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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黑龙江省运输船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谢春健

  [摘 要]船舶是最重要的水上交通工具,如果发生火灾,后果将十分严重,健全黑龙江省运输船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对于保障黑龙江省航运安全,促进航运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运输船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火灾是一种对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对人民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事故。船舶作为水上重要的交通工具,是复杂的移动建筑。船舶在各种运输状态下,会因为各种热量、火源失控等原因造成船舶发生火灾,导致船毁人亡。因此,船舶火灾的严重危害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黑龙江水系是我省主要通航的三大水系之一,主要通航河流有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通航里程达5 528公里。其中,中俄界河(湖)通航里程2 661公里;内河通航里程2 867公里;全省共有15个水路一类口岸,其中已经正式开放口岸13个,港口泊位172个,年吞吐能力1 500万吨。省内拥有水运企业697家,目前在海事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运营船舶2 496艘,总吨位368 177T,总功率190 819KW。
  通过几十年的发展,水运已经成为黑龙江省沿江地区不可替代的交通运输方式。2008年,全省船舶进出口数量共计1 006 408艘次,水运货运量共完成1 367万吨,客运量3 052万人。因此,加强对黑龙江省运输船舶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船舶火灾事故的发生,对于保障黑龙江省航运安全,促进航运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船舶火灾的特点
  
  船舶火灾有别于其他火灾类型,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
  (一)结构复杂,空间狭窄
  船舶是最重要的水上交通工具,由于船舶结构的设计一般比较紧凑和复杂,一旦发生火灾,烟雾和火势将快速蔓延。
  (二)热传导性强,扑救难度大
  现代船舶船体结构多以钢板制造,热传导性能强,在起火后的3~5分钟内,温度可上升到500℃~900℃,钢板将会被迅速加热,成为温度很高的物质,使得扑救难度加大。
  (三)船舶可燃物多,蔓延速度快
  船舶舱室内的家具、地毯、帘布、床铺等多为可燃材料制成,火灾隐患相当大。如果机舱、船楼等部位发生火灾,火势将会迅速向四周蔓延。
  
  二、黑龙江省运输船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黑龙江省对运输船舶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是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港航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海事局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交通部14个直属海事局之一,于2000年8月22日正式挂牌成立。主要负责黑龙江水系水上交通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及船舶消防安全监督等管理职能。
  黑龙江航运公安局是黑龙江省的交通港航公安机关,负责对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管理,黑龙江航运公安局另设哈尔滨分局、松花江分局、佳木斯分局、黑河分局等四个派驻机关负责各自辖区港口的社会治安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能和海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一)管理职能
  1.对船舶在港口内明火作业实行备案管理和现场监督管理。
  2.对参加船舶高级消防培训的学员进行考试和评估,对合格学员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3.在港口靠泊或锚泊的船舶发生火灾时,负责总体指挥。
  4.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火灾时,负责总体指挥。
  5.对于船舶消防设备和船员的相关操作技能进行安全检查。
  6.参与对在港船舶火灾起火原因的调查。
  (二)海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1.《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交通部令1988年第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3号)。
  3.《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交公安发[1995]13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交通部令1997年第15号)。
  5.《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2004]362号)。
  
  四、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在船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能和法律、规章依据
  
  (一)管理职能
  1.对在港口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2.对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实施消防监护和护航。
  3.负责对在港船舶火灾起火原因的调查。
  4.对船舶在港口明火作业实行备案管理。
  5.在港口靠泊或锚泊的船舶发生火灾时,负责灭火指挥和现场扑救。
  (二)法律、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交通部令1988年第2号)。
  3.《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交公安发[1995]137号)。
  
  五、关于黑龙江省运输船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综合分析及建议
  
  
  通过上述对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的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职能及法律依据的比较,可见在目前黑龙江省运输船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下,海事与港航公安两者在对港口区域船舶明火作业实行备案和监督管理、在港船舶火灾事故调查以及对船舶消防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着职责的交叉与重叠,这势必将浪费有限的管理资源,造成部门之间协调困难,降低监督管理效率,增加行政成本。因此,考虑到运输船舶的流动性、交通港航公安机构设置地域的局限性以及船舶消防管理与船舶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密不可分等特点,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建议有关省级立法部门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在立法层面明确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运输船舶消防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和船舶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交通港航公安机关负责各自港口辖区水域船舶火灾应急扑救,地方政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其他水域的船舶火灾应急扑救。这将有助于理顺运输船舶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发挥海事与航运公安各自部门的管理资源优势,预防和减少重特大运输船舶火灾的发生,将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黑龙江省航运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消防安全保障。□
  (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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