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对高校收入确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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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按财政部的要求,高校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开启“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核算模式。高校收入类型丰富,体量也比较大,收入确认规则改变后会带来核算上的一系列变化和难点,本文针对此提出一些建议及对策供实务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政府会计制度;高校收入管理;核算难点;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6;6647 文献标识码:A
2019年1月1日,按财政部要求高校开始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开启“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模式。高校经费体量大,业务类型也较丰富,尤其是收入方面,除了一般财政资金,还有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本文通过对新制度下高校收入确认的规则、显著变化、难点进行梳理和分析,并针对新形势提出建议和对策,供广大实务工作者参考。
1 《政府会计制度》下高校收入确认的规则
第一,收入核算的“双基础”:财务会计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高校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需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预算收入是指高校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需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
第二,收入核算的“双分录”:财务会计收入与预算收入有关,做双分录,即报告年度实际收到并不再上缴的款项,例如:各类拨款、补助、专户返还、科研、经营、捐赠等收入。财务会计收入与预算收入无关,只做财务会计分录,包括:预先开具票据的收入、按合同进度确认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收入。
2 《政府会计制度》下高校收入确认的显著变化和难点
2.1 权责发生制下高校收入需按合同进度进行确认
《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财务会计模式下事业收入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合同进度确认,这就是收入确认变化最大的内容。财会[2018]19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中规定,高校基于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经完成的时间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等方法,确定合同完成进度。在实务中高校这类收入主要为科研事业收入。
这四种方法可以简称为:成本比率法、工作量法、时间比率法、合同完工进度法。第一种方法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科研项目多为技术服务类合同,总成本确认本身较难,而且由于各科研项目进度不统一、台同进展期限的管理也不严格,超前执行或者推后执行都会导致财务会计系统中的收入确认出现偏差。第二种方法可操作性不强,因为科研合同的工作量很多情况是難以精确计量的,会导致收入计量不可靠,并造成项目间不存在统一性和可比性。第三种方法操作性较强,但是会要求合同管理系统和财务系统同步信息,自动生成凭证,而且与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可能产生不一致。第四种方法可操作性不强,因为测定合同完工进度都需要有统一的标准、方法及操作,对于科研合同来讲比较难确定。
由上可得,按合同进度确认科研事业收入要求高校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方法,此方法需要有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这是高校收入确认的一个难点。
2.2 各类报告报表中的收入统计口径需要衡量和统一
关于收入的各项指标是衡量高校财务能力的重要方面,高校收入信息主要由以下三种用途:一是每年的预决算信息公开,这不仅是政务公开的重点,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二是对外的报表数据的报送,其中包含上级主管部门的日常报表需求和特殊统计需要、其他各条线的统计资料等;三是内部使用信息,包含财务分析、预算执行统计等。在《政府会计制度》下,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由于会计基础不同导致收入的核算数据不一致,采用哪个会计核算体系下的收入金额能更好地体现信息统计的需要,是收入统计中最重要的问题。由于两个核算体系之间存在差异,如何做好差异分析向内外部信息使用者做出恰当的解释,也是实务工作者需要思考的问题。
对总收入而言,财务会计模式下的收入指标是基于权责发生制确认的,能更好地体现收入与成本配比的原则,使得政府运行成本清晰实现权责匹配,能客观地反映高校的财务能力和财务管理水平;预算会计模式下的收入是真实的经济流入,更侧重于反映高校现金流量的情况,利于高校摸清家底。以科研经费为例,年度科研经费收入是衡量高校科研能力的一个关键指标,对高校获取财政资金、生源质量、人才引进等都有极大影响。如果没有统一的收入确认口径,容易造成年度收入指标差距较大巨缺乏可比性,同时也容易受人为因素影响。故具体采用何种口径进行收入的统计,需要根据不同的信息使用方向进行确定。
