也存在以下不足:第一,权责发生制只处理与反映那些对企业的经济利益确实产生了影响的交易或事项,而对非交易事项则不予处理与反映。第二,权责发生制过分注重资产的可验证性使得一些重要的数据无法得到反映,而且忽视了资产实际价值的变化,造成资产价值数据失真,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对企业业绩作出正确评价。第三,权责发生制下的传统会计最终决定的是净利润而不是现金流量,因此不能准确地反映现金流入、流出,往往导致账面盈利与支付能力的不协调。第四,权责发生制确定的收益是一种主观指标,缺乏客观性。
2、收付实现制: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程序比较简便,在处理经济业务时不考虑预收收入、以及应计收入和费用的问题,会计期末也不需要进行账项调整。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计算方法比较简便、直观,易于理解。
但收付实现制不能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因为成本与收入不与生产期间相配比,不利于经营者掌握产品成本,控制成本支出、正确确认收入,因而无法正确反映企业当期的经营业绩,也不能够向决策者提供过去发生的关于现金收付的事项和将要收付的现金来源信息。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下的会计处理比较
由于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原理不同,因此两种会计基础下,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就存在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进行核算时所设置的会计科目不尽相同。权责发生制是依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来正确划分不同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并运用一些诸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记录由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而收付实现制则不会有应收、应付、预提等项目,核算相对简单。
2、对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不同。权责发生制下,只有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在收付实现制下,不论其应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应作为本期应计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应计的收入处理。
3、对损益的确认不同。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在权责发生制下运用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反映跨期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下对于归属于本期的收入、费用则在损益表上反映,因此,能够准确的反映企业一个期间的经营业绩。收付实现制以现金收付为基础,不管收付是否归属于本会计期间,故这种核算方法不能正确反映费用收入的配比关系,不能正确核算企业利润。
4、对现金流量的反映不同。在权责发生制下,一个在损益表上、看来经很好,效率很高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却可能没有相应的变现资金而陷入财务困境,这是由于权责发生制把应计的收入和费用都反映在损益表上,而在资产负债表上则部分反映为现金收支,部分反映为债权债务。通过编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现金流量或财务状况变动表,可以弥补权责发生制的不足。
5、适用的会计主体不同。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必须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的基础,对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外)采用收付实现制。
综上所述,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作为财务会计确认基础之一,各有优势与不足,随着经济的多元发展,如何将二者融合,以便真实的反映客观经济业务将是今后研究的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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