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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韦 敏

  【摘要】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和管理层出台系列法规,为我国实施股权激励奠定了制度基础,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了股权激励的尝试。文章首先对股权激励制度做了简述,对我国股权激励实践现状做了分析,归纳出现有方案的特点,最后对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制度提出了建设意见。
   【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 股权分置
  
  一、引言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效的激励模式,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在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受到了政府和企业管理的高度重视,其推行也经历了一个较为曲折的过程。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开辟了我国股权激励的法律通道。证券市场全流通的逐步完成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的出台使得股权激励的研究在当前具备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通过对我国目前股权激励的实施现状和特点的分析,归纳出其中的问题并以期为推行股权激励机制提出建议。
  
  二、股权激励制度简述
  
  股权激励,是一种董事、监事、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通过一定形式(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管理层收购)获取公司部分股权的长期性激励制度,使经理人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
  对我国而言,采用股权激励形式的薪酬机制具有以下好处:一是可以降低公司的委托代理成本;二是可以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激励;三是能够减少公司的现金负担。在我国实行股权激励,建立新的企业薪酬决定机制,将有效地推动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进程,有效地解决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长期激励不足问题,促使高管人员与所有者的利益目标趋向一致,并可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三、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现状
  
  1、股权分置改革使股东之间的利益趋于统一
  股权分置是我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产生的,它给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带来了许多负面冲击,最大的负面影响是造成了非流通股股东(国有股和法人股)和流通股股东(社会公众股)的利益分裂与冲突。不能流通的大股东和能够流通的小股东,他们的利益不能得到统一和协调,其结果是在流通股东分散的条件下,大股东独掌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市场往往沦为融资平台,他们选择侵蚀小股东的利益而不是追求公司自身的发展,因为这是他们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在契约理论下,公司制度的主要矛盾是拥有所有权的委托方和拥有经营权的代理方之间的矛盾,但是在我国当时的情况下,却表现为委托方自身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如何使代理方―经理人更好地为公司服务,则成为了次要矛盾。
  股权分置改革后,各个上市公司逐步取消了非流通股,统一了各类股东的利益取向。股权分置改革有效地解决了委托方自身的矛盾,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更趋一致了,市场因为股改变得更为有效了,证券市场也改变了原来只是一个融资和炒作的场所的面貌,而具备了投资的价值。截至2007年底,已完成或者进入股改程序的公司,占沪深两市应股改公司的98%。股权分置改革为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奠定了基础,使得市场的委托―代理关系变得清晰。
  2、股权激励制度的法规制约因素逐一解除
   2006年1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办法》对公司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股票的流通、激励的对象、激励的方式以及股票的行权期、行权价和禁售期等个中细节问题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股权激励在中国有了专门的法律规和指引,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新时代帷幕也就此拉开。
   《公司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解决了原来阻碍股票的来源和流通两个根本问题。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42条放宽了转让本公司股票的限制,一是将禁止发起人转让所持股的期间从3年减为1年,二是将公司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任期内不得转让,改为可以有条件转让,放松了转让限制,从而扫清了股权激励的利益兑现机制存在的障碍。第143条放宽了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条件,修订前的公司只准许两种情况,即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此次《公司法》修改,增加了上市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的情形,并且准许公司对回购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持有。更重要的是,本条规定确认了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作为职工的奖励,从而拓宽了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修订前《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知情人不得买卖证券,但参加股权激励设计的多为公司高管人员,这些高管人员作为经营层通常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果禁止其买卖证券就等于没有了利益兑现机制,失去了股权激励的意义。修订后的《证券法》破除了这一障碍,允许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证券,但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其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规定了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证券,同时还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后应承担赔偿责任。
   3、相应的会计税收制度不断完善
   股权激励制度的顺利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种制度的协调与配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完善是落实股权计划利益兑现机制的重要一环。我国会计政策之前没有关于股票期权的会计准则和规定,公司难以对此类行为进行较为恰当统一的会计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票期权的有效实施。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弥补了我国之前会计制度对股权激励确认、计量的空白,规范了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也明确指出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财务处理问题。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会计处理征求意见复函》再次重申了公司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支出,应当记入成本费用,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公司发生设立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行为,应当在公开披露文件中披露有关的决策程序、实际决策情况以及激励基金的发放情况,并在财务报表附注相关部分对会计处理情况做出说明。
   在税收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下发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5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下发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完善了我国现行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
   与以前文件相比,35号文件及补充通知在内容上更加完整、详细,而且对相关术语进行了解释,包括股票期权、授予价、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等,使得税收征管的依据更清晰。35号文件还明确了纳税环节,如在授予环节不纳税,行权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出售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拥有股权所获利润分配所得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纳税等。此外,35号文及补充通知对股票期权收入给予了更多税收优惠。
  4、股权激励方案纷纷出台
  股改实施两年以来,股改公司纷纷推出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在内的股改方案。从实践来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方案五花八门,其主要的模式类别有以下几种: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员工持股、管理层收购等等。目前已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可归纳出以下特点。
  第一,各方案中股票行权方式较为相近。目前公布的大部分股权激励方案的共同特征之一是对被激励者一次授予可行权额度而分期分批行权。例如,在农产品股权激励案中,规定管理层分三年以每股3.5元获得所授期股;其他几家公司如深纺织、新大陆等其所获股权也是在三年内分批行权。

