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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比较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金徵辅

  摘 要:本文主要对企业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性进行比较分析,总结了我国企业研发费用税收优惠制度的现状、作用,和其他国家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企业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可行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企业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国际比较分析
   企业研发创新是国家创新的根本,国家创新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主要手段。近些年,國家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研发费用税收的优惠力度,对企业创新研发的重视程度有所加强,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将我国的情况和其他国家进行比较分析,便于对我国的企业研发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进一步优化改进。
  一、概述
  1.研究背景
   我国近些年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量空前增大,但是企业和产业的科学技术含量不高,高新科技产业发展缓慢,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增速的减缓,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企业为了应对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进一步加大创新研发,寻求企业提高生产力,控制成本的新途径。但是企业的自主研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这样高强度的资金和人力资源投入会增加运营风险,资金和资源的回报率不如正常的企业生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研发的积极性,同时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政府有必要积极探索针对企业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我国和国际上的企业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对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对企业研发的促进作用也有重要意义。
  2.研究意义
   企业的创新研发需要长期的经费、资源和人力投入,中小企业无力承担,面临着较大的投资风险,投资回报周期长,不确定性大,失败的创新研究将会导致企业的投入血本无归,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这导致企业对创新技术的研发热情一直不高,市场因素也导致企业过分关注短期收益,缺乏企业长远发展的远见和驱动力。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政府不对企业的自主研发和创新进行适当地激励,那么企业将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源来开展研发项目,就会导致企业的经营生产长期停滞不前,缺乏核心竞争力和技术优势,容易在未来更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因此为了鼓励企业创新,国家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对企业的创新研发进行激励,从国家资源的分配角度,促进企业和国家的技术创新。
  3.理论基础
   内生经济增长理论是美国学者卢默、卢卡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提出的技术和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理论,认为经济增长依赖技术创新这一内生变量,经济的稳定增长动力并非来自外部,而是来自经济体内部的互相竞争。技术进步直接为经济增长提供了动力,对于企业来说,也是提高自身竞争力,不断增强自身盈利能力的关键。内生经济增长理论把科学技术的创新视作经济发展最关键的内部动力,认为经济在科学技术创新的推动下,无需外部推动就可以自行增长和发展。溢出效应是马歇尔的经济学著作《经济学原理》中提出的研究理论,该理论引入了一个外部性的概念,用于描述经济体对另一个经济体的影响,认为经济体之间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福利上,但是却无法通过市场交易以及货币来明确表现。企业的研发行为同样具有外部性的特征,因为企业的技术革新获取的社会收益将高于企业自身的经济收益,这是导致企业研发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也是国家应该运用国家资源激励企业研发的理论依据。企业的研发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但是企业研发的成果却为全社会做贡献,为国家和社会共享,所以国家应该为企业给予适当的帮助,作为对企业研发社会贡献的肯定。
  4.国际现状
   目前,几乎世界上的所有主要国家,都对企业的研究开发和创新活动提供了各种形式和程度的补助,其中加拿大、英国、比利时、丹麦等发达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实行了税收抵扣政策,政府允许企业抵扣更多的研发应收费用,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墨西哥和巴西,也对研发税收发布了大幅度的优惠改革政策。我国从2008年开始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之后国家统计局的《中国创新指数》研究报告表明,国家的投入指数开始明显增长,研究经费在GPD中的占比逐渐增加,证明各种税收政策的落实也促进了企业创新投入的增长,创新产出也明显增多。几乎所有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企业的创新研发,都从税收、减免等政策角度,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了优惠补偿,我国前期的研发费用计加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也有效刺激了企业的自主研发,在国家经济建设、科技创新中也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保持清醒,虽然企业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确实增加了企业的研发投入,但是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地区差异、研发不实、研发产出不足等,无论是政策本身,还是具体落实,都有许多工作有待改进。
  二、企业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比较
   1.企业研发投入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比较
