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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公司治理改革及启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程 敏

  摘要:中澳两国都属于内部治理体系国家。鉴于全球出现公司治理体系趋同趋势,澳大利亚近年来进行一系列公司治理改革,大大加速其过渡到外部治理体系的进程。澳大利亚的这些公司治理改革举措对解决我国的公司治理问题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澳大利亚公司治理;治理改革
  
  澳大利亚拥有一个相对发达完善的股票市场, 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权较分散,一直被许多学者和媒体归为外部治理体系国家。然而,发达流动的股票市场本身并不能作为外部治理体系的明证。事实上,澳大利亚具有更多的内部治理体系特征。这主要体现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权相对比较集中,小股东投票表决参与度低,许多上市公司控制在主要大股东手里; 机构投资者担当的治理作用有限;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攫取大量私人收益;控制权市场敌意收购水平较低,并不能对大股东的控制构成威胁(Dignam和Galanis,2005)。许多学者现在逐渐认可其为内部治理体系国家。鉴于全球出现公司治理体系趋同趋势,澳大利亚近年来在保持其独有特色的基础上,“兼容并包”英美公司治理的“精髓”,进行一系列的公司治理改革,形成独具一格,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并且澳大利亚还引入一系列较强的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大大加速过渡到外部治理体系的进程。澳大利亚的这些公司治理改革举措对解决我国的公司治理问题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完善外部治理环境
  在澳大利亚,许多上市公司受大股东控制,控制权市场约束机制较弱,大股东也会从上市公司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但澳大利亚的外部治理环境比我国要好。澳大利亚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至少可以同英美相提并论,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遏制控股股东的自利行为,促使控股股东发挥监督治理作用。此外,澳大利亚比较完善的证券市场和初具规模的机构投资者,也对公司治理改革提供一个较好的外部治理环境。1987年成立的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是一个具有相当深度、流通性和透明性较高的金融市场,提供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在内的一整套金融产品和服务,拥有高技能的员工、一流的科技通讯设备和完善的政策法规。因此,澳大利亚逐渐被认为是仅次于东京的第二大股票和期权交易市场。ASX制定了一系列行为和程序规则,对其成员的活动进行监控,任何上市公司都必须遵循《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我国则处在转型经济加新兴市场的外部治理制度环境: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信息披露制度。虽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新的《证券法》、《公司法》的实施,我国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总体状况仍不容乐观。因为,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条文的完善问题,还需要研究法律执行的有效性问题。包括大量被移植的发达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与我国以政府主导为特征的市场经济环境的适应性问题,与基础秩序(包括信用秩序)缺失的社会环境的适应性问题。我国应改善外部治理环境,发展健全证券市场,完善投资者法律保护以及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同时还要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提高经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引入经理岗位竞争制度,从而形成经理人市场治理机制。这些外部治理机制都有助于我国公司治理改革和治理制度的完善,也有助于我国顺应国际公司治理发展趋势,逐步向外部治理体系过渡。
  二、加强统一证券监管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澳大利亚证券监管非常散乱脆弱,导致20世纪80年代后期出现一大波公司倒闭潮,许多公司频频易主甚至倒闭,给投资者带来可怕的灾难。这轮公司倒闭潮从某种程度上折射出澳大利亚当时证券监管的混乱。最明显的特征是那时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公司法不是一部完整的法规,是由许多法案共同构成。监管是由州和地方的8个公司事务委员会组成,每个委员会由于没有充分的权力和资金,追求的目标不一样,并且还运用不同公司法律来监管。公司倒闭潮发生后,澳大利亚进行一些列监管制度改革,不断努力推进监管统一化。最终为了增加监管的有效性,设立一个全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制定一部统一的公司法令――2001公司法。ASIC的职责是监管证券和投资,以及金融市场业务和上市规则(包括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监督公司法的实施以及调查可疑的公司行为。其基本职能体现在维护市场诚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市场诚信是指防止市场的人为操纵、欺诈和不公平竞争, 保护市场参与者免受金融欺诈和其他不公平行为的影响, 从而增强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体现在通过充分、及时的市场信息披露, 确保公司、证券和期权市场的诚信和公正,确保中、小投资者能够获取充足且确切的信息,当投资者权益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而遭受损失时, 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得到补偿。当然,在澳大利亚, ASIC并不是唯一的金融证券监管机构。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和财政部也有宏观的监管角色。澳大利亚审慎监管机构(APRA)也是一个全国性的监管机构,监管银行业。养老金是由ASIC、APRA和澳大利亚税务部门共同监督,保险业由ASIC、APRA和其他州联邦机构共同监管。关于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和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之间的关系,没有专门的规章来规范,导致ASX和ASIC之间职责不清,经常通过签署一些谅解备忘录来解决。因此,为了避免各监管机构之间监管分割,职责不清,导致监管失败,澳大利亚将ASIC作为一个领导的监管机构。各监管机构之间经常签署理解备忘录, 形成高效的合作机制。这种合作机制旨在促进成员之间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交换明确各自职责, 避免重叠或真空。此外,一直着力解决各监管机构资金不足问题,不断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技术、能力和有效性。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还重视国际合作,一直积极参与国际活动, 包括《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的制定和实行。这些目标与原则强调了监管的必要性, 因为监管将会增加人们对金融市场的统一性、市场参与者和所使用的系统的信心。澳大利亚证券监管的独立性、责任和协调,很值得我们借鉴。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监管模式。1998 年,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改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行使对证券市场的所有监管职能,并对地方证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实行垂直领导。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起到辅助监管的作用。这次改革标志着集中统一的全国证券监管模式基本形成。同时修订《证券法》和《公司法》,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保障,证券监管的法制化发展奠定基础。但作为发展中国家,尚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仍存在很多监管难题,如欺诈上市、操纵股市、虚报利润等违规现象屡屡出现,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尽管监管部门采取一定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出台各种法规,严处一批违规操作的公司和机构,但从证券市场的现状来看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证券市场的各个环节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改进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质量非常必要。
  与澳大利亚相比,我国的证券监管统一独立性不强,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这也是目前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着力点应在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上,而我国的证券市场萌芽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证券市场肩负着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任。因此,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遵循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的路径而进行。在监管中缺乏中长期的战略规划,在监管手段上重行政手段轻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自律组织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许多本应由市场进行的自律管理转由政府管理,导致市场和企业形成了对政府的过分依赖。因此,应视证券市场监管为一项长期、有效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安排。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证券监管的独立性统一性。通过法制使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职能重新定位,回到规范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裁判员”角色上来。同时,监管机构应更多地采用经济、法律手段进行规范化监管。

