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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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 薇
随着关税壁垒逐渐降低,非关税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这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趋势。技术性贸易壁垒则是非关税贸易壁垒中最重要的一个壁垒。美国作为全球最发达的经济体和头号科技大国,其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拥有自己独特的优势。
美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一)美国的技术法规体系
美国的技术法规在世界上是比较健全和完美的,它是由联邦政府各部门颁布的具有综合性且长期使用的法典,按照政治、经济、工农业、贸易等各方面分为50卷,共140余册。每卷根据发布的部门分为不同的章,每章再根据法规的特定内容分为不同的部分。
在美国消费品安全领域,属于法律层次的技术法规有5个:《消费品安全法案》、《联邦危险品法案》、《可燃纺织品法案》、《包装防毒法案》和《制冷器安全法案》。这五个法案覆盖了由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管辖的15000余种商品。法案对各自管辖下产品的安全、环保以及对健康影响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针对不同商品不同的具体要求,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上面5个法案制定了大量的属于技术法规范畴的具体规范、要求等。
而与美国仪器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有关的法律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婴儿药法》、《茶叶进口法》、《婴儿食品法》等。对进口品的管理,除了市场抽样外,主要是在口岸进行检验,不合要求的将被扣留,然后以改进、退回或销毁等方式处理。此外,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商业部、能源效率标准局等都各自颁布法规,包括《联邦危险品法》、《家庭冷藏法》等。对电子产品的进口限制规定主要有《控制放射性的健康与安全法》,对动植物检疫最重要的联邦法律有《植物检疫法》、《联邦植物虫害法》、《动物福利法》。
此外,美国还不断颁布新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例如:1973年,美国FDA首次将“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HPCCP)应用于罐头食品加工中,旨在确保从食品原料至最后消费的整个食品链过程的安全卫生;美国FDA于1995年颁布的《加工和进口水产品安全卫生程序》规定,凡出口到美国的水产品,其生产加工企业都必须实施HACCP体系,并在美国官方机构注册;美国于1997年12月在食品加工中引入HACCP管理体系,禁止进口未实施HACCP的水产品和肉类食品,要求所有对美国出口的水产品、肉类产品企业必须获得HACCP的认证资格;2001年1月,美国FDA又颁布新法规,对果蔬汁产品实施HACCP管理,这是美国继水产品、肉类和乳制品后又一强制实施HACCP管理的产品。美国是中国最大的果汁输出市场,中国浓缩果汁加工量约每年20万吨左右,出口占生产总量的85%,美国FDA颁布的这一新法规必然对中国浓缩果汁向美国的出口产生影响。目前,美国已将这一原理应用于食品、药物、化妆品、洗涤用品等产品。
(二)美国的技术标准体系
美国的技术标准体系区别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其结构的分散化。联邦政府负责制定一些强制性标准,主要涉及制造业、交通、环保、食品和药品等行业。美国大部分标准是所谓的“自愿标准”,即由民间标准机构、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制定并发布,由企业界自愿采纳,美国的民间标准机构多达400多个。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则负责对自愿标准体系进行协调,协会本身并不制定标准。也就是说,实际上美国并没有一个专门机构主导标准的制定与推广。这种高度分散的体制所造成的结果是技术标准极其繁杂,向美国出口某些产品可能会涉及几个甚至十几个由不同机构制定的相关法规或标准,有的是政府的强制性规定,更多的是自愿标准,要求比较苛刻。
由于地缘政治和历史的原因,标准机构并不在乎对“国际标准”(尤其是ISO、IEC标准)的采用。而且,由于其强大的经济实力、高度发达的科技水平,使得一些知名标准机构的标准具有事实上准国际标准的作用,例如,美国材料与测试协会标准(即著名的ASTM标准)。再如,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的标准和标识。
《美国食品化学品法典》(简称FCC)是由美国国家科学院药品研究院下属的关于食品与营养委员会负责制订的关于食品化学品标准的综合性集成,是FDA以及许多国际食品检验检疫机构用于鉴定食品化学品等级的重要依据。FCC收录的规格和标准只针对经FDA认可的、通过GMP认证的、用于食品及食品加工过程中的食品物质。问世以来,FCC得到国际范围的广泛认可,食品化学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以及用户将FCC中的标准作为他们销售/购买合约的基础。
一些条例是专门针对进口国家或商品而制订的,如制订等级、尺寸、质量和成熟度与进口农产品不同的标准。例如,为了阻止墨西哥的土豆输入美国,美国对进口土豆制定有成熟性和个头大小等指标,这就给墨西哥种植的土豆销往美国造成了困难,因为要销往美国不能太成熟就得收获,否则易烂,这样又难以符合成熟性要求。
关于药物残留限量的要求主要体现在EPA负责实施《联邦农药、杀虫剂和鼠药法》中,该法规定了杀虫剂的种类、性质、特点和使用方法。对农药、杀虫剂各种数据有严格要求,包括农药、杀虫剂的成分、生产过程、杂质含量。对其成分要求有:化学成分、残留物、农药与人们健康相关的环境允许值。EPA依据《联邦农药、杀虫剂和鼠药法》制定工人安全标准,发放使用农药执照,并进行关于农药知识的培训和教育。规定没有EPA登记号的任何农药不得在美国销售使用,不按农药标签的办法使用农药被视为犯法。EPA确定农药残留最大允许值,FDA检测消费者每天从食物中摄取的农药残留量。美国农业部下属的FSIS对肉类、家禽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各州也进行食物安全监测,有的州制订了本州的农药残留规则,对本州生产和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在《联邦法典》40CFR下,有详尽的关于上述法令的执行规定。
