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诚信评价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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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广枫 苏保忠
【摘要】 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因素之一,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是解决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根本途径。本文列举了我国食品安全诚信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并指出了其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诚信评价 体系构建
建立食品安全长效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是食品安全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根本措施。理论研究者和政策实践者对这一领域的关注日渐增多(钟宝龙;徐光耀,2005;孙颖杰,廖鲁兴,郑华;刘华楠,徐锋,2006;曹存正,2007;窦芙萍,康仲如,2008;何坪华;王晓燕;李琳,2009)。上述研究主要围绕如何在企业内部建立食品安全诚信管理体系以及具体的食品生产企业诚信评估指标体系等问题进行了探索,有的研究结论甚至已被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所采用,但是关于我国建立什么样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如何建立体系以及如何实现体系功能等问题还远未解决。近期的一些研究也从宏观层面对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进行了初步探讨(高观,2009;张莉,高凌宇;李航;张勇,2010),但是在理论性和系统性方面还亟待加强和深入。本文拟从食品安全的信用特性、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构成要素以及构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等方面进一步展开讨论。
一、食品安全的信用特性及其评价信息共享
根据美国学者Nelson的观点,商品可分为搜寻品、经验品和信用品三类。搜寻品指消费者在购买之前就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了解商品品质;经验品指只有在购买后才能判断其质量的商品;信用品指消费者即使在消费之后也不能判断其品质,必须借助其他的信息才能确定其品质。按照搜寻品、经验品、信用品的顺序,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呈递增趋势,食品安全多具信用品特征。
在信用品市场上,极度的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面临严重的安全与健康风险。通过第三方(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非政府组织)介入,如产品检验(或质量认证),提供信息传递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理解,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是为了传递食品安全的信号,是将食品安全的信用品特性转化为搜寻品特性。
食品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全对称)是造成市场失灵和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一些食品安全特性,例如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都不能被轻易地识别。因此,消费者会严重依赖于企业的声明,比如像品牌、标签或者广告。这类问题的产生是由于消费者无法通过一个合理的价格,观察到或者感觉到食品的安全特性,除非进行大量检测。
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和共享是解决食品安全信用问题的重要途径。食品安全信息是国家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的依据,也是现代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缓解食品安全信息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让消费者获取更充分的信息,世界各国在实施食品安全管理时,都十分重视食品安全信息的有效供给。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食品供应链的延伸,对食品安全控制的难度日益增加,没有先进的信息管理手段和方便的信息共享途径,“从田间到餐桌”整个供应链的食品安全控制目标就难以实现。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消费者与企业、政府以及第三方评价机构之间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是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食品安全管理的根本体现。
二、构建食品安全诚信评价体系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直接威胁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诚信评价体系建设,以促进食品行业自律,完善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1、构建食品安全诚信评价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法制经济和诚信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共同体现。没有法制,市场机制难以运转;缺乏诚信,市场机制建设就难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越发达,其市场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就越紧密,市场各要素之间的经济活动就越需要诚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关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因此,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应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也必然要求构建与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诚信评价体系。
2、构建食品安全诚信评价体系是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人们常常会想当然地认为,加强食品安全诚信管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行为是政府的重要职责。然而,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也并非持续有效。特别是在其内生成本不断攀升的情况下,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时也表现出低效。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的优势,构建包括第三方评价主体在内的食品安全诚信评价体系,对食品生产企业诚信实施分类监管,不断提升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3、构建食品安全诚信评价体系是食品生产企业自身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市场经济中,食品生产企业同其他企业一样,唯有诚信至上才能长盛不衰。诚信,企业则有安全感、归属感和向心力,企业品牌形象就会上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就会不断增强。相反,不诚信不仅会让企业自身利益受损,还会影响到整个食品生产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食品生产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其负面影响直接辐射整个行业,甚至波及面更宽、更广。因此,在内有压力,外有国际上信用意识较强企业竞争的情况下,我国食品生产企业要健康、规范、快速发展,需要通过建立包括评价体系在内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来不断塑造和维护企业诚信。
三、食品安全诚信评价体系构成要素分析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食品安全诚信体系中,企业(包括原料生产、食品加工、流通和餐饮企业等)是主体,是食品安全诚信评价的对象和诚信信息的输出方。
政府是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的另一个重要构成要素。一方面,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引导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在当前情况下,企业食品安全诚信信息的获取仍需通过政府途径,例如,企业产品抽检信息、企业财税经营信息、投诉信息等。
评级机构是食品安全诚信体系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与金融信用相类似,食品安全诚信也需要用客观的方式进行度量、打分。评级机构可通过制定系列化的评判标准,对企业在食品安全诚信方面的表现做出评判。
在食品安全诚信体系中,企业是运动员,评级机构是裁判员,政府则是大赛的组织者,而消费者是观众。多个要素的协调与配合是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良好运转的基础。
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构建中的关键问题
1、征信数据的采集、评估及发布由政府主导还是市场化运作。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不发达,食品安全信息在政府与消费者、其他社会机构间存在着不对称。企业内部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体系宜由各省(市)政府牵头建设,企业持观望态度。这种体制不利于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
2、食品信用的征集、评价、披露和奖惩等一系列制度的构成。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有良好激励机制的信用信息征集制度,评价指标科学严密细致的信用评价制度,客观公正的信用披露制度和奖惩适当的信用奖惩制度,缺一不可。如果只征集不评价,食品安全信用便没有好坏之分;只评价不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便没有了用武之地;披露了而没有奖惩,则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形同虚设。我国目前由各省(市)政府牵头重点建设了企业内部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体系,而对于食品信用的征集、评价、披露和奖惩等一系列制度的建设稍显滞后。
3、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运行的保障措施建设。开展信用体系的建设应当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否则容易出现征集困难、信用标准不统一以及信息发布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五、结论
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因素之一。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因其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目前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奋斗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完整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由四大要素构成:企业、政府、评级机构和消费者。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的良好运转有赖于各要素间的协调和配合。当前,我国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仍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关键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解决。
(注:本文系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自选(一般)项目“北京市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模式探索”(编号:09BeZH13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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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文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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