   研发是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活动,世界所有主要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刺激企业研发投入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希望通过税收优惠来减轻企业研发的资金压力,进一步控制企业创新研发的税收成本。目前国际上,面向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税收减免、加计扣除、退费返还等几种形式,各个国家根据自身经济制度、发展情况,落实了各种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税收激励制度。在几种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应用最广泛的是加计扣除和税收减免。西方传统发达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奥地利、美国一般通过税收抵免来实现税收优惠,而印度、俄罗斯、匈牙利等发展中国家则更多通过加计扣除来降低企业研发的税收成本。不同国家的税收优惠幅度也有较大的差异,整体优惠幅度在50%-200%之间,其中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幅度更大,并且优惠更多倾向于中小企业,还有一些国家对税收优惠有明确的行业要求,并且要求企业把知识产权留在国内。
   2.先进技术设备鼓励性税收政策的差异
   企业的创新研发依赖更加先进的设备,为了更好地引导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各国政府在刺激企业先进设备的引入也推出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其中最广泛应用的是加速折旧以及设备投资税收的减免政策。加速折旧是全世界重要国家都在推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设备折旧是更新生产技术、优化企业资产组成、提高生产效率的重要管理措施,但是设备投入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最大的资金投入,企业为了最大程度发展设备的效益,更好地回收成本,会尽量延长设备的使用时间,对设备折旧和淘汰的积极性不高。而各国政府的设备加速折旧则通过缩短折旧年限、第一年计提50%等方法来鼓励企业的设备淘汰和新技术的引入。例如日本的税法要求企业购置科学研究设备的当年,可以提取50%折旧费用,而高新科技产业和高新技术开发期内的工业机器更换淘汰可以计提14%,德国企业科研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额度更是增加到40%。另外,世界各国也采取了设备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资额度,减免一定比例当年所得税。例如美国税法规定企业当年应缴所得税中,可以抵免10%的技术更新设备购置费用,甚至已经购买五年以上,处于法定使用年限内的设备,每年都可以享受抵税减免。    3.关于我国企业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阶段,我国税法采用加计扣除的方式为企业当年研发费用进行补助和优惠,企业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扣当年研发费用的150%,当年抵扣不足,可以在五年內逐步抵扣结清。2017以后,我国适当上调了中小科技型企业的研发费用抵扣额度,比例进一步增加,从50%调整到75%。这个比例是综合考虑到我国经济组成、国际研发经费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后得出的,无论是优惠幅度还是享受优惠的企业主体,都和我国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比较符合,通过对国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大力扶植,鼓励其加大在研发上的投入,逐步提高国内企业的创新能力。而在具体的执行环节,国家需要做好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的准确辨别,给出清晰的界定范畴,同时进一步完善其配套政策,确保各种优惠政策都能够有效落实,并且企业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扣除率也应该进一步提高。
   (2)政策的区域性调整
   我国经济发展存在着较大的区域不平衡性,即便在推行研发费用退税政策之后,除了浙江、上海、江苏等地,其他地区的加计扣除企业数量虽然有所增加,但是整体仍然较少,并且企业参与加计扣除的数量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有直接关系,东部地区政策落实度高于中西部地区,说明全国统一的优惠政策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刺激作用有限。因此,为了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执行力度,政策应该进行适度的区域性调整,根据地区的经济实力、经济发展战略的不同,对鼓励政策的形式和幅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向经济发展缓慢的中西部倾斜,避免国家经济建设不平衡进一步加剧,尤其是对于西部地区,应该适当增加扶植和鼓励力度,对优惠幅度和落实方法进行灵活调整,在有效鼓励西部地区企业积极开展创新研发的同时,杜绝骗取活动经费问题的发生。另外,区域性政策的制定还要考虑到其有效期限的问题,对于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是比较稳健的,而中西部地区经济高速发展,经济总量快速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企业研发费用税收也应该灵活调整,所以,政策的有效期限应该适当缩短,并向企业明确公示,便于企业调整自身的研发周期,防止陷入财务困境。
   (3)税额式优惠政策的改进
   我们认为,在国家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减免税的时效性应该尽可能延长,因为企业的创新研发是一个长周期的积累过程,三五年的研发投入很有可能血本无归,但是在第六年突然取得突破式的进展。考虑到企业研发的这种特殊情况,建议国家适当延长税收优惠的时限,可以考虑选择动态性的优惠期限,考察企业的创新产出情况,根据创新产出的社会意义和贡献来决定是否应当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具体的创新产出可以是发明专利,也可以是高质量创新性的科技论文,在提高税收优惠时限的同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和加计扣除相比,税收抵免政策不会因为税率波动而导致减免数额的大幅度变化,适用于长研发周期且有较大利润变动的高新科技产业,所以为了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建议可以试点推行税收抵免政策,在早期为了便于管理,减轻征管机关的工作压力,可以选择总额抵免的形式,方便企业计算和学习,并且没能使用的抵免额度应该转结,确保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对于中小型企业,还可以对抵免率进行适当调高,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研发热情。
  三、结束语
   综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企业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执行方法上都有较大的不同,我国今后的企业研发费用税收优惠,应该进一步倾向于中小型科技型企业,并考虑到地方经济水平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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