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我国农业保险诚信问题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姚旭辉

  摘要:农民农业生产面临着各种经营风险,尤其是频发的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着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我国农业保险作为一项农业风险管理措施,可有效分散农业风险,补偿灾害损失。我国农业保险基础薄弱,农村保险市场需要着力培育,搞好农村保险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直接决定其发展的生命力。
  关键词:农业 保险 诚信
  
  农业保险是一种综合利用集合分散风险机制、从整体上控制农业风险的一种有效管理工具。它既克服了单一管理的不足,对农业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又不会扭曲市场价格,相对于灾害救济措施,也减少了政府财政支出负担。如今,农业保险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农业风险控制方式。国际上农业风险管理措施一般有三种[1]:一是对农业自然风险采用保险方式转移,一般由政府给予财政和法律支持,由政策性或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或采用农村互助合作社形式;二是灾害救济,事后由国家财政无偿救助受灾农户,减缓农民个人损失;三是对于市场风险采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和农产品收购存储制度,政府根据农产品供求状况进行价格补贴或收购,稳定农产品供求和价格,从而稳定农民收入。
  一、我国农业保险最新统计数据分析
  我国农业保险整体呈现良好发展势头。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9年上半年,我国农业保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70.03亿元,同比增长59.81%,其中,政策性农业保险原保费收入67.14 亿元,占农业保险原保费收入的95.87%;参保农户6152万户,同比增加49.2%;提供风险保障1437亿元,同比增加89.9%。种植业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及林木3.49亿亩,参保农户5221.36万户次,原保险保费收入54.59亿元,同比增长70.62%。保费收入居前五位的农作物险种分别为水稻、棉花、玉米、小麦、大豆。养殖业保险承保大小牲畜2736.55万头(只),家禽3.35亿只,参保农户659.57万户次,保费收入15.44亿元,同比增长30.59%。
  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农业保险功能作用逐步发挥。目前,全国开展的农村保险险种达160多个,覆盖了“三农”的各个方面。以深入开展大宗粮油作物保险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水稻、玉米、小麦、棉花、大豆、花生、油菜等重点农作物保险。以地方经济特色经济发展为重点,发展烟叶、橡胶、瓜果、林木、蔬菜等农村特色作物类保险。保险理赔支付力度加大:2009年上半年,农业保险向501.72万农户支付赔款34.07亿元,同比增长63.09%,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因灾返贫”的状况,保障了受灾地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和正常开展。其中,种植业保险赔款13.88亿元,同比增长23.51%;养殖业保险赔款20.19亿元,同比增长109.23亿元。为提升农业防灾抗灾能力,保险公司投入资金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与动物疫病防控部门开展数据共享、防疫共建等合作,提高了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切实为农民带来了实惠。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的诚信危机
  当前,尽管我国农业保险获得了一定程度发展,但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诚信始终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不诚信现象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的不诚信,如虚报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骗取保险金、夸大农业风险损失程度等;二是保险人造成的不诚信,例如理赔不及时、不规范、低费率;财务失真等。诚信危机增加了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使农业保险行为主体难以正常沟通和交往,阻止了农业保险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作用的发挥。综合来看,农业保险中出现诚信危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我国农业保险诚信危机的关键因素。[2]就投保方而言,由于农业保险的产品种类具有特殊性,保险服务参差不齐,农民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投保人事实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同时,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加上农业风险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诸如洪涝灾害、旱灾等一旦发生,可能会迅速波及多个县、省区乃至全国。这种高损失率带来了高赔付额度,使得保险公司利润大大减少,加大保险公司经营的难度。所以在具体保险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往往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删减本应赔付给投保人的条款或赔款,严重打击了投保人或相关的参与人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形成农业保险投保少,经营难,理赔低的恶性循环。
  就保险公司方而言,在整个农业保险经营活动中,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转嫁的是保险标的未来面临的特定风险,而非保险标的本身。无论是承保前还是承保后,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状况最为了解,虽然保险人在承保时要对保险标的进行审核,但由于受到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限制,其对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状况的判断主要依靠投保人的陈述。所以,在开展一系列的承保、理赔业务过程中,投保人存在虚报标的风险状况、夸大风险损失程度等损害保险人利益行为的可能。加之农民收入本来就低,如付出高额的保险费用之后却不能给他们带来灾后充裕的弥补,他们还可能寻找政府作为他们更强大的政治资源给保险公司施压。
  其次,保险中介机构在利益驱使下的不规范经营,是造成我国农业保险诚信危机的另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实行的是保险区域代理人制度,保险代理人主要靠不断地招揽保险业务,提高业务成交量才能拿到更高的收益。因此,为了获得更多的代理手续费,保险代理人有可能在利益驱使下,采用不规范的经营手段欺骗保险人与投保人,促成合同当事人业务成交。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误导投保人选择高费率险种,促其投保;另一方面保险代理人阻碍或诱导投保人隐瞒、漏报或误告部分与投保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达到弱化投保标的风险因素与风险程度的目的,使保险人在审核了这些虚假错误信息后,将不可保标的误当作可保标的而同意承保。
  最后,我国农业保险领域缺乏专业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或条款也是农业保险出现诚信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至今我国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缺乏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尽管保监会于2009年3月下发了《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从市场准入、核保核赔、风险控制以及再保险安排方面,对农业保险做出了近一步规范性要求,但对于农业保险失信成本的惩罚力度仍然不够大,对相关责任人仍起不到警告、威慑作用。
  三、解决我国农业保险诚信危机的措施
  在理性人假设条件下,农业保险交易主体是否有失信行为,主要决定于对自己成本、收益的理性判断[3]。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保交易主体的失信成本、减少其失信行为的收益,必将有助于减少保险诚信失真的发生。良好的诚信制度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保险交易主体通过重复多次博弈后得出的普遍共识。诚信与否不只是简单的道德问题,其核心是一种利益激励机制。因此,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必须,建立健全诚信秩序规则,增加保险交易双方主体的不诚信行为的成本,使得无论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都会选择诚信。

