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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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玉清
[摘 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运行的一个重要因素,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障碍。在分析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现状的基础上,提出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对策。
[关键词]城乡 收入差距 对策
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随之扩大(见表1)。
2004年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比达到3.21:1,农民纯收入不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3%。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各种福利补贴(如住房、医疗、教育、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最低生活费救济)等隐性收入以及农民收入统计中的人为因素,则城乡实际收入差距达5~6倍。同时,据国家统计局的抽样统计,我国城镇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8.9倍,城镇居民人均储蓄存款相当于农村居民人均储蓄存款的20倍。可见,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超出合理范围,到了社会承受极限。20多年的改革开放,最先开始改革的是农村,贡献最大的是农民,但目前最困难的仍然是农民。当前中国绝对贫困人口农村就有2610万,全国7587万处于温饱线上的人口大部分也在农村。所以,关注低收入阶层和群体,就必须关注农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二、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对策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乡居民收入存在一定程度差距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对过大的差距不加控制,则会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城乡收入差距过大所折射出的深层原因,其实就是农民收入偏低问题。如何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收入分配差距成为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1、统筹推进城乡改革,消除体制性障碍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形成有利于城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体制和机制。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现阶段“一国两策、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仍在城乡居民迁移、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构成障碍性因素。应当按照国际惯例,建立统一、流动的户籍制度。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如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固定的住所),应该依法给其办理暂住户口或常住户口,并依法拥有当地居民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彻底打破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界限,消除依附在户籍上的特权和社会经济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削弱户口的限制性功能,从而取消一切由农民的身份问题带来的对农民的歧视性政策,在就业、住房、工资、医疗、子女入学等各方面给予进城农民平等待遇,为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劳动就业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实施城乡统筹就业政策,统一管理体制,统一管理城乡间劳动力市场,统一就业政策,通过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等等。允许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平等竞争,允许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农民量才录用,给农民更广阔的生存空间和施展才能的机会。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加上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要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稳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扩大基本保障覆盖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和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恢复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使农村土地不被闲置、撂荒;其次,要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民获得合理的收益。其结果将是既保护了农民获得合理的收益,又利于集约经营,也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业效益提高。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解决三个问题:土地产权明晰问题;土地流转问题;国家征地时应给予农民合理补贴问题。
2、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业效率
降低农村自然资源的负载率,使农村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的配比逐步趋于合理,从而增加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人均资源空间,提高农业效率,必须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主要有以下两个途径:
第一,加快小城镇建设,带动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发展小城镇是我国城市化的现实选择,它对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分割状态,逐步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经济全面繁荣,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小城镇兼备城市和农村的双重特点,它可以利用城市交通便利、信息灵通、人才集中、资信发达的优势,还可以利用地价低廉、自然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成为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战场。近几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使我国城镇化水平达到43%。
第二,发展乡镇企业,增加非农就业渠道。我国处于经济起飞阶段,乡镇企业仍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仍然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要渠道。积极推动乡镇企业的“二次创业”,在新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下,乡镇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应该从自身的优势出发,扬长避短。一方面,利用我国现阶段农产品供给充裕、加工不足,而人们的消费需求正从农产品、初级产品向加工产品升级的有利条件,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另一方面,利用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滞后,人们对交通、通讯、保险、金融、信息、技术等服务潜在需求巨大,有效供给不足的现状,积极抢滩第三产业。
3、逐步消除行业垄断,缩小贫富差距
由于国有经济的某些行业改革不到位,分配不规范,逐渐变成垄断性行业,以各种形式为其职工谋取与社会一般劳动不相适应的高收入。而一些依靠财政补贴的行业,如农林牧渔业等只能获得低于平均水平的利润和工资,由此拉大了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打破垄断,建立规范的市场竞争机制和公平竞争的环境,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和缩小城乡贫富差距的一条途径。一方面通过建立正常的价格听证制度,严格控制垄断利润的形成,另一方面将竞争机制引入垄断行业,扶持竞争者加入垄断行业,同时,充分考虑农业等弱质行业和农民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问题,为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政策支持。
4、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从1998年逐步改革农村税费制度起,到2006年全部取消农业税,农民每年减负总额将超过1000亿元,人均减负120元左右。虽然农村税费改革给广大农民带来了直接利益,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但由于我国长期扭曲的农村不合理分配关系,农村税费改革不可避免地会对乡镇财政收入造成重大冲击,基层财政收入不足,造成支出的缺口,会引发一系列严重后果。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多予”就是切实增加“三农”投入。逐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包括进一步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林业生态建设、农业科技进步、农民培训、农产品质量与安全体系建设、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农业灾害救助及扶贫等财政投入;国债项目资金使用也向“三农”倾斜。“少取”就是要少向农民收取税费。重点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今后不再设置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各种税费。同时,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等配套改革,巩固农民减负的基础。“放活”就是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5、转变政府职能,创造良好的公共行政环境
政府由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相应财政由投资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这对于农民增收,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十分有利的。
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政府行为,现阶段应当确立以农民增收为主要目标的制度,尽快构建协调发展的政策机制。一是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改革和精简乡村机构,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科学界定乡镇政府职能和设置机构,切实减少政府的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使政府由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由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二是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直接干预;三是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动环境差、劳动安全没有保障等突出问题,为农民外出就业创造平等的机会,而且尊重和保障他们的发展权利,包括公共卫生、教育、文化和政治权利。
6、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的情况下,农民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不仅要承担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和政策风险,还要面对更大的市场风险。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缺乏有效的组织形式和宏观指导,缺乏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机构,无法形成对损害农民利益行为的抗衡力量和制约机制,从而影响农民收入的增加。必须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二是农产品行业协会。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较好地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顺利对接,同时,专业合作组织还将组织内部加工和流通环节所获得的利润按比例返还给农民,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农民收入稳定增加。农产品行业协会能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将成为我国一种普遍的经济制度和组织方式。一方面要创造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在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要规范和完善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促进其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湖南辰溪县委党校讲师)
参考文献:
[1]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3).
[2]中国经济观察[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3).
[3]十一五规划战略研究[M].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10).
[4]勒贞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与农民增收[J].农业经济,2006(1).
[5]田玉敏,张雅光,赵艳芹.我国城乡居民贫富差距的演变趋势[J].中国物价,2005(12).
[6]谢霓泓.农民增收问题的制度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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