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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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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生产性服务业作为社会生产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现代服务业的精髓,是提高产业竞争力的基础,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于提高我国经济发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分析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现行税收政策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建议
  
  一、深刻认识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产业分工的细化,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发展,服务业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在现代经济中,现代服务业的兴旺发达程度已经成为衡量区域现代化、国际化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区域经济新的、极具潜力的增长点。
  生产性服务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为生产过程提供中间服务的服务性产业,它涉及信息收集、处理、交换的相互传递、管理等活动,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商务组织和管理机构,其范围主要包括仓储、物流、中介、广告和市场研究、信息咨询、法律、会展、税务、审计、房地产业、科学研究与综合技术服务、劳动力培训、工程和产品维修及售后服务等。在我国,金融保险业、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事业、专业技术及其他科技服务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交通运输及物流业都属于生产性服务业。
  专业化的服务业对其产品的设计、加工、销售发挥出了重要的依托与支持作用,生产性服务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及科技进步密不可分,它不直接参与生产或者物质转化,但又是任何工业生产环节中不可缺少的活动,这些行业知识技术含量较多,是现代服务业的精髓,是提高产业竞争力的基础,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于提高我国经济的发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现行税收政策分析
  由于生产性服务业包含的行业范围非常广泛,从涉及的税种来看,我国现行的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几乎涉及了目前已开征的所有税种,其中,以营业税最为重要。从税收政策工具看,生产性服务业的税收政策工具主要是税收优惠,其中又以税收减免最为普遍。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引导产业发展的重要工具之一,在促进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就目前我国现行的相关税收政策来看,依然存在着一定缺陷。
  (一)缺乏专门的鼓励扶持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
  目前,我们执行的大部分扶持政策对促进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影响力不强。如鼓励服务业企业技术改造、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利用高新技术以及促进现代生产服务业发展等政策,实际上是重申原有的优惠政策,纳税人未从参与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角度去享受优惠政策。在引进外资政策上,重制造业轻服务业。从我国以往实行的引资政策看,税收优惠主要偏重于生产型外资企业,因此,外资在我国的投资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较低的加工业,交通运输、环保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服务业中外资所占比重较小,结果是在生产性行业大力发展的同时,生产性服务性行业却没有得到快速发展。
  (二)生产性服务业各行业政策差异大,造成了行业发展的结构性不平衡
  当前,在我国经济领域中,国家仍然垄断着铁路运输、邮电通讯、文化教育、水电力供应等诸多生产性服务业,在市场准入方面对这些行业有着严格的规定。同时,政府对于这些行业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逐渐形成了特别的政策偏好,一方面巩固了这些行业的垄断地位,使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名为保护,实则阻碍了这些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会造成生产性服务业行业间竞争机会不均等,不利于生产性服务业全面、协调发展。
  (三)营业税征税方式不利于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
  现行税制中的营业税税目和税率的设计上存在不利于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方面。
  首先,营业税税目的列举已不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现行营业税税目采用按行业列举,即将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一一列出。但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原有服务业的范围已发生很大变化。新兴服务业态的出现,如会展业、物流业、教育服务业、物业管理业、信息服务业、经纪业等,使得原有的营业税税目已无法涵盖现代服务业的全部。
  其次,在税率设计上,目前的营业税政策没有突出应该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行业。金融业、物流业以及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都是我国应该着力发展并努力提升其竞争力的行业,但是,这些行业税负偏重。比如,目前,除娱乐业外,其他大部分营业税税目适用3%或5%的税率,金融保险业5%的税率相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3%的税率明显偏高,而且金融保险业是以营业额全额征税,并以其计征的营业税为税基,缴纳教育费附加及城市建设维护税。这样一来,金融保险业明显税负过重,给金融保险业的发展造成了沉重负担。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较少且过于偏重直接优惠
  目前,我国针对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少,一般都是实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即便是目前颁布的少有的几个针对生产性服务业所属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基本上偏重于税收直接优惠,在固定资产折旧、投资减免、延期纳税等方面缺乏实质性的优惠。
  (五)消费税的设计不利于生产性服务业竞争力提升
  从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主要表现为:消费税只是对消费的实体性产品征税,而没有对消费行为征税,而服务业消费主要是行为性消费。我国消费税对于一些高档次的娱乐服务项目未征收消费税,不利于激励社会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到体现服务业竞争力的生产性服务业中来。
  三、完善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采用积极的财税扶持政策,提升现代服务业的竞争能力
  由于现代服务业涉及面广,因此,要分门别类制定鼓励投资和业务拓展的税收政策,有的放矢地促进各项服务业齐头并进。一是比照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对现代服务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或其它现代服务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投资举办其它现代服务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一定年限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二是鼓励外资在我国设立生产性服务企业。比如对在我国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按注册资本金的不同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购建的自用或租赁的办公用房给予一定的补助,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在我国新设立的金融企业,大型分拨、配送、采购、仓储、包装类物流企业,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的一定期限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营业税,自盈利年度起的一定期限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其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给予免征契税、并免征一定期限房产税的优惠。
  (二)摒弃行业歧视性的税收政策,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内部各行业的协同发展
  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对国家需要扶持和大力发展的行业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是必要的。但如果对同一行业的同一经济业务,由于经营企业的经济性质不同而给予不同的税收政策则是一种歧视性的税收政策,这样的税收政策长此以往不仅会阻碍现代服务业内部结构的协调发展,而且也会对整体经济结构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改变现行行业性的税收政策,不仅要求对内外资企业之间要一视同仁,而且对内资企业之间也要公平对待。
  (三)加大增值税改革力度
  从国际层面看,由全额征税向差额征税转变是世界服务业税制改革发展共同趋势。当前,运用增值税来消除重复征税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对现代服务业税制改革的共同选择,目前已有140余个国家或地区实行了增值税制。在第三产业中全面推行增值税,将是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

