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上市公司治理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影响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红霞 齐爱年

  本文为李红霞主持的黑龙江省教育厅海外学人项目(1054HZ008)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本文在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利用熵权理论建立数学模型,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
  
  一、引言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业迅速发展,各种金融创新给资本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活力,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传统工商业在市场衰退的压力下,更加依赖在资本市场中的投机以寻求利润来源和资本来源,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动机也日益加强。上市公司希望通过自愿披露来满足投资者对信息的披露要求,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使资本市场能够准确评估公司股票的价值,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筹资能力。因而,一些公司便开始主动披露一些有关公司的信息,而且这些信息比传统的会计报表的范围更大,包括了大量的不同要素,如经营数据、业绩指标、数据分析、前瞻性信息以及有关公司董事、高管层和股东的信息。公司自愿披露有关信息也成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种趋势。
  Hossain & Adams(1994)通过对吉隆坡股票市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发现,所有权集中度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呈负相关关系;Raffoumier(1995)对瑞士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财务信息的决定因素的研究表明,所有权分散度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呈负相关关系。Simon S.M.和Kar Shun(2001) 研究香港上市公司治理因素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在信息理论和代理理论的假设前提下,证明改善对董事会的监督可能导致更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Chau和Gray(2002)研究了香港、新加坡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国内学者王咏梅(2003 )、 乔旭东(2003)等分别对股权集中度、独立董事参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结构因素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有着重要影响。不过,他们只是检验了一个或少数几个公司治理结构属性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关系,而没有把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属性放到同一个数学模型中进行研究。
  公司治理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内部制度安排,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和降低信息不对称,是高质量信息披露的保障。忽视公司治理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内在影响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充分性目标是不利的,并有可能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反之,真实、全面的信息披露又可以监督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优化。
  
  二、研究方法
  
  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是多因素影响的综合反映,应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使评价结果能客观地反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状况。按照熵的思想,人们在评估决策中所获得信息的多少,是评估精度和可靠性大小的决定因素之一。因此,笔者用熵来度量所获得的原始数据提供的有用信息量。
  
  (一)熵权的基本思路
  1.构造初始数据矩阵
  由n个指标构成一个指标体系来比较m个待比较的评价对象,第i个评价对象的第j个属性值为ri j,则有原始指标数据矩阵:
  
  3.确定各指标权重
  在信息论中,熵是系统无序程度的度量,它表示从一组不确定事物中提取信息量的多少。信息熵的定义为:一般地,决策中某项指标的指标值变异程度越大,信息熵越小,该指标提供的信息量越大,该指标的权重也应越大;反之若某项指标的指标值变异程度越小,该指标的权重也应越小。利用熵权法计算各指标权重的具体步骤如下:
  (1)计算第j项指标下第i个评价对象的指标值比重:
  
  (二)评价指标的选取
  在指标选取上,笔者以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因素为主要变量:
  1.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假设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对其信息披露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从股权构成和股权集中度两方面选取四个指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国有股持股比例、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以及流通股比例。
  2.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公司治理结构是否规范,关键是看董事会是否发挥作用。本文从董事会构成的角度选取独立董事的比例作为一个评价指标。
  3.监事会。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素质,熟悉上市公司的运作程序与规章制度、掌握投资、会计、审计和法律知识,具有高尚的道德,才能有效地行使职权。监事胜任能力是评价监事会的基础性指标。本文从这个角度选择会计、法律专业监事比例作为一个评价指标。
  4.其他因素
  公司规模、负债程度、盈利水平以及公司成长程度等都有可能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状况。本文选取公司总资产、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来反映上述四个变量。文中样本取自2004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按照系统抽样的方法,抽取了60家样本。年报资料来源于中国证监会网站,变量的数据则根据年报资料手工收集并整理。由于篇幅有限,60家上市公司原始数据省略。
  
  三、结果分析
  
  随着整个经济环境变化速度的加快,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息需求越来越高,强制性披露已很难赶上投资者信息需求的变化。另外,在证券市场整体面临“诚信”危机的情况下,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已经认识到自愿披露是向市场传递未来前景看好的信号、提高资本市场有效性的重要手段。根据原始数据并结合上述公式,得出各评价指标的熵权(表1)以及排名前三位的上市公司的各指标值(表2),排名前五位的上市公司综合评价值(表3),对此三个结果的分析如下:
  
  (一)总资产的权重最大,表明此变量携带的信息最多,和其他几个指标相比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程度最大
  从表1、表2和表3可以看出,公司规模越大,其综合评价值越高。不同规模企业对融资渠道的选择表明,以股市为代表的新融资途径主要满足了大、中规模企业多渠道融资的需要;而中小规模企业尽管也希望充分利用投资体系,但由于政策的限制仍旧只能以银行为主要融资渠道。同时,大公司也能承担更高的披露成本。因此,公司规模这个因素成为影响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水平的主导因素。
  
  (二)流通股比例权重位于第二,表明此变量携带的信息也非常多,仅次于总资产
  但从表1、表2和表3可以看出,排名靠前的公司流通股比例在均值附近徘徊,很难说明流通股比例和自愿披露是呈正的还是负的关系。从正反两方面分析: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将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客观上将促使上市公司的原有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同,这一方面有助于遏制上市公司盲目“圈钱”以及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占用资金等形式侵害流通股股东合法权益的动机;但另一方面,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将呈下降趋势。据统计,截至2006年9月14日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1038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36.05%,较改革前下降7.22%,其流通股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46.49%,较改革前上升10.26%。在这种情况下,二级市场的庄家有可能顺势取得公司实际控股权,也就更容易胁迫上市公司管理层配合二级市场操作,进行虚假披露。
  
  (三)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权重不是很大
  从表1、表2和表3可以看出,排名前三位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都很高,这与国外的结论是相悖的。为什么不是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在自愿性披露方面表现得更好?是不是“一股独大”未必不利于上市公司?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独特的股权结构,股权集中度高的公司多为国有控股公司或民营公司,这些公司或规模大或盈利能力强,多注重自身的社会声誉和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相对比股权分散的公司更愿意向市场披露更多的信息。此外,国有股比例权重居中,排名前三位公司的国有股比例都高于平均值,可以认为国有股比例与自愿披露存在正相关关系。
  
  (四)独立董事比例的权重很小,表明此变量携带的信息很少,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程度很小
  这表明尽管独立董事制度在不断完善中,但是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还是有限的;在“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比例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之间不存在一种简单的线性关系,这样的股权结构决定了处于少数地位的独立董事在这些公司中的作用更为有限。究其原因,中国现阶段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提名方面存在着被提名者监督提名者的制度缺陷;在薪酬方面存在着“低薪不积极、高薪不独立”的两难困境以及风险与报酬不对称的激励扭曲;在资源方面存在着参考信息、参与时间、监督知识等条件的“瓶颈”限制;在文化方面则存在着儒家文化息事宁人、以和为贵等中庸思想的无形束缚,因此难以改善公司治理的效果。
  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实践并不令人满意,存在着较多问题。上市公司应消除轻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观念,认识到自愿性信息披露对于改善投资者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价值的战略意义。事实上,国外许多公司都是把自愿性披露作为一项以市场为基础的战略性无形资产来进行管理的。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758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