  三、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
  在所有股东保护的规范中,一个保证信息流畅的高效运转信息披露制度非常重要。甚至有研究称信息披露制度比控制权市场更能有效约束管理层。如果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规,未来就不可能到资本市场再融资。澳大利亚在90年代以前并不重视政府的充分监督,也忽视了影响公司治理结果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澳大利亚上市公司从1994年开始实行全面持续信息披露原则,但该原则执行的有效性很值得怀疑。在上市公司日常性违规中,例如不遵守信息披露要求,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ASIC甚至采取跟上市公司长期合作的战略,保证他们总体上遵照公司法案,对日常性的违规事件放任不管。
  进入21世纪,为了推进澳大利亚向外部治理体系过渡,澳大利亚监管机构非常注重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和完善。2002年2月澳大利亚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员会,专门从事各种复杂的公司治理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并于2003年制定了《公司治理原则及最佳操作规范》。该规范强调上市公司应该建立与披露相关的政策和方法,以确保公司的披露与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规定的上市公司披露要求一致,并保证这种披露责任归属于高层管理人员。ASX公司治理委员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建立信息传播渠道,以便投资者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这些信息。同时,澳大利亚推出了一系列新的关于公司信息披露和审计改革的法案。公司法律修改注重强调信息披露,如在《公司法》的规定中,必须披露以下事项:遵守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以保证会计处理的连贯一致;及时、连续的披露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股份被持有的状况;股东了解股东大会目的、时间、议程安排权利;股东对公司管理提出质询和管理公司的权利;关联交易信息;向ASIC报告有关董事、高管人员(包括CEO和公司秘书)的信息;股东名册、期权人名单、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的更新维护;董事报酬和董事会召开次数。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和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XS)都增加了上市公司持续披露方面的条款。2003年1月1日生效的ASX新上市规则3.1规定:“如果一个主体有任何对该主体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该主体必须马上向ASX报告。”2002年,ASIC作为监管机构的地位加强以及资金投入的增加,开始进一步加强对全面信息披露的监管实施。监管政策改变也对股东参与度产生重要影响,股权比较分散的上市公司,股东参与投票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ASIC也开始整治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问题。根据公司法,对于任何非公平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必须得到股东的同意。
  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建立和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石,是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投资者行使知情权的有力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程度是衡量一国股票市场成熟的主要标志之一。然而,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极不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到位,甚至披露虚假信息。信息披露中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控股大股东以及经理人利用内幕信息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些信息披露问题极大损害上市公司的形象,打击投资者的信心,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大隐患。要治理这个问题既需要从公司内部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还要从外部完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监控。澳大利亚在信息披露立法和监管方面很值得我们借鉴。 不妨借鉴澳大利亚的一些法律制度,引入严厉的制裁,加大处罚力度。在加强持续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同时,还要加大法规的监管执行力度。对公司业绩信息和关联交易信息一定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欺诈行为者,要依法严惩。尽早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对发布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上市公司予以经济赔偿。为了提高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这些法规和制度尽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信息的质量,更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所以,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执行不力,许多上市公司知法犯法,阳奉阴违。为此,要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
  注:本文是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基金项目《海外上市对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影响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王德禄、刘铭源,2009:《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及其治理对策》,《天津商业大学学报》第2期:54-60。
  [2]魏益华,2009:《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质量的思考》,《经济纵横》第7期:81-84。
  [3]金梅,2004:《澳大利亚公司治理框架的变革及启示》,《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第3期:26-29。
  [4]田志刚,2009:《澳大利亚公司治理特色及其借鉴》,《财会通讯》第2期:118-119。
  [5]Alan Dignam and Michael Galanis, 2005,'Australia Inside-out: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ystem of The Australian Listed Market' ,Working paper,Department of Law, 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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