(三)美国的合格评定体系
在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中,合格评定程序被用作有效的技术壁垒措施。美国普遍采用所谓“第三方评定”,即由独立实验室和测评机构等测试后,再提供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正式评定结果。
美国的合格评定体系既分散又复杂,仅质量体系认证就有55种。作为一个相对成熟的国际市场,美国的消费者对来自世界各地的产品也大多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决定某一产品在美国可否流通的关键是产品能否通过美国权威检测部门的检测后获取许可证。尽管质量认证的体系是自由分散的体系,没有统一的国家质量认证机构,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机构、民间组织都可以开展质量认证工作,但对于美国进口的商品,美国会利用安全、卫生检疫及各种包装、标签规定进行严格的检查。在美国,评定合格的标志不是强制性的,如通过美国保险商实验室公司安全评定体系而取得UL标志。该标志的强制性作用是由市场力量形成的,美国一些大连锁店基本上不销售未取得UL安全认证的电器,这是因为美国公众对有UL认证标志的产品有很强的认同感。
ISO9000系列标准在美国被等效采纳,美国标准学会(ANSI)开展对第三方认证体系的认可、质量认证机构的注册认可、实验室的认可工作。外国进口商向美国市场销售某些产品时需向某些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其中保险商实验室联合公司(UL)、美国石油学会(API)是著名的认证机构。
美国常见的认证有如下几种:1.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制定的标准(FCC)和美国保险商实验室制定的标准(UL),一般电子、电器产品,如计算机、玩具、通信设备、电视和传输设备均要求符合FCC或UL规定的标准,进口商必须向美国海关提供进口产品的FCC或UL的认可证明;2.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主管所有进入美国市场的食品、药品、添加剂、化妆品、洗涤用品和医疗设备,进口产品必须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包装、销售、运输各个环节都保证不受污染,不发生霉变,不掺有任何违反FDA规定的成分,保证人类健康、卫生与安全。FDA负责对进口商品进行抽样检测,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其标准,该产品将不准入境。而对预先获得FDA认证的产品,进口商一般在出具认可证后即可放行;3.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PSC)规则,CPSC目录管理15000种产品。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必须对被检测不安全的产品做出书面报告,只有获得CPSC安全标志的产品才准许进入市场;4.美国联邦委员会(FTC)规则要求出口到美国的纺织产品标明成分和商品标签,限制含有未经FTC认可成分的纺织品进入美国市场;5.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计划,FDA于1995年12月18日公布了《加工和进口水产品安全卫生程序》,要求从1997年12月18日起在美国市场上销售水产品加工商发表实施HACCP计划,并取得HACCP认证。
(四)美国的绿色技术贸易壁垒体系
1.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美国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十分敏感,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的要求日趋严格。由于药物残留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所以国外对食品药物残留要求日趋严格。发达国家把制定药物残留限量标准作为控制药物残留的重要内容和防止药物残留超标食品进口的主要措施。美国于1975年开始实施国家药物残留计划(NRP),要求动物在屠宰前必须检查杀虫剂、重金属、激素和抗生素的残留度,1982年建立了《避免动物源性食品药物残留数据库》,供兽医和养殖者查询。对新鲜蔬菜的农药残留限量制定了98种农药620个限量标准。
2.绿色环境标志:它是一种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美国于1988年开始实行环境标志制度,有36个州联合立法,在塑料制品、包装袋、容器上使用绿色标志,甚至还率先使用“再生标志”,说明它可重复回收,再生使用。发展中国家为了进入美国市场,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才能得到“绿色通行证”、“绿色环境标志”。这便于美国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行严格控制。
3.绿色包装标志:绿色包装制度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者再生,易于自然分散,不污染环境。20世纪90年代美国包装工业的发展方案有两种:按15%减少原材料和包装制品,或其中至少20%可回收利用。这两种方案都得到美国包装行业的认可。美国至今已经有37个州分别立法并各自规定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定额。
(五)美国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体系
美国为严格控制农产品的输入采取了高标准的食品与卫生检疫手段。动植物卫生检疫方面,最重要的联邦法规有《植物检疫法》、《联邦植物虫害法》、《动物福利法》等。
