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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简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马明茹

  摘要: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形势,今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单列一条加以规定。本文分析了此罪名的立法背景及犯罪构成,并从两方面探讨了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意义。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食品安全}生命健康权
  文章编号:978-7-80712-402-3(2011)05-026-02
  
  一、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立法背景
  
  民以食为天,饮食是百姓的立命之本、发展之源。改革开放30余年给我们以不断丰富的物产,然而经济转型期单一追求速度的发展方式以及食品发展的不完善带来的食品隐患屡见不鲜,苏丹红、三聚氰胺、地沟油、瘦肉精等引发了百姓无以言说的恐慌。近年来调查显示,近七成人时食品安全不放心。
  纵观诸多食品安全事故,固然企业主难逃其咎,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推诿扯皮、查处问责不严,更需受苛责。因此,要走出食品安全频发的怪圈,必须强化政府监管制度的硬约束。细化、完善相关规定,并将其上升为法律,以法的强制力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在这个意义上,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增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及时而必要地终结了原来那种视政府监管可为可不为的阶段,实在是值得国人关注和期待。
  
  二、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犯构成简析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草案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惩处作为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使用需慎之又慎,区分是否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之前已有的24条具体渎职犯罪罪名,并未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单独列明,而概括适用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此次单列一条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体现了刑法修改中加强对民生保护的意图。同时,类似监管失职的罪名,最高刑期都不超过三年,而“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最高刑期设定为十年,成为渎职罪最重的量刑,可见人大立法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及倡导的宪法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重视。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可以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及客观方面加以细化,以便与其他罪相区别。
  1.犯罪主体。双重主体。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中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国实行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体制,因此此项罪名犯罪主体相当广泛,食品药品、工商管理、教育等部门工作人员均可能涉及。而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隶属于上述部门依事业、企业性质管理的单位,如果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其中从事的公务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监管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应依照渎职罪定罪处罚。
  2.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也可能是故意。玩忽职守表现为过失,而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贝Ⅱ认定为故意。
  3.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特殊,它既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监管食品安全的活动和制度,又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三、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立法意义
  
  1.重典治理,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权
  重典治理,那就是严。虽然任何严刑峻法从来都不曾令违法犯罪现象消失,但是没有严刑峻法,难以震慑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另外食品安全犯罪和一般的经济性犯罪还不可同日而语,因其危害的是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健康权,这些权是所有人权当中是第一位的,属于民生、民心问题,不严不行,当严则严。
  重典治理,大大增加了监管渎职的成本,使负有监管失职责任的各级官员,不再有全身而退,以及之后闪电复出的机会。严刑峻法结合对违法者的杀无赦,有助于从根本上增强责任动力,改变以前安稳的监管体系。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宽严相济、罪罚相当的原则,也折射出对食品安全的零容忍态势,必将成为护卫百姓食品安全的利剑。
  
  2.通过规定相关人员的罪责,增加其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的自觉性
  杜绝、堵截食品违法,必然要求增加日常监管的砝码,之前的举措步履艰难,虽有进步但未能触及根本。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虽然明确了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但都只是一种行政问责,而不是刑事惩罚。导致负有监管之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往往逃脱刑罚,甚至被免职的官员蛰伏后又异地做官。而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彻底走出了“刑不及官”的误区,使得监管部门官员切实感受到巨大的压力,并通过他们将这种压力传导到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进而保证食品的安全生产和规范流通,为沉疴日久的食品安全领域敷上了对症的一剂良方。
  总之,刑法的出手,让我们充满了新期待;期待通过新罪的规定,形成足够的震慑力,通过法律的严惩,建立起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让食品安全监管从被动走向主动,让犯罪分子无所遁形,不敢心存侥幸。未来百姓的餐桌,会越来越保险,我们的权利,也会在法治的完善中最终得以实现。
  
  (责任编辑:韩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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