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国家立法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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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宗宪
自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在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展开。从目前发展的情况来看,可以说是挑战和机遇并存,目前存在着很多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问题,其中,尤以国家立法方面的问题为重。
从很多方面来看,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7条第1款和第8条第4项的规定,涉及到犯罪与刑罚的事项,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同时,根据中国《立法法》第7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1aw),在刑事法律领域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另一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的其他法律(act),包括刑事法律领域的《监狱法》和行政法律领域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目前,无论是在基本法律中,还是在其他法律中,都没有出现“社区矫正”的字样。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这种现象的存在,是一个有违法治精神的重大问题,必须给予高度的关注。尽管在国家法律中规定了社区矫正的一些具体制度,例如,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制度,缓刑和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适用和执行制度,但是,缺乏“社区矫正”的字样,缺乏对于社区矫正基本问题的明确规定。国家立法中存在的这种现象,仍然会使人们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产生质疑,仍然会使人们感到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依据不足,这很不利于社区矫正的顺利发展。因此,必须解决国家立法中存在的空白问题。
为了解决社区矫正方面的国家立法的缺失问题,应当考虑从两个方面努力解决。首先,要努力在有关的基本法律中,做出与其法律规格和任务等相适应的规定。目前,特别应当抓住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机会,争取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社区矫正的重大问题,起码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出现“社区矫正”的字样,从而为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提供起码的法律依据。
其次,要努力争取制定专门的其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对于这项法律的内容,早在2004年笔者撰写的文章中,就已经提出了比较具体的建议,认为这项法律起码应当包括总则、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工作程序、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等7章。后来,一些实务部门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新的探讨。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该重视这个问题。
在研究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方面,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在自己开展相关工作的同时,也应当考虑通过委托调研和起草的方法,推动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工作。例如,委托国内有能力的专门研究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立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为国家立法机关提供可供参考的法律草案文本。这样的做法,不仅可以大大加快立法进程,也有可能提高立法质量。在一些法律的修改过程中,已经采用了委托立法的做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此外,在解决社区矫正方面国家立法缺失的问题时,也可以考虑第三种选择,即制定作为基本法律的《刑事执行法》或者《刑罚执行法》,全面规定刑罚执行问题,其中既包括社区矫正以及死刑、罚金等等非监禁刑执行的内容,也包括监狱刑罚执行等监禁刑执行的内容。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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