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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 夏

  摘要:“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通常是指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和融券交易。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即卖空。融资融券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从三个方面对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进行阐述,进而分析我国推出融资融券交易机制的现状。
  关键词:融费融券交易;信用交易制度;卖空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0-0161-02
  
  1 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模式
  
  融资融券在世界范围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欧美、中国香港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由券商等金融机构独立向客户提供;二是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集中信用模式,成立专门的证券融资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
  陈晓舜(2000)对海外信用交易制度的主要特点、影响和风险管理进行了研究,并从宏观环境和各种风险因素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实施信用交易制度的可行性,提出了从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发展和当前证券市场肩负的历史使命来看,有必要在时机较为成熟的时候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在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选择上,建议采用类似美国的证券信用交易体制,无须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以免降低金融体系运作效率。黎元奎(8003)对建立融资融券的动因和模式选择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主张采取市场化模式。建立证券公司许可证制度。除了金融体系运作效率原因外,他还认为:初期可挑选若干家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其他证券公司放开。这种做法既遵循了我国先试点后推开的渐进式改革思路,也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深交所的陈建瑜(2004)在比较海外主要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形成、运作机制和基本经验的基础上,从政策法规、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技术系统以及监管等方面对我国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价。在证券融资融券授信模式的选择上,建议采用过渡性专业化模式。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以起到银行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的“防火墙”作用。杨朝军等(2004)从卖空机制的角度进行了国际比较,把卖空机制划分为三类。分散授信模式、统一授信模式和集中竞价模式,认为我国适于采用在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成交的市场化模式,即芬兰模式,集中竞价模式比较适应于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其最大优点在于交易成本比较低,交易具有最大的选择性。李昌荣,刘逖(2005)将海外主要卖空机制分为四类,分散授信模式、统一授信模式、集中竞价模式和登记结算公司授信模式。他们认为适宜采取芬兰模式,该模式具有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抵触、借券集中交易便于监管、充分利用已有的市场基础条件且便于制度变革、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形成合理价格的优势。
  国内关于融资融券制度授信模式的研究主要采取比较研究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在对海外的授信模式和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和借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国情特征比如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内部控制水平等因素,提出适合于我国的融资融券授信模式选择。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已经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应采取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专门向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加强对信用交易的监管与控制。
  
  2 融资融券交易对股价波动性的影响
  
  自从证券信用交易引入证券市场后,学者们对信用交易(主要是卖空机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展开了一系列研究。目前西方学者对融券卖空交易与股市稳定的关系上并没有一致的结论。King等(1993)的实验结果表明,卖空机制没有起到稳定价格的作用,卖空机制对价格泡沫的产生没有显著的影响。Senchack和Starks(1993),Figlewski和Webb(1993)根据股票是否有期权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将卖空行为进一步区分并研究卖空交易对股价的影响,结论表明。卖空有期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对股价下跌的影响较小,并且这些股票的卖空信息大多是不公开的。Conrad(1994)构建了一个“信息公开”与“信息不公开”的卖空交易模型,研究结果表明,在公开意料之外信息的情况下,卖空交易与股价下跌呈正相关关系,但在不公开意料之外信息的情况下,卖空交易对价格下跌的影响更大。Keim和Madhaven(1995)、Aitken和Frino(1996)还研究市价委托与限价委托的卖空交易行为对市场价格的影响,结果发现卖空交易者大多采用市价委托,且市价委托对市场价格下跌的影响较大。Porter、Smith(2000)根据实验结果指出卖空机制不能显著地降低市场的泡沫量以及泡沫的持续时间。
  另外有些学者和研究机构的研究表明卖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股市波动的作用。Woolridge和DickinSOIl(1994)研究卖空交易与股价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融券并不会造成股价下跌,从事融券交易者无法获得超额报酬,但融券交易对市场流动性有正面贡献。1997年James J.Angel以纽约股票交易所的144只股票为研究对象,研究了股价下跌是否与卖空交易相关,得出卖空机制(有配套的管理措施与其相配合,如保证金制度及报升规则等)的存在并非是证券市场波动的根源,它不会加剧市场的波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具备稳定证券市场的功能。Anehada Charoenrook和Hazem Daouk在2003年通过对111个证券市场(23家是发达市场,88家是新兴市场)的研究发现,在允许卖空交易的发达市场国家中,其股票收益总的波动性要比禁止卖空交易的新兴市场国家要低。同时,允许卖空交易的市场发生市场崩溃的可能性并不比禁止卖空交易的市场要高,并且它们之间的可能性差异在统计上是不显著的。ArturoBris,etal(2003)通过检验个股收益率的标准偏差、负收益率极端值的分布频数以及个股和市场收益率的偏度来验证卖空约束是否会稳定市场,结果发现,在允许股票卖空的市场中,收益率的波动性要低得多。负收益率极端值的分布频数要小得多,这也就意味着卖空交易可以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国内学者对融资融券交易对股市波动性影响的研究,集中在股市波动性影响因素分析、沪深股市的实证分析、各种交易制度对股市波动性的影响分析、波动性的模型分析,还有部分学者对信用交易与股市的波动性进行了定量研究。李军农和陈彦斌(2004)通过对上海股票市场的实证分析研究了卖空约束对投资效率的影响,发现如果取消卖空约束,在不同的给定期望收益率水平下,投资组合的Sharpe率增长率都高于30%,因而都能够大幅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效率。徐海涛(2005)选取了29个国家证券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市场指数收益率作为整体市场收益的衡量标准。对卖空限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一个市场如果对卖空限制的越严格,其市场收益的波动率也就越高,就是说卖空限制实