  第二,各方案行权标准差异较大。根据《办法》中的规定,激励股权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但从目前的已有激励方案来看,其条件的规定主要取决于业绩是否达标,但是在业绩标准的选择上差异较大。有的采用传统观念上的净利润作为指标,除此之外,净资产增值率也是部分公司作为参考的指标。但是,目前还未见到以股价作为业绩考核的成功案例。考察G恒丰、G柳化等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可以发现这些例子均不同程度地说明这一现象。
  第三,各方案中定价方式种类繁多。《办法》确立的行权价格确定机制是与市价为基准的,与净资产并无直接关系。但是在《办法》出台之前,不少公司采用与净资产挂钩来确定行权价,对市净率较高的公司,按净资产来确定行权价对激励对象更加优惠;另外,采用固定行权价格的公司所占比例也比较高。这样的方案的定价方式与市价的结合并不足够,因此在《办法》的约束下可能存在按《办法》规定进行调整。即使在《办法》规定要求之下的方案中,其定价方式也不尽相同。
  第四,各方案激励的股票来源渠道简单。《办法》中对激励股票来源的规定比较简单,即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或回购本公司股份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从实际中来看,许多参与股改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非流通大股东支付对价后的股票中分割出一部分股票是其股权激励之股票主要来源。虽然与《办法》不尽一致,但不排除其合理与合法性。而其他方案中股票的来源还是归于办法规定的基本形式,未见有较为合适的其他来源。
  
  四、完善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建议
  
  1、建立科学的业绩考核制度
  就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推出的激励计划看,评价被激励对象能否行权的条件主要是财务指标,这显然是不全面的,因为财务指标易被人为操作,高管可以利用职务之便和技术之便调整财务考核指标,使行权变为可能。因此,除财务指标这一定量指标外,还应设计必要的定性指标。如考核被激励对象的品德、执业能力、执业水平等。不断完善科学的业绩考核制度。
  2、建立规范的职业经理人市场
  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东利益实现统一,委托人内部矛盾得到了解决,委托人和代理人关系成为了主要矛盾,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将逐渐取代行政任命的用人制度。建立以经营能力为标准的经理人市场,公平竞争,有效监督,才能使股权激励实施达到预期效果。
  3、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
  如今阻碍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的一些法律法规已经得到了修改,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还需要更为详尽的法规准则出台,使公司的具体业务能顺利规范的得以展开。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到成熟阶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宁可走的慢一些,但是要走的稳一些。通过不断的改善和发展,形成适合我国企业使用的股权激励机制。随着国内各种要素市场的不断成熟和企业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日益完善的股权激励机制将越来越发挥出独特的作用,为我国企业带来无限的生机和活力。
  
  【参考文献】
  [1] 柒鹏:全流通时代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研究[J].时代金融,2006(8).
  [2] 徐永前:经理人投资必备――股权激励法律法规及政策全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 乔栋:我国现行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分析[J].财会月刊,2007(6).
  [4] 张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实证研究[J].特区经济,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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