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冯娟娟

  【摘要】 主要探讨了社区矫正制度的特征和意义,分析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重点提出了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社区矫正;矫正管理体制;完善
  
  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是将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控制和减少重新犯罪的一种措施。它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可以减少狱内交叉感染,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现状分析
  (一)社区矫正的内容
  1.管理方面。管理的主要方式包括矫正干部的监督管理、监护人的监督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以及社会积极力量的监控等。实施管理的目的是通过规定活动范围等方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有效控制,规范他们的行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非监禁刑刑罚的有效执行。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人员专职化不够、责任不明确。
  2.教育方面。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劳动教育等。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集体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咨询教育和心理矫正、社会志愿者帮教培训、实践活动等。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教育,使矫正对象提高对所犯罪行的认识,认罪服法,接受矫正组织的教育矫正,矫正他们的不良心理和行为,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他们在思想上、素质上、行为习惯和道德习惯上都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实现人格的重新社会化,顺利的回归社会。教育方面,各地有许多好的经验,但缺乏国家层面上的系统总结,缺乏规范化和考评机制建设,带有较大的随意性。
  3.公益劳动方面。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一定的公益劳动,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使他们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改掉不良恶习,认罪服法,回报社会,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实践证明,这种规定可行有效,关键要靠进一步落实。
  (二)社区矫正的方法
  我国社区矫正的方法总体来说处于探索阶段。社区矫正的方法主要有从事公益劳动、实行定期羁押、到犯人教育中心进行教育等。从事公益劳动就是被判刑人员于一定的期限内、在医院、养老院等场所为一定数量的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工作。实行间歇拘禁就是让罪犯在特定的时间里,如上周末或者晚上被监禁,另外的时间,如工作时间,允许享有正常的社会自由。到犯人教育中心进行教育就是把犯人送到指定的犯人教育中心接受教育,学习一定的工作或生活技能。社区矫正方法与矫正内容相辅相成,矫正内容不丰富、不规范反映到矫正方法上来就是矫正方法不丰富、不规范,这种状况与我国社区矫正起步晚有很大关系。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管理体制
  1.社区矫正的决定机关。在中国,目前缓刑和假释的决定权都由审判机关行使,从实践中来看,审判机关在决定缓刑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是很大。审判机关在决定假释方面,存在很大的弊端,主要是审判机关远离刑罚执行机关,对服刑罪犯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作出的裁定准确性不高。
  2.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我国现行的刑事执行体制很不健全,弊病甚多,尤其是刑事执行权的配置科学性不足,职能混淆、专门化的非监禁刑执行机构和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尚未建立起来。执行机制的不顺畅,严重制约着社区刑法的适用。在我国将这种刑罚执行工作交由公安机关来完成的规定,正是我国“重打击、轻防范”,“重惩 罚,轻矫正”的刑事政策的反映。这一刑事执行体制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功能的发挥,亟待改革。
  三、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1.理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管理体制。在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中,应当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社区矫正的体制。具体内容包括:首先在中央一级,应当在司法部内建立与监狱管理局并列的社区矫正局。目前,司法部已经在基层工作指导司建立了社区矫正处,这种机构设置在社区矫正发展的初期是可行的,随着社区矫正的发展,相关的事务和业务会不断增加,一个处是难以胜任管理工作的。其次在省一级,应当在省级司法厅(局)内,设立与监狱管理局并列的社区矫正局。负责社区矫正事务。再次在县一级,应当在司法局内设立社区矫正科,负责本辖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最后在街道、乡镇,由司法所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在这个体制中,应当着重加强县级和街道、乡镇执行机关的建设,包括充实力量、完善制度、加强设施等,使社区矫正制度真正能够得到贯彻和落实。各级社区矫正机关设置完善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专职化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2.拓展社区矫正的内涵。将社区矫正的重心回复到矫正上来,现阶段,现实中我国社区矫正的重心是监管而不是矫正。监管是必要的,但社区矫正的重心应当是矫正而不是监管,这就要求我们将社区矫正的内容真正拓展到或者回复到矫正上来。矫正的方式很多,不能一谈矫正就将它局限到集中劳动、集中教育学习上来。最有效的方式还是进行个别化的教育,有针对性的个别化教育虽然成本更大,往往会收到振撼罪犯心灵的效果。
  3.探索多种社区矫正方法。(1)建立全程化网络管理和监控制度。有必要在司法部社区矫正局内设立社区矫正信息网络中心,该信息中心应该将全国所有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料输入,保证执行主管机关及有关人员能够及时掌握全国的社区矫正执行情况,地方社区矫正工作站可以通过网络系统查看有关资料。(2)建立刑罚易科制度。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关于限制自由刑易科其他刑罚的制度,建议我国《刑法》做出以下规定:对于违反社区矫正刑判决、执行的有关规定,或逃避社区服务劳动的,应该给予警告、行政处分等,对于个别违法违规性质严重、或恶意逃避社区服务劳动、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可以规定以拘役或有期徒刑来替代,并规定替代的计算方法,从而使社区矫正刑与短期监禁刑能够相互替代,形成优势互补,实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严密性。(3)改革和完善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制度。我国现有规定只对各类社区矫正罪犯外出经商做了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对与经商有着区别的外出打工行为没有做出规定。我认为,一律不允许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商或打工是行不通的,也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适应社会生活,很有可能使其生活陷人困境,使其因缺乏谋生的条件和环境,而重新违法犯罪。建议有关部门建立一套系统的法规规范和完善这一制度,如可以规定犯罪人员外出打工的期限,让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当地社区接受定期审核等。
  4.充实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使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着很多法律空白或者法律障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发展。应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或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途径,确立新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我认为,由于我国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社区矫正环境各不相同,试图在全国迅速全面地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并按照统一的立法模式执行,是不切合实际的。各省(市)根据本地不同情况,探索适合本地区的社区矫正模式,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矫正地方性规范和制度,可先行一步。
  
  参考文献
  [1]冯卫国.构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
  [9]倪洪兰.社区人口管理模式噬待转型[J].新华日报.2003(11)
  [3]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01
  [4]鲁兰.中日矫正理念与实务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84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6109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