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博物馆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唐睿聪

  摘要:我国文化产业正经历蓬勃发展的态势,博物馆作为留存并展示深厚文化底蕴的平台之一,创造出大量新颖丰富的文创产品,为文化传播提供了新的思路。通过对博物馆藏品著作权权属争议、内外合作授权、商标注册等问题的梳理,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保障博物馆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博物馆;文创产品;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1-00-02
  博物馆作为各个城市的地标式建筑,保存并展示出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近几年,造型别致、新颖趣味的博物馆文创产品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为我国博物馆的文化产业繁荣增添了新的活力。文创产品将图案、形象融入各类产品当中,传播历史文化的同时,蕴含着巨大的市场潜力,是打造“活的博物馆”的重要举措。博物馆大力开发文创产品市场的过程中,产品的授权合作开发、设计、营销均存在大量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保护文创产品的艺术创作产权价值是博物馆亟须关注的问题。
  1 博物館文创产品的发展及法律规定
  1.1 文创产品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博物馆文创产品是指以博物馆收藏的文物及文化遗产为对象,通过技术方式创新、创作出的创意衍生物。广义上的博物馆文创产品包括授权出版、游戏动漫、教育宣传、礼品纪念品、场馆布置、展览方案、交互体验、演出活动、运营推广等;狭义上的文创产品是指图书、音像影像、纪念品、工艺品、复仿制品等。
  2015年国务院颁布《博物馆条例》提出博物馆衍生产品概念,将创新理念引入博物馆运营战略方案,发展文化、旅游行业。2016年文化部牵头发布《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强调开发文创产品,大力挖掘馆内深层文化资源。2016年,全国92家博物馆被国家文物局列为文博产品开发试点单位,支持博物馆自主设立文创品牌,将提供文创产品作为创收新形式。在政策的大力扶持下,文博市场日益兴盛,各地博物馆均注重研发、设计、投产文创产品。具体而言,故宫博物院将紫禁城文化融入设计中,开发出朝珠耳机、《故宫日历》、彩妆等销售火爆的文博商品。目前,故宫淘宝网络销售平台拥有56.3万粉丝,成为文创产品行业的典型营销范例。陕西历史博物馆的“唐妞”摆件、敦煌博物馆的飞天图案方巾等大量符合公众审美的文创精品不断推向市场,文物价值经济化处于蒸蒸日上的发展形势。
  1.2 博物馆文创产品相关法律
  博物馆文创产品是创作者将提炼出的文化元素,创造性地开发设计出集艺术性、创新性、实用性特征为一体的智力成果。维护原作品产权利益和保护文化创意成为文创产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因此,了解并合理利用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是博物馆厘清产权归属、规避法律风险、有序推进文创产品市场化的重要前提。
  目前,国内未发布专门针对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与博物馆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要针对文物发掘、进出境、交易作出规定。2015年3月正式施行的《博物馆条例》明确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提出博物馆管理指导意见。《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规范文物复制、拓印行为。以上法律法规均未涉及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内容。现阶段解决博物馆知识产权纠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民法领域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2 博物馆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馆藏作品的著作权权属争议