  我国应该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逐步将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安装业等生产性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同时,应妥善处理服务购入的抵扣问题。如果将生产型服务业(物流配送、交通运输、技术服务等)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那么制造企业购买这些服务就不用负担税收,这些服务投入的抵扣问题就不会存在;如果不能将所有的制造业纳入到增值税征税范围,则建议对制造企业在购买诸如专利等高端生产型服务时,可允许其按照一定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以鼓励这些服务项目从制造企业中分离出来,促进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快速有序地发展。
  (四)逐步实施营业税改革
  1.修改营业税税目。按现代服务业划分税目,将新型生产性服务业列入相应的税目。为了增加营业税对经济发展的前瞻性和适用性,可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增设一个概括性税目,就可以把不断出现的新型应税项目及时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一方面避免了税法的滞后效应,另一方面也保持服务业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
  2.科学设计营业税税率。在税率设计上,鼓励发展金融业等生产性服务行业,应该逐渐拉开生产性服务业与消费性服务业税率间的差异,鼓励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针对金融保险业税收负担过重的现状,建议一是逐步降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在税率上体现国家对金融保险行业的鼓励和扶持,并改革目前金融保险业以营业额全额征税的征税方式,实行差额征税;二是逐步将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实行只对增值额征税。
  (五)转变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
  我国应该在加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的基础上,逐渐转变优惠方式,变以直接优惠为主为以间接优惠为主,对于生产性服务业更多地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
  可以考虑的措施包括: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允许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为企业进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分散部分风险。加强企事业单位创新投入方面的税收鼓励措施,充分利用再投资退税等手段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允许创新创业企业建立奖励基金,在税前按照一定标准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奖励创新创业成果;加大对职工培训费用的税收鼓励,对于职工培训费用,可在允许其100%扣除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加成扣除,以适应我国新型生产性服务业及其他高技术企业对高素质劳动力的迫切需求。
  (六)完善消费税政策
  从服务业的角度来看,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展到高档的消费性服务业,如高尔夫、网吧、保龄球、洗浴等项目。从局部均衡的角度来讲,对这些项目征税会阻碍这些产业的发展,但是从一般均衡的角度来看,对这些产业征税可以引导社会资源向人民亟需的消费性服务业(如养老、教育、社区服务)和生产型服务业流动,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促进生产性服务业更好地发展,以提升其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刘建民.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9,2.
  [2]苑新丽,任东梅.现代服务业发展与财税政策选择[OL].地方财政研究网,2009,10.
  [3]姒建英.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税收问题的思考[J].经济问题探索,2007,1.
  
  作者简介:丁楠,女,江苏南京人,东南大学MBA在职研究生,现供职于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建邺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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