目前我国的主要水果如苹果、鸭梨、龙眼、荔枝、柑桔、柚、香蕉等,由于一些自身因素如病虫害疫区、农药残留和一些外部因素如歧视等原因,未完全进入美国市场。1995年9月后,荔枝经严格低温检疫处理后成功出口美国、加拿大等市场,然而美国对进口荔枝的检验检疫要求近乎苛刻:不能带有活虫、树叶,果柄不能超过10厘米,农药残留不能超过一定的限量;美国对于进口荔枝的冷处理标准更是非常苛刻,必须在1℃的恒温下连续存放15天。这些苛刻要求对我国荔枝出口的影响非常大。
我国应对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建议
我国几乎所有各类出口产品都受到美国在技术性标准和法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合格评定、包装和标签要求、检验和检疫规定、环保等方面设置的限制,因而对我国出口影响日益增大。针对我国出口企业已经存在的问题和美国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实施的状况及其发展方向,在跨越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我国政府和企业应该做好一系列的工作。
(一)从政府的角度
第一,应该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研究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及时收集、整理、跟踪美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状况,建立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建立专门的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收集和咨询机构,主要承担其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报以及向企业传递相关信息,特别要发挥驻外经商机构,经贸研究机构和EOI中心优势,定期收集、整理、发布美国技术贸易壁垒的最新动态,研究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时采取积极防御措施,打破壁垒,扩大出口。
第二,应该以环保产业作为提升产业结构的重点。政府应制定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把环保产业培育作为提升出口产业结构的重点和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应设立“绿色银行”和“绿色产业基金”,为环保产品的开发与出口提供专项贷款和信贷担保基金。
第三,应该尽快建立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健全和完善认证制度,建立有效完善的国内技术贸易壁垒体系。一方面,促使我国国内企业加强对美国等国技术贸易壁垒的认识,改进产品以适应各种标准,尽快通过国际标准与质量认证,主动打破国际贸易中的技术贸易壁垒;另一方面,应该针对加入WTO的新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和健全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并适时构筑我国国内技术贸易壁垒体系,使美国等国因害怕报复而尽量减少歧视性的技术规定。
第四,应该针对美国现在已经开始利用EDI和电子商务等构筑新的信息技术壁垒,积极倡导和扶植建立我国的电子商务平台,并制定相关法规,引导企业的竞争行为和方向,要加大科技投入,加速高新技术发展,采取有力措施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各级标准的技术水平。第五,应该充分利用《技术贸易壁垒协定》有关条款,特别要用好用足该协定的例外条款。应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的在产品法规、标准、认证和检疫制度方面实施非歧视的原则和国民待遇,防止美国实施双重标准。
(二)从企业角度
第一,应该提高技术水平。对于企业来说,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是突破美国技术贸易壁垒的根本途径,传统产业在注重新兴技术改造时,会遇到较少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二,应该提高技术管理水平。企业的组织结构、战略管理以及经营管理等必须适应科技时代发展的需要。企业可以将ISO9000,ISO14000等管理标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创造出适合自身的管理方法,从制度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品质和环保品质,这样在国际市场上才会处于有利的国际地位。
第三,应该加强对美国的标准研究。我国出口产品屡遭美国技术贸易壁垒限制,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不了解美国标准所致,所以对美国的标准加以研究消化很重要,特别是美国对于安全、卫生和环保的规定。
第四,应该提高环保水平。绿色壁垒的出现和国际环保消费的兴起使企业必须将环保作为重要的竞争因素加以考虑,提高环保投入,设置专门的环保机构和人员,开发绿色产品,加强绿色营销及绿色管理,使企业赢得环境竞争优势。
第五,应该积极申请国际认证。我国出口产品急需获得ISO9000和ISO14000认证,以取得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同时,争取取得美国的一些认证要求,如美国电气产品的UL认证,水产品的HACCP认证等。因此,我国企业要大力加强质量认证工作,以带动产品质量和技术的提高,从而跨越美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参考文献:
[1] 汪春霞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年08期
[2] 李勰 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再认识《电器工业》2006年02期
[3] 邓竞成 走出误区 深化认识--深入解读"技术性贸易壁垒 《国际经贸探索》2004年02期
[4] 范丽娜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及中国应对之策 《经济与管理》200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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