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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拿大化妆品管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胤瑜 席 静

  
  随着世界各国自由贸易的迅速发展,化妆品法规国际一体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各国政府及化妆品企业希望在化妆品定义、标签标识、安全性用语等方面进行统一,以适应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要求。因此,本文就加拿大的化妆品法规作一简介,以便于我国化妆品产品顺利走出国门,增强国际竞争力。
  在加拿大销售的化妆品,无论是本国生产还是外国进口,都必须遵守“食品和药品法令”(简称Acts),“化妆品广告及标注内容指南”及其它相关法规的要求。
  2004年4月1日,加拿大卫生部发出G/TBT/N/CAN/92号通报,修订“食品和药品法令”,将化妆品定义为所有为清洁、改善和改变肤色、皮肤、头发或牙齿而生产、销售或展示的物质或混合物,包括除臭剂和香水。法规对化妆品与药品进行了区别规定,只有宣传其化妆功效的产品被规定为化妆品,不允许将具有药物疗效宣传的产品定为化妆品,然而,既用于化妆又用于治疗和预防疾病的产品也被认为是药品。
  
  一、 化妆品的标识
  
  Acts法令规定标识是指产品上或附加在产品上的所有标签和其它印刷或打印的东西,其标签信息应位于产品的“主要展示版面”,所谓“主要展示版面”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或用于零售时最容易被展示,发现或检查的那部分版面。并将 “内部标签” 定义为附加在或贴附在化妆品裸体包装上的标签;“外部标签”为附加在或贴附在化妆品外部包装上的标签。
  化妆品标签法规要求所有显示在化妆品上的标签都应清晰明了,并在正常的购买和使用状态下易于识别。
  根据法规要求,化妆品内部标签应显示:生产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及地址、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通用名称。
  除非有足够的的资料证明,否则生产商不得在标签或广告中宣称:1)其产品及成分能够改变皮肤、毛发或牙齿的化学构成;2)其产品的配制、生产或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此外,生产商还应向相应的监管部门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
  为了确保化妆品的使用安全,加拿大法规要求生产商针对某些特殊产品给出详细的使用说明及警示性用语。例如,染发剂中如果使用含煤焦油类染料或以煤焦油为基底、介质的染料,其内部和外部标签都应有以下“警示性用语”:该产品成分可能引起某些人发生过敏反应,使用前请先根据说明进行皮试。该产品不得用于染睫毛或眉毛,否则可能引起失明。此外,还应附有具体的皮试方法。
  对于含汞或汞盐及其衍生物作为防腐剂的化妆品,应在其外部标签上标注防腐剂名称及浓度。
  用于生殖器的除臭剂,应以气压式包装销售,其内外部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1.“说明”:只限外用,每日使用不超过一次。外用于皮肤时至少离皮肤8英寸远喷雾;2.“警示性用语”:勿使用于破损、过敏或发炎皮肤,在月经期间请勿使用。若使用后出现皮疹、刺激性反应,应立即停止使用。如果皮疹或刺激性反应持续存在或出现异味和分泌物,请到医院就诊。
  
  法规要求,化妆品的安全使用指南应用官方语言予以说明,否则任何人不得销售可以引起“可避免危害”的化妆品。所谓“可避免危害”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从化妆品成分及其毒性、应用部位可以估计出产品对使用者健康的危害;2)在正常的使用情况下合理地推测出产品对使用者健康的危害;3)排除了化妆品使用特殊限量对使用者健康的危害。
  对于手动的金属气压容器,化妆品内外部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上应显示“警示性用语”,例如“容器遇热易爆炸”或“容器遇明火易爆炸”;当其产品中含有甲醇≥5ml时应在主要展示版面上予以标注。
  
  二、 化妆品的进口审核程序
  
  所有的进口化妆品都应遵守加拿大的Acts和其它相关法规。检疫官员有权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抽样查验。如果某批进口化妆品的标识不符合法规的要求,进口商应向检疫官员提供正确的标识说明,并在其监督下对产品标识进行更改或重标。
  在进行抽样查验时,如果产品不用检测,检疫官员可以将抽取物分为三份,并用相同方式进行密封,一份交留进口商,另外两份作为留样保存。如果产品需要检测,则将抽取物作为一份产品,密封后交给检测机构检测。
  
  三、 化妆品的市场销售
  
  在销售时,化妆品的标签和广告不得包含任何宣传疗效的用语。含有煤焦油染料或以煤焦油为基底、介质染料的眼部化妆品禁止在加拿大销售。含有氯仿或雌激素物质的化妆品同样不准销售。
  除非产品所含的汞及其汞盐或衍生物是作为防腐剂,或者该类产品是用于眼部化妆,或者生产商及经销商向监管部门提供该成分作为防腐剂的卫生及稳定性报告,否则不准销售此类产品。
  
  四、 化妆品广告及标注内容指南
  
  为了规范化妆品广告及标注用语,加拿大卫生部于1992年同意由加拿大广告标准(ASC,前身是加拿大广告协会)和加拿大化妆品、盥洗品和香水协会(CCTFA)制定新的指南并将其递交给加拿大卫生部予以考虑。新指南于1997年提交至加拿大卫生部,并于1998年6月首次发行。该指南分别于2000年、2001年和2003年进行更新。该指南应与“食品与药品法规”及化妆品法规、消费者包装及标签法规和条例,以及其它有关的法规和条例联合使用。
  该指南内容涉及三种基本类型产品:1.发用;2.指甲用、3.肤用,以及八种较为特殊产品:口腔护理用品、除臭剂、香水/香精、防晒产品、维生素/矿物质/抗氧化剂、香薰产品、性用品、按摩油。并对“抗衰老/抗皱、健康、成分、营养物/补充剂、舒缓、呼吸、活力/新生、治疗/处理、提升/紧致”九种常见的化妆品广告用语(见右表)进行示例规范。 编辑/胡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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