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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防雷检测业务现状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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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目前,避雷装置检测除了在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其重要性日益突显。虽然防雷常规检测机构已经经历了变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防雷机构不规范、防雷人员专业素质低、权威性低等。如何有效解决防雷业务问题,为多方面所关注。
  关键词防雷检测;防雷机构;检测业务
  
  气象部门于1993年前后开始开展避雷装置检测工作,至今已历经15年,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业务扩展等均发生了很大变化。下面是笔者长期从事基层防雷业务工作时的一些看法和心得体会,有些具体事务或看法可能略有不同,作参考。
  
  一、防雷检测机构现状
  
  (一)机构性质
  自《气象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各地都陆续开展了防雷常规检测工作,也成立了名称不一的检测机构,早期各县市的检测所多由各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成立,挂靠在“安委会”下开展工作,其后历经十几年的发展变化,大部分县局的避雷检测所名存实亡,检测业务基本并入了新成立的“科技服务中心”等企业性质的机构,极个别保留了经地方编委核定、事业单位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主要开展的是建筑物避雷设施安全检测,近几年新开展了新建建筑跟踪检测。
  (二)技术人员
  开展检测工作一来,基层县局均配备了兼(专)职工作人员,据了解,目前大多数基层县局仅配一名专职检测人员,其余都是兼职,人员变动大,做不到精通和专一。由于防雷工作季节性强,最近十几年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健全和发展,加上基层气象部门人员缺编、业务工作量大、具备气象建筑电气等综合知识的复合型技术人才奇缺,应付日常检测困难以至检测敷衍了事,地区差别造成收费困难也使检测业务简单化,成了为收钱而检测,检测为了收钱。领导不挂帅,甚至承包了事,导致防雷检测工作不规范不合程序的很多。
  
  二、防雷检测的发展变化
  
  (一)法律法规方面
  气象部门检测业务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检测设备、检测范围等均得到了很大充实和发展。《气象法》、《福建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为防雷安全管理、避雷检测提供了法律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的进一步修订和发布,使防雷安全设施方面的技术要求越来越精细、越来越严格。
  (二)业务开展方面
  从业务开展方面来看,社会关系较好、所处经济环境较发达地方的基层局站,开展常规防雷检测较为顺畅,也较为稳定,被检单位的抵触情绪也较小;局领导亲自挂帅的基层局站,工作开展力度比较大。检测设备也从以前的较单一的接地电阻仪增加了诸如防雷元件测试仪、静电测试仪、过渡电阻测试仪等各种各样的检测仪器;检测范围不管从数量上还是行业上均有量的飞跃,涉及到了民用建筑、工矿企业、易燃易爆等场所。
  (三)机构性质变迁
  防雷检测从开始的行政管理式的检测(查)机构步入了需要技术资质的、依法管理的服务机构;收费方式从开始的行政事业收费变成了服务性收费;从单纯常规的检测增加了带有工程监理性质跟踪检测。防雷检测机构性质已逐步变成了中介服务机构。
  