  博物馆馆藏主要分为旧藏和调拨取得以及捐赠和购买取得两类,涉及原作者、博物馆、文创产品作者三方当事人。旧藏和调拨方式取得的文物因年代久远,大多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原作者享有的50年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作品进入共有领域后,由博物馆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成为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利人。但著作人身权无保护期限制,始终被原作者享有,且在其死后由继承人继续保有人身利益的诉权。文创作品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对馆藏作品形象、思想内涵的不当更改、歪曲,将减损作品的文化价值,产生侵犯原作者著作人身权的风险[1]。而捐赠和购买方式取得的馆藏作品存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已过、未过两种状态。早期博物馆与原件持有人签订捐赠、购买协议时,文创行业尚未兴起,协议中往往未对著作权权属及应用问题作出约定。文创产品作者对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藏品再创作,除需获得博物馆授权外,还需与原作者协商。特别是博物馆中的少数藏品属于无法探寻原作者的“孤儿”藏品,著作权权属不明的侵权风险阻碍了文创作品开发。
  2.2 文创产品著作权授权
  文创作品的开发可归纳为博物馆自主开发、与厂商合作开发、艺术授权3种模式,内外部授权合作过程易产生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2]。自主开发模式下,博物馆依靠内部工作人员独立开发设计,文创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范畴。此时,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工作人员,博物馆可主张优先使用;利用本馆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未预先作出文创产品著作权权属约定的作品版权归于工作人员,博物馆仅享有一定范围的使用权,将对博物馆后期使用及销售产生直接影响。与厂商合作开发及艺术授权两种模式下主要涉及委托作品的权属问题。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博物馆提供馆藏文化资源,由外部厂商或被委托单位研发文创作品,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著作权应归受托人厂商或被委托单位。这种情况下,博物馆提供实体馆藏,却未获得文创成果实际使用权限,难以取得经济利益,后续的销售推广过程中也易与外部单位产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因而博物馆与内外部授权合作时,应在合同中对文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法律责任达成协议,以便日后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
  2.3 文创产品商标权保护
  在文创产品开发越来越多元丰富的行业形势下,博物馆对商标注册管理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博物馆申请商标注册有利于打造具备知名度、认可度的专属品牌,吸引更多拥有成熟生产线的优质企业合作,从而开发出高质量的文创产品以获取经济效益。同时还可以避免其他企业乱打博物馆旗号,生产参差不齐、粗制滥造的商品,影响博物馆的声誉。在文创产品上标明注册商标,有助于消费者识别正版商品,减少购买侵权、盗版商品的违约纠纷;对博物馆塑造自有品牌良好形象,增强品牌的市场影响力,稳固消费群体,拓展业务范围大有裨益。面对文创市场的巨大市场价值,博物馆商标抢注现象频发。1957年出土于四川省成都市的国家一级文物击鼓说唱俑,是国家博物馆收藏的东汉时期杰出的雕塑作品。2009年,国家博物馆发现馆藏陶塑作品击鼓说唱俑形象已被四川省私营企业申请注册商标,该企业注册40余类商品及服务项目,其中包括与博物馆经营业务相关的旅游业及古玩字画类。同样的典型案件如“十里红妆”商标争夺战、“天下第一福商标侵权案”等等。博物馆缺乏商标权保护意识,导致商标抢注行为屡屡发生,错失文创产品开发先机。   3 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3.1 明确原作品著作权归属
  博物馆在再创作过程中处于连接原作者与文创产品作者的中心地位,自身也受到知识产权法律规制。作为藏品的日常管理机构,博物馆承担留存、展览责任的同时,需代原著作权人履行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价值的职能。以契约机制确定原著作权人及博物馆双方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许可时间、注意事项,有益于博物馆提供高效的文创作品授权许可服务,在不侵害原创作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积极挖掘文物创意空间。因此,博物馆在接受藏品时,应与原作者或原件持有人明确文物的物权、知识产权归属,以合同条款厘清所有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权限范围,将产品的使用开发、维护、利润分摊约定清楚,为日后文创作品开发打下产权基础。博物馆可建立馆藏资源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对现有馆藏作品进行统一排查,邀请原著作权人以会员身份加入博物馆作品管理组织,由博物館方工作人员与组织成员重新整理先前合同约定,明晰博物馆享有的知识产权授权管理权限。在面对原作者无法确定的“孤儿”藏品时,博物馆可承担临时性管理职责,与文创产品作者约定合理使用费用及许可使用权限,并对收益约定原作者回报比例[3]。博物馆积极推进馆藏资源著作权归属工作,能够避免文创产品作者承担不确定的侵权之诉风险,回应文化遗产创新传承的公益诉求。