  1、要大力培育农业保险诚信文化,塑造道德理念。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农业保险市场的黄金守则。针对农业保险投保主体特点,加强并扩大对农民及其他农业经营者的保险思想及文化意识的教育影响,切实推进农业保险文化基础的建立,加强相关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宣传,努力营造一种自由、自主、竞争、效率、契约的农业保险文化。作为农业保险主体共同遵守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具有系统性,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参与者诚信或失信的识别机制,形成俱乐部规范,诚信或失信的激励和惩罚机制,这需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即制度建设,特别是信用制度建设。
  2、降低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保费,建立多层次、有弹性的农业保险补贴体系,减轻农民负担。事实上,实行财政支持型农业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综合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手段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提供各项支持。既补贴投保农户,又补贴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建立保险费补贴、经营管理费补贴、税收优惠加再保险支持的多样化农业保险补贴体系,全方位支持农业保险。而补贴资金也可以借鉴国家现在实行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与农户一起来承担,至于承担比例可以在调研试点后把握。
  3、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建设,加大农业保险监管工作力度。应当积极推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长效机制。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完善相关制度,为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加大打击诚信事件的处罚力度。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明确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管理责任以及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责任和范围;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条款的核定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方式等也应做出相应规定。
  4、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增加保险公司经营透明度,保险合同条款尽量做到通俗易懂;保险公司及时公开各项统计数据,加大农业保险相关信息以及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宣传,增强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加大保险人才的培训,他们既能如实地为农民朋友带来灾后的补偿,也能指导他们平时的农产品种植种类的选择、市场的销售情况、防灾、减灾等技能。
  参考文献:
  [1]吴祥佑.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特殊性及对策[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5(l).
  [2]范乔希.关于我国保险业诚信现状成因分析[J].经济与管理, 2006 (4).
  [3]姚旭文,姚旭辉.农业保险诚信问题研究[J]金融与投资,2009(1).
  本文系湖南省科技计划立项项目“非正式制度与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研究”(项目编号:2009ZK3099)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34158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