  三、防雷检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防雷机构不规范
  防雷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目前防雷检测机构的性质不一,有气象局独资企业性质的、有气象局内设机构的、也有经过地方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机构的,各个地方不尽相同,大多都是打着“气象防雷”的旗号,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防雷工作机构未经地方政府认可或批准成立,造成防雷工作管理和具体事务分不清楚,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二)人员短缺,防雷方面的专业素质偏低
  目前基层台站的防雷工作人员基本是原从事气象工作的,大多只具备气象专业知识,建筑、电气、质量检测等方面知识匮乏,有的只会简单操作,基本的防雷知识都不具备,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更是一知半解,到关键季节时随意安排几个人搞突击应付,为收费而检测已成通病。
  (三)单打独斗,部门权威低
  防雷工作是社会公共安全的一个方面,也需要有关部门通力配合。目前防雷安全工作没有真正纳入政府的安全管理体系,只局限于我们气象部门单打独斗,局限于气象防雷,过度依赖人情关系请相关权力部门把关、转发文件等,处境其实比较尴尬。行政执法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执法处罚困难,程序繁琐。检测单位面广,几乎涉及到党政所有部门和所有企业,甚至有些单位就是拒绝检测你也没办法,较富裕些的单位也就出钱打发了事。
  (四)强制检测与技术服务的矛盾
  避雷检测业务的开展,气象部门可以说是边摸索边做,摸着石头过河,多是“主动”上门的“被动性”服务,很多依赖于本部门权力或地方实力部门的支持、协助和把关,给人是强制检测的概念。现实的检测看不到眼前的效果和影响,也存在为收钱而检测的概念。其实,如果是中介技术服务,强制检测不应由检测机构来体现,而应该由行政管理出发,促使各被检单位重视,主动要求检测检查,取得合格证书,这又涉及到前面讲的执法管理的问题但实行起来较难。另外,主动性服务的结果也会使我们处于被动的地位,造成腰杆不硬、底气不足。下面略举个实例:
  笔者在对XX水泥厂的防雷检测过程中,其单位负责电工技术的人员对避雷检测的认识比较到位,认为有必要对避雷设施进行检测。可在单位领导角度看来,他认为我们是不是乱收费,对防雷安全的重要性不是很理解,觉得没必要接受检测,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问题1,我们为什么要接受防雷安全检测?有没有法律依据?(反映出我们的防雷法律法规宣传不足,不够到位。)
  问题2,避雷检测(检查)是不是强制性的?是不是强制行政性收费?如果是,请提供行政收费许可证。(反映出我们的检测是行政检查还是技术服务的矛盾。)
  问题3,若不是行政性收费,是技术服务(中介)性质,那你有接受我的委托吗?(反映出既然是中介技术服务,那我们检测机构得接受甲方委托,须有委托书。)
  问题4,既然法律规定得接受检测,那你们机构有没有资质?是不是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反映出我们的检测机构必须尽快解决机构性质的问题,而不是打着气象局的旗号。)
  
  四、防雷检测的对策思考
  
  (一)依法规范管理防御雷电工作
  雷电防御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气象部门的一项重要社会职能,也是气象部门实施政府行为的一种标志。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令[2004]412号规定。防雷图审和竣工验收及相关资质的审查均属行政许可项目,防雷检测、防雷工程等属技术服务项目。为了符合法律法规,必须把雷电防御工作的行政行为和技术服务分离,避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行政执法行为也要逐步独立出来。
  (二)统一规范检测服务机构
  现在气象部门所属检测机构名称混乱,机构性质不一。必须建立统一性质的机构,统一名称、业务内容、资质、证照和管理,形成人才共享、技术共享、政策共享的良好局面,共创防雷检测机构的形象。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争取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入当地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托部门优势,依靠安委会(安监局)、公安消防、城建等,加强安全监管和做好执法检查,创造防雷工作良好环境,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效率。
  (四)加大社会宣传
  各单位必须重视做好防雷安全宣传工作。防雷产业同其他工作一样,必然要经历被社会认知的过程。宣传是社会公关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是创造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特别是产业发展的前期,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取不同形式有效开展宣传活动,不断增加防雷工作的社会功能,使社会各界明白防雷安全的重要性,依法接受防雷安全检查。
  (五)加强检测人员素质培训
  检测人员素质是关键。要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专业素质的培训,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内部培养,招收具有防雷专业知识的人员为原则,尽快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综合素质、各学科掌握较全面的人员组成的防雷工作队伍。同时,探索与有关部门如安监、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单位负责人培训,提高社会影响力,提高防雷工作效率。
  (六)加强行政执法
  气象行政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是一种责任也是一项义务,各级气象部门应该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的形式,尽可能采取横向联合执法或专项执法的形式进行。加强依法行政管理,同时也是加强宣传,促使各局和社会充分认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七)理顺行政(执法)管理和经济利益的矛盾
  气象局是防雷安全行政执法管理部门,防雷检测机构都隶属于气象局,出门检测基本打的是气象局的旗号,给人是裁判员和运动员同一人的印象,且检测人员均是气象局的在职干部,领气象局的薪金,在人、财、物上很难完全分开。目前各级气象部门也在尽力理顺这种关系,使之合理合法,避免法律冲突。但为了适应市场竞争,长远看必须学习建设部门的质检站一样,在人员编制、工资等方面真正实现自收自支,独立运作,使之适应市场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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