  3.2 内外部合作授权知识产权管理
  近年来,文创产业将“博物馆带回家”理念深刻融入家居、教育、旅游等各类产品中,创造出多元化的文化艺术产品,化解传统博物馆行业发展的局限性。首先,博物馆应深入分析本馆宗旨、区域、时代特色元素,选取市场认知度高、文化寓意美好的代表作品开发文创产品,签订授权许可开发合同;对商业价值较低的作品,向公众免费提供图片、影像。此种弹性授权方式有益于博物馆最大限度地传播文化资源,提供多层次的公共文化服务。其次,内外部授权合作是使博物馆文创行业焕发生命力的重要经营模式。博物馆在交付内部工作人员文创作品研发任务时,应与员工签订包含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的合同。在委托外部企业、技术人员创作文创作品时,也应注重以书面合同形式确定产权归属[4]。博物馆需总结以往知识产权授权、保护、维权的相关市场经验,在拟定合同条款时,主张公平合理的文物资源使用方法及收益分配方案。博物馆作为文化传承的缔造者、实施者,承担着维护藏品文化价值、弘扬民族精神、保护原作者人身利益等多项职责。因此,文物作品再开发合同应设立产品质量标准条款,确保原作品思想内涵不受贬损,维护原作品的经济文化价值,监督文创产业良性、可持续发展。
  3.3 形成商标权注册意识
  博物馆在开发文创产品过程中,应当增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积极开发商标资源,从源头上保障品牌顺利推广。依据商标注册的在先申请原则,博物馆应当预见性地将具备本馆特色的标识抢注为商标,规避未来文创产品应用商标的法律风险。博物馆可将馆名、标识图、展览名称、标志性藏品名称、文创产品名称图案等注册为商标。在注册商标时,博物馆应全面考虑文创产品的经营范围,尽量涵盖本馆现有及未来意图涉足的业务领域,在相关产品类别中注册商标及近似商标。如国内首个申请商标注册的故宫博物院,将“故宫”“紫禁城”和图形“宫”申请注册45类商标。规划拓展国际市场的博物馆,还应当优先进行国际注册,全方位地部署商标注册方案。博物馆申请注册商标后,应及时建立博物馆商标管理系统,对商标的类别、使用情况、有效期及宽展期备案,防止商标被注销失去法律效力。博物馆需持续关注文创产品市场的商标使用情况,对未经许可冒用本馆商标的及时留存证据,通过行政保护等手段打击侵犯商标权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4 设立知识产权行业规则
  结合博物馆文创衍生品开发立法现状与国家政策规定,博物馆行业协会应主动搭建文创、市场、法律等各方交流平台,研究文创产品开发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促进业内人士与专家学者对文创产品授权研发、产权归属、品牌打造、侵权维权等问题的探讨。依据产权理论与规定,借鉴市场运作经验,制定出文创产品管理运营全过程的行业规则。行业协会可倡导博物馆管理方建立馆藏作品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充分考察本馆实体及数字文物资源,确定再创作中的著作权、商标权甚至专利权的授权操作方式,明晰直接授权、委托授权文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范授权内容、范围、性质、期限、质量及保密职责合同规则。行业协会也可参照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操作模式,总结梳理了外国文创作品产权保护的成熟经验,提出了适用于我国的具体可操作措施[5]。
  4 结语
  当前,世界各国均注重将商业创意与传统文化艺术结合,寻求历史文化经济效益。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下,博物馆深入挖掘馆藏文化资源,研发出契合本馆文化特色的产品,一方面能够增加历史文化传播途径,延续作品艺术经济命脉;另一方面有益于满足公众多元化需求。博物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重视文创产品知识产权的利用及保护,才能实现文化传承,获得经济回报。
  参考文献:
  [1] 胡卫萍,刘靓夏,赵志刚.博物馆文化资源开发的产权确认与授权思考[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4):103-110.
  [2] 吕昌霖,庄松燕.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以中山舰博物馆为例[J].中国博物馆,2018(1):22-28.
  [3] 刘鑫.博物馆藏品再创作的著作权问题探析[J].中国版权,2016(03):51-54.
  [4] 孙昊亮.博物馆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探析[J].科技与法律,2014(06):932-949.
  [5] 孙鹏.数字化文博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析[J].遗产与保护研究,2016,1(02):15-21.
  作者简介:唐睿聪(1995—),女,黑龙江佳木斯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536244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