际上加大了市场的波动程度。廖士光、杨朝军(2004)利用协整检验和Granger因果检验的方法研究了我国台湾股市1998年8月至2004年2月的卖空机制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卖空市场机制不会家具证券市场的波动。周春生等(2005)通过拓展的MWZ模型发现当市场中投机者的总禀赋大于O时,即使不允许卖空,价格操纵者依然可以操纵价格来获得利润。如果市场监管者无法杜绝操纵者通过对敲等手段来拉抬股价,则在市场中引入卖空机制反而可以减少股价对基本面的偏离程度,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操纵者操纵价格的空间。李宣洋、赵威(2006)通过对香港市场股价涨跌、波动幅度和成交量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融券卖空机制的引人有利于完善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增强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丰富投资者的投资选择。
  
  3 融资融券交易的监管问题
  
  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创造虚假的供给与需求,从而扩大证券市场的流通量,并促使证券的市场价格与其内在价值相适应。但如果运用不当,容易导致大量交易过度集中在特定的股票上,造成价格暴涨暴跌;或者由于客户保证金问题、股票问题等等,导致其他风险。要使信用交易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需要设立合理有效的监管体制加以控制。
  我国在目前情况下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机制。主要存在体制风险、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三个基本风险,对于市场结构、制度、监管还不成熟的我国证券市场而言,体制风险、法律风险等系统风险是我国开展证券信用交易的最大风险,其次才是市场风险(陈晓舜,2000)。高翔(2007)提出,信用交易的监管工具与手段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市场手段,包括通过对(初始、维持)保证金比率、现金比率、代用有价证券的代用比率等的调整。以达到调控目的。二是行政手段,在个股出现异常时,对其进行预警甚至管制;在市场出现异常时,限制甚至禁止开展信用交易。
  在融资融券交易法律规范上,罗荣华(2007)认为,我国2005年修改的《证券法》只是从法律上允许信用交易的开展,还没有落实信用交易保证金制度、信用额度等基本制度问题,有关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在监管依据问题上,邓桑、杨朝军(2008)借鉴国外证券市场卖空交易风险的监管经验,对卖空交易风险监管规则和监管框架提出政策建议。孙曙伟、黄宗福(2006)对完善证券信用交易保证金体系提出了一定的构想,包括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比例的设置。保证金追缴点的确定以及信用账户中的现金比例等方面。陈建瑜(2004)把市场信用额度管理分为保证金比例动态管理和融资融券限额管理。其中限额管理包括证券金融公司对券商的授信额度、券商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以及单只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陈建瑜(8004)还探讨了包括券商资格、标的证券资格以及客户资格的审查和管理等问题。谢吉斌(2008)从证券商资格限制、标的证券资格管理、保证金比率管理、市场管理、授信机构确保债券方法,以及制度设计上的转融通制度等方面来分析我国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控制问题。
  在谁来监管问题上。陈建瑜(2004)认为在我国金融分业监管格局下,证监会应该在证券信用交易监管中发挥主导作用,央行、银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协调监管,证券业协会和有资质的券商配合监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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