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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永续债业务会计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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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会〔2019〕2号)是财政部于2019年1月31日印发的有关永续债业务会计处理的明细法规,该规定将之前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规定的相关内容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使各种类型企业的永续债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更加全面、清晰。本文针对永续债的概念及特点、关于永续债会计处理的相关法规条文、信托公司永续债业务的类型及信托公司永续债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与阐述。
  关键词:永续债;会计处理;信托公司
  从1648年荷兰发行第一支永续债开始,永续债业务在国际上经历了悠久的历史,已经发展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非常成熟的投融资工具,有着非常完善的交易市场和管理机制,但在国内永续债还属于较为新兴的业务,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和了解。信托行业作为国内第二大金融体系,凭借着自身灵活多变等特点,在发展永续债业务时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近些年来信托公司开展永续债业务的案例也越来越多,而由于永续债自身的特殊性及复杂性,信托公司永续债业务的会计处理也需谨慎对待。
  一、永续债的概念及特点
  (一)永续债的概念。永续债,顾名思义是永续发行的债券,理论上它是永远支付利息而不偿还本金的债券。各类研究者对永续债做如下定义:永续债券又称做无期债券,是各类非金融机构的发行人在相关二级市场上发行的没有固定期限,并且享有一定赎回选择权的债券。该类债券的发行人需要在每个付息日支付利息,但与普通债券不同的是,如无特殊条款限制,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要延期支付利息,并且不需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二)永续债的特点。永续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呈现出了多样化的趋势,但总体来看其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固定到期日。永续债的发行公告中一般没有约定固定的到期日,但这并不是说永续债会一直发行,大部分永续债的发行方有选择赎回的权利,发行方会根据自身的经营及资金情况,以及债券的利率情况等选择赎回的时机。
  2.较高的利率。由于永续债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一般存续期间都比较长,本金赎回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投资人会认为该类投资风险较高,对应的就需要较高的利率才能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一般的永续债利率都在5%以上,远高于同期国债的利率水平。
  3.永续债的清偿顺序。永续债虽然名义上为债券,但是由于其在利息支付,本金赎回等方面都拥有较大的自主性,又不同于一般的债券,有一定的股权性质,因此它的清偿顺序一般在普通债券、债务之后,但是又优于普通股及优先股。
  4.永续债的利率跳升机制。由于永续债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为了约束发行人尽早赎回本金,发行条款会在一定期限内设定跳升的利率,发行人为避免支付高额利息也会综合企业经营情况尽早赎回本金。
  二、永续债持有方会计处理的法律法规
  永续债的持有方依据自身情况对永续债业务做不同的会计处理,财会〔2019〕2号《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永续债持有方有以下规定:
  (一)永续债持有方已经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第22号和37号准则用来判定持有方的永续债是否属于权益工具投资。当永续债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时,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另一类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初始认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永续债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时,则可以将其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者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三中类型。
  (二)永续债持有方暂时并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一般情况下,永续债的持有方在判定其持有的永续债时要与发行方保持一致性。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可以把它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类型。属于债务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可以把它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种类型。
  三、信托公司永续债业务的类型及会计处理
  根据永续债业务的实质来区分,信托公司的永续债业务可分为债权类永续债和股权类永续债。
  (一)债权类永续债业务。债权类永续债,这里是指信托公司的某些永续债业务虽然表面上看没有固定期限,但是通过各类条款的设置,使发行人需要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资金交付的义务,对于发行人来说,此类永续债实质上是一项金融负债,对于持有人来说,此类业务是可以在一定期间内收取利息和本金的债权。在会计处理上信托公司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例如根据业务相关特性计入“贷款”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科目,并以摊余成本原则进行后续的计量。该类永续债相关的条款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赎回日的约定。永续债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到期日,但是约了特定条件下的赎回日,例如发行方的清算日,而清算日可以确定一定会在某个时间发生或者发行方是否清算以及什么时间清算由持有方控制,此类条款相当于约定了发行发的支付义务,因此是一项债权类永续债业务。
  2.关于清偿顺序的约定。在永续债的发行合同中约定永续债的清偿顺序与发行人其他债券、债务的清偿顺序相同,这就意味着发行人实质上存在着资金交付的义务,因此发行人在会计分类时需划分为金融负债。
  3.关于利率跳升的约定。该类约定是债权类永续债业务中最常用的限制条款,发行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固定的到期日,但是约定了发行人在一定的期间内拥有赎回选择权,如果发行人选择不赎回,则需执行新的跳升利率,并且该利率的跳升幅度较大,远大于正常的债券利率或超过发行人的承受能力范围内的利率,这就意味着发行人不得不选择一定期限内赎回,也就相当于发行人有间接的资金交付义务,该类永续债业务实质上属于发行人的金融负债,也就是信托公司的债权业务。
  (二)股权类永续债。股权类永续债业务没有上述债权类永续债的相关条款设置,它和债权类永续债本质上的不同是债券的发行人可以真正的根据自身的经营发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来决定债券利息的支付及本金的贖回,对于信托公司来说该类业务是真正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收益来源于发行人良好经营带来的分红。此类永续债对于发行人来说属于权益工具,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属于权益工具投资,应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权益投资工具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例如根据业务相关特性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并进行后续计量。
  由于股权类永续债业务没有明确的期限,而大部分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对无期限产品都持有风险厌恶态度,这就导致该业务很难匹配资金的来源,所以此类业务在信托公司的实际操作中并不多见,大部分信托公司的永续债业务都属于债权类永续债,但是近些年来家族信托兴起,而家族信托需要长期管理,一般管理期限都在30年以上,因此股权类永续债便可以与家族信托相结合,一方面满足发行方的长期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可以达到家族信托长期规划、财富传承的目的。不管是哪一类永续债业务,信托公司在会计计量时都需根据业务实质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谨慎处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S].财会〔2019〕2号,2019-1-31.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S].财会〔2017〕7号,2017-3-31.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S].财会〔2017〕14号,2017-5-2.
  [4]王美宁.解析信托公司开展的永续债业务[J/OL].用益研究,20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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