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及其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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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思宇
本文对新《保险法》(2009年)增加的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及意义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保险公司对此条款的应对策略。
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
[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5-0004-02
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经过一段时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得以投保人在订立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该条款起源于英国,作为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无理解除合同的一项措施,重塑了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19世纪后不可抗辩条款被纳入大部分国家的保险法律。2009年2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加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迈出了“以人为本”的一大步,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
新《保险法》(2009年)在总则第十六条对不可抗辩条款作出了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公司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与旧《保险法》中相关内容的比较
旧《保险法》中对不可抗辩条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有所涉及。《保险法》(1995年)第五十三条和《保险法》(2002年第一次修订)第五十四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旧《保险法》只是对人身保险中年龄误告这一特殊情况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相比较下,新《保险法》扩大了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人身保险,而且适用于财产保险;不止限于年龄误告,而扩大到所有告知内容。根据新《保险法》,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论是无意或者恶意,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即得负责赔偿。
2.与国外保险法中相关内容的比较
不可抗辩条款起源于国外,英美等发达国家的保险法律都有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详细规定。新《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的增补是我国保险法制进程的一大进步,但与国外的保险法相比,还有以下几点差距。
(1)未规定被保险人在两年内身故的情形。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内死亡,但拖延到两年后才申请理赔的,即使保险人调查发现存在不如实告知的情况,按照新《保险法》也必须赔付保险金,这对于保险人是不合理的。而美国的保险法中规定有“两年抗辩期限届满前被保险人必须存活”的条件。
(2)未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国外不可抗辩条款一般规定有以下几个例外:①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情形;②特别严重之欺诈的情形;③未按时缴付保费的情形。而新《保险法》中对于以上行为都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会助长保险恶意欺诈,引发保险分歧和纠纷。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意义
1.对投保人的意义
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消费者具有积极意义,保护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保险理赔的确定性,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再担心因未如实告知而无法获得理赔或被解除合同的风险,增强了保险消费者的参保意愿。
2.对保险人的意义
对保险人而言,不可抗辩条款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有消极意义。一方面,对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不可抗辩条款促进其重视对投保者的告知内容进行审核,严格调查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从而规范保险人的销售活动。对于成立满两年的保险合同,将会无条件理赔,扭转了保险公司理赔难的现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不完善,对于保险欺诈等行为有一定的助长作用,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3.对保险业的意义
不可抗辩条款能抑制“以恶制恶”的保险业不良风气,对保险业的积极长远发展有重要作用。在旧《保险法》下,投保人逆选择现象普遍,故意隐瞒告知事项进行投保,而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保费,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就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陪付保险金且不退还保险费。这种恶意的投保和恶意的拒赔导致全社会对保险业得信任度极大地降低。在新《保险法》下,不可抗辩条款能很好地遏止这种行为,使得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信心增加,带动整个保险业得良性发展。
三、保险公司对不可抗辩条款的应对策略
1.优化投保单,多渠道全面了解投保人情况
对投保单的科学设计能有效防范投保人欺诈风险,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针对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对原有投保单的告知事项进行合理的增加和修改,例如扩大告知内容的范围和时期;对于需告知的重要内容可要求必须有相关证明人签字;对于高风险高保额的保险种类需制定符合其保单责任特点的告知内容。
2.建立严格约束机制,提高代理人队伍素质
保险代理人肩负着对投保人进行保险业务说明和初步调查删选的重要职责。代理人未履行说明义务或故意协助隐瞒投保人的告知内容在新《保险法》条款下会进一步助长欺诈骗保的行为,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经营损失。因此,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约束机制,并通过培训提高代理人的业务素质,在核保的最前线防止“逆选择”现象的发生。
3.规范核保规则与流程,建立投保人信息平台
调整核保规则和流程是保险公司防范投保人投机风险必要举措。第一,坚决落实对投保人的契约调查和体检制度,建立两次或多次审核法;第二,在核保程序上,可针对不同险种的主要风险点对关键流程节点进行差异化。第三,建立全保险行业的投保人信息平台,对投保人就诊及住院信息,投保人资产信息,和在各保险公司投保人历史核保核赔信息进行分析,规避投保“逆选择”风险。
[1]程琦,夏黎.《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风险影响与应对策略[J].武汉金融,2010(03).
[2]刘子操.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缺陷与弥补措施[J].上海保险,2010(07).
作者姓名:
陈思宇(1989.10―)男,所在单位:西南财经大学08级保险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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