2.3 权责发生制下的收入确认对高校信息系统建设形成巨大挑战
对于高校来说,权责发生制下的收入确认要涉及到很多部门,尤其是科研事业收入。其中科研管理部门是归口管理部门,科研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又分散于各个学院及实务部门的项目或合同负责人,科研经费的收入确认由财务进行,合同管理一般又归属于行政系统,故对于此项收入的确认涉及到多个部门在业务流程上的沟通、信息系统之间的交互。
由于信息系统建设存在逐步推进的过程,很多高校存在财务管理、科研管理、合同管理三方脱节的情况,各个部门都有各自的信息系统,但难以对接和互通,使得数据无法进行有效的传递和使用。但此次会计制度变革要求:合同管理系统应同时考虑高校合同管理要求和收入确认方法,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管理,体现时间节点和收支金额等;科研管理软件应该做到自动连接合同流程、财务流程,在合同签订之后对科研经费进行把控和审核,在科研项目进展时及时确认进度,实现科研项目流程化管理;财务管理软件要与合同管理、科研管理信息系统无缝对接,及时获取相应数据并自动生成凭证。这种信息系统的整合对高校来讲需要各方的配合,同时涉及到基础重建、系统交互,也是工作中的难点所在。 3 对策和建议
3.1 按合同进度确认时间比率法较为合理
按合同进度确认收入宜采用“已经完成的时间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即时间比率法较为合理。从实务出发,一年以内的合同可以在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一年以上的合同要根据具体情况选取合适的方法。在上文中所提到的四种方法中,工作量法和合同完工进度法由于指标的定义和获取都较难,在实务操作中比较难于推广。当合同跨年度时,宜采用成本比率法或时间比率法确认,同时应该注意如果有合同款项未到账,但合同业务已经开展并且产生成本的情况,那么就会有款项是否到账的风险,此时比较合理的解决办法是待合同款项到账时,按时间或者金额将已经发生的成本一次性确认为收入。
对于科研事业收入而言,由于科研事业收入是衡量高校财务能力的重要方面,而财务会计模式下的事业收入会有会计政策和人为判断的影响,更要审慎地选择收入确认方法。在高校科研收入费用较为稳定的情况下,如果是一年以内的科研收入,成本比率法和时间比率法不会造成差异;如果是跨年度合同,高校科研政策较为宽松的话,在合同到期仍继续支出,再叠加资产折旧和摊销速度较慢的原因,使用成本比率法会导致连续年度科研事业收入低于科研事业预算收入的状况并且差距较大。而采取时间比率法可以避免两种会计核算基础下收入确认差异较大,故从实务操作角度来说,按合同进度确认收入宜采用“已经完成的时间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即时间比率法较为合理。
3.2 收入统计口径需具体规定,提高会计信息横向和纵向的可比性
高校的主要职能是培养专门人才、发展科学知识、为社会做教育服务,这种服务职能决定高校的主要收支为预算内收支,且不以盈利为目的。故在对内财务分析和对外公开报告时,非财务指标和财务指标都很重要,两者结合才可以准确反映高校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绩效。高校在日常实践中需要将收入细致分类,针对每一类收入类型的确认条件、时间节点都做出规定,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同时要特别注意統计类报表的用途来决定收入统计口径,这样可以提高会计信息横向和纵向的可比性。对收入统计口径的明确规定,也可以增加双会计基础下会计核算的可理解性,避免随意变动标准增加入为因素的影响,使得收入成为调节盈余的工具。
3.3 优化升级信息化系统,增进业财融合
高校应优化升级合同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合同的条款和形式,自动提取和识别收入确认的关键信息,如:合同期限、完工进度、工作量等。同时高校应该建立科研管理系统、财务信息系统、票据管理系统和合同管理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设计系统交互并建立跟踪检查机制,防止人为错误。这也要求高校对各个信息系统进行整合,梳理流程并建立类似企业管理的信息集成系统,将财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以满足高校财务改革后的需求。高校还应该倡导业财融合的观念,即促进业务财务一体化,在业务活动中积极融入财务管理理念,依靠信息系统的力量去管理财务,从而提升学校整体的财务管理水平。
3.4 加强收入综合管理,提高财务工作人员水平
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对于所有的高校都是新鲜事物,由于收入确认工作的复杂性增加,高校也应该加强收入的综合管理,将收入管理与收入核算相结合。首先,应根据职能业务划分将对应科室确定为该类收入的管理,并设置专门的收入会计岗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其次,对收入会计岗人员的工作职责进行梳理,该岗位须负责以下内容:梳理资金性质,对接合同管理部门,按期确认收入,完成收入分配和管理预收及应收账款。同时财务部门还应该加强票据管理系统建设,使得收入确认、票据管理实现一体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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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阳(1985-),女,汉族,籍贯:山西吕梁,学历:硕士,职称:会计师,研究方向:高校财务,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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